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境检疫处理监督管理,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与《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公告执行与废止说明
本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5 号、2018 年第 30 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7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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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docx
2. 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docx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