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英国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准入工作严格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关于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准予进口的产品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品种详见《英国输华养殖水产品准入目录》。
三、生产企业要求
1. 资质与监管
对华出口的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及独立冷库)和养殖场,须获英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卫生条件需同时符合中英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
2. 注册管理
相关企业须由英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英方须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养殖来源
产品必须在英国本国水域养殖。
2. 安全状况
原料及产品不得涉及以下风险:
- 英国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 英国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安全;
- 产品违反中英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严重危害食品安全;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经科学分析认为可能污染产品及其包装、运输过程。
3. 添加剂使用
严禁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成分或添加剂(包括饲料添加),限用或允许使用的成分须按规定执行。
4. 检验检疫结果
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不得检出中英语言法律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不得发现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不得检出《名录》及 WOAH 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管控
养殖、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及出口全流程须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国际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冷链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五、包装及标识要求
1. 包装材料
产品须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材料应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2. 标签内容
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标签,包含: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原产国、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及地址(精确至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 预包装要求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六、证书要求
1. 证书出具
英方应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一集装箱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详细填写各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含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
2. 语言与备案
证书须用中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和内容须获双方认可。英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议定书》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英国输华养殖水产品准入目录
海关总署
2026 年 3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