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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5号(关于进口乌拉圭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5号(关于进口乌拉圭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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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关于乌拉圭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拉圭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签署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乌拉圭牛黄进口。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牛黄,特指源自乌拉圭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内的干燥胆结石。

三、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源自动物需满足以下六项核心条件:

  1. 溯源管理:在乌拉圭官方监管的农场及屠宰场出生、饲养及屠宰,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并可追溯至出生及生长农场;
  2. 疫病控制(12 个月):屠宰前 12 个月内,来源场所未发生布鲁氏菌病、炭疽或结核病;
  3. 监测限制(6 个月):屠宰前 6 个月内,未因须申报牛病而受到隔离限制或监测;
  4. 疫苗接种:屠宰前至少 14 天内未接种炭疽活疫苗;
  5. 投入品管控:从未使用中乌两国禁用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或油渣;
  6. 健康状况:无传染病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验合格。

四、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生产企业须经中方考核注册,并符合以下标准:

  1. 在乌拉圭官方监管下运营,符合中乌兽医公共卫生法规;
  2. 执行良好生产规范(GMP)及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追溯与召回制度,保存详细批次记录;
  3. 配备低温干燥设施及温度控制设备;
  4. 拥有遮光、干燥且卫生的成品储存设施。

五、生产加工要求

生产过程需严格执行卫生与安全规范:

  1. 采集环境:在认证屠宰场内进行,采取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污染,清洗工作在独立区域完成;
  2. 操作规范:使用清洁卫生的工具、容器和水采集胆囊,杜绝交叉污染;
  3. 风险规避:有效避免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及回肠末端等高风险物质污染胆囊;
  4. 清洁方式:采集后用干净纱布或吸水纸去除表面杂质,严禁水洗或化学处理;
  5. 干燥工艺:有效去除水分,避免高温损伤,保持环境清洁并定期消毒设备;
  6. 残留监控:纳入乌拉圭国家残留物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残留量不得超过中乌两国最高限量标准。

六、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

  1. 包装材料:使用干净、卫生的全新材料,同一生产日期产品须独立包装并标识;
  2. 标签内容:外包装需用中文、英文、西班牙文标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以及官方注册的屠宰场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编号等信息;
  3. 储运规范:全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过程中包装必须保持密封。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乌拉圭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完全符合《议定书》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中国海关将重点核查三项内容: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对乌拉圭输华牛黄实施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议定书》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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