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三项关于保税业务的公告进行修改,统一调整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表述。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订保税维修业务监管规定
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03 号》第十条进行修改。原条款中关于“企业应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置”的表述,调整为“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修订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业务规定
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7 号》第七条进行修改。原条款中关于“区内企业应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的表述,调整为“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修订综合保税区委托加工业务规定
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8 号》第十条进行修改。针对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及副产品,原条款中关于“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办理出区手续”的要求,调整为“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