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罗马尼亚国家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局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罗马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罗马尼亚国家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局关于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野生水产品,包括野生的供人类食用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活体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不在允许进口范围内。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环节)须获罗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管,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输华企业须由罗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对华出口。罗方可采用“清单注册”方式提交申请企业及材料,中方将对符合要求的企予以注册,不符合者不予注册。
四、进口产品要求
罗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 合法捕捞:产品须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 安全状况:原料及产品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议定书》规定,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罗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罗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污染,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药物使用:未使用中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
- 检验检疫:经主管部门检验,未发现中国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及相关水生动物疫病。
- 全程合规:捕捞、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及出口等全过程须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 包装标签:产品包装及标签标识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进口食品管理规定。
五、证书要求
罗方应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为每批产品出具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法规。证书须至少使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其中英文为必填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罗方需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及官方印章,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完成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法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采取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措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其进口资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4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