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推进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涉及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及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告核心修改内容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条款调整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70 号)第十一条中关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表述。
洋浦保税港区监管条款调整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3 号)第八条中关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表述。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