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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3号(关于进口英国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3号(关于进口英国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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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以下称英方)关于英国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英国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关于英国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涵盖人工养殖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活体水生动物。进口物种不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具体准许进口品种清单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为准。

三、检疫审批流程

进口英国食用水生动物前,进口商须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对华出口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含养殖场、包装场及捕捞船)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建立基于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及可追溯体系的有效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制,确保从养殖、捕捞到出口全流程符合中英双方卫生及可追溯性要求,员工须遵守传染病预防措施;
  2. 产品须符合中英两国关于食用水生动物的检疫及安全卫生标准;
  3. 企业须经英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严格执行英方公共卫生规程;
  4. 企业须由英方向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未获注册企业严禁对华出口。

五、进口产品具体要求

  1. 来源合规:野生食用水生动物须在英国本土或由英国捕捞船在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养殖食用水生动物须在英国本土水域养殖。
  2. 药物管控:在养殖、捕捞、暂养、包装及运输全过程中,严禁使用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
  3. 监测达标:英方须对输华产品开展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的有效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食品安全和动物卫生标准。
  4. 临床检查:产品输出前须经英方官方检查官员进行临床检查,确认无动物传染病及寄生虫病临床症状,方可出口。

六、包装与标签规范

  1. 分类包装: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须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水生动物须独立包装。
  2. 容器标准:包装容器须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并能满足动物生存及福利需求。
  3. 材料安全:包装辅料(含水、冰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破坏水体生态的外来生物。
  4. 标签标识:外包装须加贴标签,注明品名及学名、捕捞海域(仅限野生)、养殖场/包装场及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并明确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证书签发要求

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随附英方出具的卫生证书(一正两副本,正本随货同行)。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除检查官员签字外,手写或涂改无效。证书内容至少包含:

  1. 品种信息(学名及拉丁文名)、包装类型及数重量;
  2. 来源信息:养殖类产品需注明养殖场名称及批准编号;野生捕捞类产品需注明捕捞水域详情及包装企业名称和批准编号;
  3. 进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4. 启运时间、口岸、运输工具类别及编号;
  5. 声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且适合人类食用;
  6. 证书签发时间及英方官方兽医签名或印章;
  7. 英方主管部门官方印章。

八、监管与处置措施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实施严格的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若生产企业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检验检疫力度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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