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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7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7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365外贸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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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的出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货物范围 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

为规范车床、铣床、磨床及类似功能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的出口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明确相关货物范围及填报要求。

一、管控货物范围

本次规范涉及的货物包括:车床、铣床、磨床以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

二、出口申报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须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负责。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基础上,针对本公告涉及货物,需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强化物项识别与备注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若货物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指标接近管制标准;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指标符合的,须在报关单、C 类快件报关单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备注”栏中,明确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规范禁限管制要素申报

出口商应参照“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参数查询”栏的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的“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

对于 C 类快件报关单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须在“规格型号”栏的“其他”选项中,如实填报物项名称及详细描述(含特性、用途等)。特别注意: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严禁使用简化申报模式(即仅申报税号前 4 位),必须申报完整税号。

(三)准确填报收发货人信息

须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 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的中文或英文全称。

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生产销售单位”栏,必须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的具体信息,不得以电商平台或电商企业名称替代。

(四)随附单据提交规范

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 类快件报关单的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信息一致性与通关管理

所有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海关将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信息真实性存疑的货物将依法实施质疑,质疑期间不予放行。

三、特殊区域流转说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由区外进入区内/场所内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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