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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3号(关于进口西班牙动物蛋白肥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3号(关于进口西班牙动物蛋白肥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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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关于西班牙动物蛋白肥料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西班牙动物蛋白肥料进口。现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王国动物蛋白肥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动物蛋白肥料,特指来源于健康活猪,经屠宰后收集血液加工而成的肥料产品。

三、原料要求

用于生产该肥料的原料需满足以下严格标准:

  1. 来源限制:原料不得源自反刍动物,并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严禁使用其他动物血液。
  2. 疫病防控:生产用动物必须来自口蹄疫、古典猪瘟、猪水泡病及其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需报告的猪传染病无疫区。无疫区需符合 WOAH 标准并经中方认可。
  3. 饲养与屠宰:动物须在西班牙出生并饲养,或从欧盟其他成员国合法进口;必须在西班牙官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且通过宰前及宰后检验,无任何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
  4. 健康状况:原料动物不得来自受运输限制区域,亦非因疫病爆发或未知原因死亡而被扑杀的动物。
  5. 非洲猪瘟特别规定:若原料来自西班牙饲养的猪,必须符合中西双方签署的非洲猪瘟区域化协议相关要求。

四、生产企业要求

出口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与管理能力:

  1. 符合中西两国关于动物源性肥料的卫生及兽医卫生法规;
  2. 获西班牙官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下生产,产品允许在西班牙市场自由销售;
  3. 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4. 经西方向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五、生产加工要求

生产过程及成品需符合以下技术指标:

  1. 热处理工艺:产品须经中心温度不低于 160ºC、保持不少于 4 小时的热加工,或采用经中方同意的其他等效加工方法。
  2. 有害物质限量:产品不含危害动植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双方法律禁止成分,各项指标符合中国《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
  3. 用途限定:仅限作为肥料使用。
  4. 官方检测:输华前须经西班牙官方抽样检测,微生物指标需符合以下标准:
    • 沙门氏菌:25 克产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 肠杆菌科:1 克样品中不超过 100(n=5, c=5, m=0, M=1000)。
    (注:n 为检验样品数;m 为细菌数阈值,所有样品均未超过 m 为合格;M 为细菌数最大值,若有样品达到或超过 M 为不合格;c 为细菌数介于 m 与 M 之间的允许样品数。)

六、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

  1. 包装材料:须使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好、防潮且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2. 标签规范:外包装须加施中文标签,符合中国《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18382);须注明西班牙生产企业名称及官方批准编号,并明确标识“仅限肥料用途”。
  3. 过程管控:生产、包装、存储及运输全过程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西班牙官方负责对输华动物蛋白肥料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完全符合《议定书》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中国海关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 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产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对西班牙输华动物蛋白肥料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议定书》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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