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缅双方关于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包括人工养殖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活水生动物。但不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具体品种清单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为准。
三、检疫审批
进口缅甸食用水生动物前,须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含养殖场、包装场等)须满足以下条件:
- 符合缅甸法律法规,并接受缅方主管部门有效监管;
- 经缅方主管部门注册、向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
- 建立有效的安全卫生自我管理与追溯体系,确保养殖、捕捞、包装、储存、运输、转运及出口全过程符合中缅双方卫生与追溯要求。
五、进口产品要求
- 来源合规:野生食用水生动物须在缅甸本国或由缅甸捕捞船在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养殖食用水生动物须在缅甸本国水域养殖。
- 药物管控:在养殖、捕捞、暂养、包装及运输期间,严禁使用中缅双方禁用的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
- 监测达标:缅方须对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病原微生物实施有效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食品安全和动物卫生标准。
- 临床检查:输出前须经缅方官方检查官员临床检查,确认无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方可出口。
六、包装与标签要求
- 分类包装: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应独立包装。
- 容器标准:包装容器须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满足动物生存及福利需求。
- 材料安全:包装用材料、水、冰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含有危害动植物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破坏水体生态的水生生物。
- 标签规范:外包装须加贴标签,注明品名、学名、捕捞海域(仅限野生)、养殖场/包装场及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并明确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随附缅方出具的卫生证书(一正两副,正本随货)。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内容至少包含:
- 物种信息(学名及拉丁文名)、包装类型及数重量;
- 来源信息:养殖类须列明养殖场名称及注册号;野生类须列明捕捞区域具体信息及包装场名称、注册号;
- 进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 离境日期、口岸、运输工具及车牌号;
- 声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且适合人类食用;
- 签发日期及缅方官方兽医签名或印章;
- 缅方主管部门官方印章。
八、其他监管措施
中国海关将依法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