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跨关区退货业务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即"9610 模式”)。
二、退货流向要求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允许跨关区退回,但退回目的地仅限于已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三、企业经营规范
开展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须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同时,企业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实现对接。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3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