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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4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条款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4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条款的公 365外贸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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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第二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2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条款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8 号》第二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关联政策参考

相关政策背景可参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7 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供油企业资质与管理要求

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 经营资质:须具备由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及海关总署四部委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跨关区直供经营资质。
  • 系统联网:必须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供油地海关实现联网,确保海关可通过联网系统或直接接入企业系统,实时查询和统计保税油的入库、存储、供应及承运船舶等全流程数据。
  • 备案合规:符合《监管办法》中关于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的各项规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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