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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2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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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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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以下称阿方)关于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野生水产品,包括野生的供人类食用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不在允许进口范围内。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环节)须获得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督,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输华企业必须由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相关产品。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捕捞:产品须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2. 安全状况:原料及产品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议定书》规定,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阿塞拜疆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相关水生动物疫病,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污染物影响,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3. 药物残留: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需按规定使用。
  4. 检验检疫: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名录列明或 WOAH 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合规: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及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6. 包装标签:产品包装及标签标识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进口食品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阿方应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为每批输华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证书须至少使用中文、阿塞拜疆文和英文印制,其中英文为必填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阿方需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如有变更,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法依规及《议定书》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措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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