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27 日,海关总署令第 283 号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旨在提升动植物检疫监管规范化水平,涉及进境水果、出境水果、进出境粮食、木质包装、非食用动物产品及饲料等七部规章。
一、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主要强化法律依据与流程规范:
- 法律依据更新: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作为立法依据。
- 审批主体明确:明确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
- 口岸管理:新增规定,进境水果须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入境,具体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 中转运输规范:经港澳中转进境的水果原则上须集装箱原箱原包装运输;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空运中转,但须保持原包装及证书。
- 监管要求:强调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不得擅自移动、销售或使用。
二、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重点优化注册登记管理与处罚条款:
- 范围调整:删除“含冷冻水果”表述,明确适用范围。
- 人员配置:将果园及包装厂需配备“专职或兼职植保员”调整为配备“技术人员”,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 证书有效期:明确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延续申请需在届满 30 日前提出。
- 法律责任:细化处罚情形,新增对隐瞒质量安全问题、拒不接受监管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删除部分过时罚则。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聚焦安全风险监控与证书签发流程:
- 法律体系完善:纳入《生物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资质期限延长:相关企业资质有效期由 2 年调整为 3 年。
- 证书简化:取消《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直接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 风险监测:明确海关总署组织实施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四、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精简条款并强化法律支撑:
- 法律依据:增加《生物安全法》作为依据。
- 条款删减:删除关于港澳地区的特定注释及部分冗余条款。
- 违规界定:移除“盗用”表述,规范违规行为描述。
五、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调整标识管理与处罚力度:
- 资格期限: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由 3 年延长至 5 年。
- 处罚明确:对伪造、变造专用标识及拒不整改等行为,明确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流程优化:简化除害处理计划申报及重新申请资格的表述。
六、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优化查验流程与注册管理:
- 证书名称:将“原产地证书”统一规范为“产地证书”。
- 查验前置:明确经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运往指定企业,并由所在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 风险定义:扩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义范围,涵盖可能造成扩散的活体有害生物。
- 期限调整:相关档案保存及资质有效期由 2 年调整为 3 年;延续申请时间调整为届满 30 日前。
- 注销情形:完善注册登记注销的法律情形描述。
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全面梳理监管链条与定义标准:
- 适用范围:明确涵盖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原料及添加剂。
- 注册制度:强化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未注册企业产品原则上不得进口。
- 包装标签:严格进口饲料包装卫生及标签国家标准要求;允许部分原料散装进口,但需防交叉混合。
- 监管措施:对备案企业经营档案审查不合格者,实施加严检验检疫。
- 期限与流程:多项资质有效期由 2 年延至 3 年;延续申请时间统一为届满 30 日前;取消年审加注记录环节。
- 定义明晰:在附则中详细界定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及出厂合格证明等专业术语。
上述七部规章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相关附件提供规章文本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