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风险评估结果,现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非洲建交国家野生水产品进口。具体规定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野生水产品,涵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活体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不在进口范围内。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环节)须获出口国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及防护体系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所有输华企业必须由出口国官方推荐至中国海关总署注册,未获注册资格者严禁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出口国官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 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 原料及产品不存在以下情形:
- 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本公告规定,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出口国境内发生《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通报的相关水生动物疫病,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出口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污染,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未使用中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需按规定使用。
- 经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未检出中国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以及相关水生动物疫病。
- 捕捞、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 产品包装与标签标识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进口管理规定。
五、证书要求
出口国官方应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为每批产品出具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法规及标准。证书须至少使用中、英双语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出口国官方需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及官方印章,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完成备案。
六、进口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中国海关将依法依规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采取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措施。针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或暂停进口等管控措施。
七、其他要求
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塞拉利昂、马达加斯加、吉布提及莫桑比克的野生水产品进口检验检疫要求,分别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34 号、121 号,2024 年第 146 号、147 号、148 号,以及 2026 年第 46 号、58 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