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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8号(关于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8号(关于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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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以下称泰方)关于泰国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泰国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泰国食用水生动物进口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5. 中泰双方关于泰国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涵盖人工养殖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活体水生动物。以下物种不在允许进口之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具体准许进口品种清单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为准。

三、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前,进口商须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生产企业资质

对华出口食用水生动物的泰国生产企业(含养殖场、中转包装场等)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泰国法律法规,并处于泰方主管部门有效监管之下;
  2. 经泰方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中方推荐注册,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
  3. 建立有效的安全卫生自我管理与追溯体系,确保从养殖、捕捞到出口的全过程符合中泰双方卫生及追溯要求。

五、产品准入标准

  1. 来源要求:野生食用水生动物须来源于泰国境内或国际水域;养殖食用水生动物须来源于泰国境内水域。
  2. 药物使用:在养殖、捕捞、暂养、包装及运输全过程中,严禁使用中泰双方禁用的药物,并须按规定科学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
  3. 监测达标:泰方主管部门须对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病原微生物实施有效监测,结果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动物卫生标准。
  4. 临床检查:输出前须经泰方官方检查官员进行临床检查,确认健康、无传染性疫病及寄生虫病临床症状,方可出口。

六、包装与标签规范

  1. 分类包装: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水生动物须独立包装。
  2. 容器要求:包装容器须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满足动物生存及福利需求。
  3. 材料安全:包装材料、水、冰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含有危害动植物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
  4. 中文标签: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注明品名、学名、捕捞海域(仅限野生)、养殖场/包装场及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并明确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货附带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证书须用英文或中文打印,除检查官员签字外,手写或涂改无效。证书内容至少包含:

  1. 学名、包装类型及数重量;
  2. 来源信息:养殖类须列明养殖场名称及注册编号;野生类须列明捕捞区域详情及包装场名称、注册编号;
  3. 进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4. 启运日期、离境口岸、运输工具类别及编号;
  5. 声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且适合人类食用;
  6. 签发日期、泰方官方兽医签名或印章;
  7. 泰方主管部门官方印章。

八、监管与处置

中国海关将依法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若生产企业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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