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4号(关于进口老挝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4号(关于进口老挝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6-08-19
1
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老方)关于老挝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老挝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老挝花生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花生(Arachis hypogaea),特指在老挝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非种用脱壳花生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全境。

四、企业注册管理

老方须确保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及存放企业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并向中方推荐合格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相关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严禁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3. 飞机草(Eupatorium odoratum L.);
  4. 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监管要求

1. 老方应监督相关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有效降低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率。

2. 老方需对输华企业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在收储、加工、运输及装运前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保证货物不带植物残体、杂质及危险性有毒有害杂草种子。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花生必须采用包装运输,防止撒漏和污染。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首次使用且无毒无害。每个包装上需用中英文注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consignmen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并标明品名、产地、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中方注册号等信息。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老方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者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中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for Peanut from Lao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列明企业名称及中方注册号。若发现活虫,须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并在证书上详细注明药剂名称、剂量、温度时间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以及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措施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出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若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老方通报,并视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老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9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365外贸
356外贸
内容 2578
粉丝 0
365外贸 356外贸
总阅读616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