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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4号(关于进口柬埔寨龙眼干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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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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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柬方)关于柬埔寨龙眼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柬埔寨龙眼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柬埔寨龙眼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龙眼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一)本公告所指柬埔寨龙眼干,系指在柬埔寨境内种植的成熟龙眼(Dimocarpus longan)果实为原料,经挑选、干燥、去壳或未去壳等工艺加工,且未熟制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干果。

(二)柬方须确保输华龙眼干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和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三)货物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严禁混入杂草籽、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及砂砾等杂质。

(四)柬方需对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出口全流程进行监管,确保符合中柬双方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防止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三、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柬埔寨输华龙眼干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议定书》规定。

柬方应依据中方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要求,对相关生产、加工及存放单位进行检查,并将合格企业推荐至中方注册。唯有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企业,其产品方可输华。获准注册的柬埔寨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四、原料来源要求

输华龙眼干的原料必须源自经柬方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种植及生产企业。

五、包装与标识规范

输华龙眼干应采用干净、卫生、透气且全新的包装材料,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撒漏。每个包装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以下内容:

  • “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品名、保质期、产地;
  •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
  • 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

上述信息可通过标签形式粘贴于包装上。

六、运输工具卫生要求

装运前,柬方须对运输工具实施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及其他杂质)。

七、证书要求

出口前,柬方应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龙眼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须注明:

  1. 龙眼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编号;
  2. 英文声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Quarantine and 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Dried Longan Exported from Cambod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输华龙眼干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其他监管要求

(一)输华龙眼干抵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海关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方可准予进境。

(二)若在输华龙眼干中发现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中国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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