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质量安全与稳定供应,促进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供港澳新鲜水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企业注册登记管理
海关对供港澳水果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包装厂的注册登记工作严格依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四、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1. 落实主体责任
包装厂应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2. 符合特区要求
包装厂须确保供港澳水果符合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验检疫标准与要求。
3. 建立果园名录
包装厂应建立水果来源果园名录,详细记录果园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优先采购自有果园,或来自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及地理标志认证果园的水果。
4. 严格进货验收
包装厂需对进厂水果进行验收,核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如实记录水果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信息,妥善保存验收记录、购买凭证及合格证等资料,确保源头可追溯至具体果园。
5. 规范包装标识
供港澳水果包装箱上须标明水果种类、产地、果园名称,以及包装厂名称或代码等关键信息。
6. 出货清单与封识管理
包装厂应按港澳特区要求提供出货清单,并对陆路运输工具加施封识。封识号码须在出货清单等单证上明确标注。
7. 应急处置机制
若供港澳水果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包装厂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8. 档案记录管理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记录档案必须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鼓励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档案。
五、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 问题调查与监管
对于因安全问题被港澳特区主管部门通报的供港澳水果,所在地海关将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采取加严监管措施,并可要求包装厂提交检测报告。
2. 集中申报模式
采用集中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的供港澳水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信息通报与协同共治
海关将加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协作,强化部门协同。若供港澳水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被港澳特区主管部门通报不合格,所在地海关将及时向包装厂反馈信息,并按规定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本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供港澳水果出货清单(样本).doc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