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汇业研究 | 尼日利亚矿业投资研究报告——政策窗口期下的资源机会、法律框架与风险防控

汇业研究 | 尼日利亚矿业投资研究报告——政策窗口期下的资源机会、法律框架与风险防控 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
2026-09-17
2
导读:尼日利亚矿业正处于一个罕见的“政策窗口期”,投资者如何在合规法律框架下,把握资源机会与风险防控?

尼日利亚矿业正处于一个罕见的“政策窗口期”:资源禀赋极其丰厚(固体矿产估值逾 7,000 亿美元、44 种具商业开采价值矿产分布于 500 多个矿点),但沉淀数十年,对 GDP 贡献不足 1%。提努布(Tinubu)政府自 2023 年执政以来,以收入增长 337%、10 万亿奈拉财政投入、地籍数字化与打击非法采矿等组合改革,明确将固体矿产列为经济多元化的战略支柱。对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机会与门槛并存——机会在于锂、金、锡铌钽、铁等矿种的勘查开发程度极低、竞争尚未固化,中资企业已在锂加工领域投入逾 13 亿美元并形成先发优势;门槛在于基础设施薄弱、货币奈拉汇兑风险、社区发展与本土化、安全挑战,以及矿业特有的“先到先得”矿权制度与严苛的环境义务、社区义务。



报告的核心判断是:尼日利亚矿业投资的高回报,取决于投资者能否用合规能力和风险缓释能力把“政策红利”转化为“项目利润”。


在法律层面,2007 年《尼日利亚矿产与采矿法》(NMMA)确立了联邦所有、外资可 100% 持股、先到先得、分期续期的制度框架;在税费层面,法定税种叠加财政激励后综合税负可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统一降至 7.5%;在争议解决层面,中、尼两国均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投资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尼BIT》)提起投资仲裁,并以中山富城诉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案为镜鉴建立全流程维权预案。建议投资者采用“合资控股+本地加工+分期投资+强社区关系+多边执行预案”的落地路径。





一、战略背景:为什么看好尼日利亚矿业



(一)非洲第一大经济体的"石油依赖"与多元化转型

尼日利亚是非洲人口第一大国,2024 年人口约 2.3 亿,人均 GDP 约 806.9 美元,被世界银行归入中低收入国家。作为非洲第一大产油国与全球主要石油出口国,其已探明石油储量约 368.9 亿桶、天然气储量约 5.76 万亿立方米。


然而,高度依赖油气的经济结构长期制约其宏观稳定。2024 年,尼日利亚 GDP 增长约 3.4%(政府口径为 3.19%),其中油气产业仅占 GDP 的6.35%,农业约占 21%,服务业约占 56.9%。世界银行报告预测,受服务业、农业与建筑业拉动,2024—2026 年经济将温和增长,但增长速度仅略高于人口增长。这一“油气占比下降、非油产业支撑不足”的格局,恰恰构成尼日利亚政府推动经济多元化和把固体矿产培育为新增长极的根本动因。

二)固体矿产的真实地位:禀赋巨大 vs 贡献不足 1%

一个广为引用的表述是“矿业产值约占尼日利亚 GDP 的三分之一”,但这一口径包含油气。就固体矿产而言,其对 GDP 的贡献长期不足 1%(约 0.3%—0.5%)——这正是尼日利亚矿业“潜力与现实的巨大落差”。


从资源禀赋看,据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NIPC)报告,全国固体矿产价值逾 7,000 亿美元,40 余种具商业开采价值的矿产分布于 32 个州及联邦首都区的 500 多个地点。就开发程度看,据尼日利亚固体矿产有限公司估测,若投资充足,未来 3—5 年矿业年产值有望达 500 亿美元以上,占 GDP 比重升至 10%,并创造约 100 万个直接或间接就业岗位。回顾历史,20 世纪 60—70 年代固体矿产产值曾占 GDP 约 4%—5%,但石油产业的繁荣改变了尼日利亚的发展重心,导致固体矿产产业被边缘化。


这种“沉睡的资源”正是当前改革试图唤醒的对象也是投资者眼中尚未被定价的机会

(三)提努布政府矿业改革与"政策窗口期"

自 2023 年 9 月新政府上任以来,尼日利亚固体矿产发展部在部长德莱·阿拉克(Dele Alake)的主导下进行了系统改革。


改革成效显现:

  • 收入跃升固体矿产收入从 2023 年的 160 亿奈拉增至 2024 年的 380 亿奈拉,2025 年预计突破 700 亿奈拉,增幅达 337%;


  •  财政投入2025 年预算宣布 10 万亿奈拉(₦1 trillion)投入固体矿产,用于地质调查、勘探与配套基础设施;政府另承诺 6.3 亿美元用于勘探与行业发展;


  • 清理与执法2023 年底吊销 1,633 个不合规许可证,2024 年初又吊销 924 个闲置许可证;部署“矿业警备队”,一年内逮捕 300 余人、起诉约 150 起、恢复 98 个非法采矿点,并计划于 2026 年推出全国卫星监控;


  • 地籍数字化上线电子矿业登记系统(eMC+),提升矿权管理透明度与效率;2025 年一季度矿业地籍办收到 955 宗矿权申请、批准 867 宗;


  • 吸引资本2024 年超过 8 亿美元投向矿产加工增值环节;非洲金融公司(AFC)与固体矿产发展基金支持的 13 亿美元投资计划落地,预计每年为 GDP 注入 12 亿美元;自 2023 年以来约 15 亿美元 FDI 进入该板块,2025 年矿业 FDI 超 20 亿美元;


与此同时,中尼双边合作基础持续夯实


2001 年两国签署《中尼BIT》,2002 年签署《中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14 年签署《双向投资促进合作谅解备忘录》

2024 年 9 月两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判断

相较于津巴布韦等国,尼日利亚矿业投资政策相对稳定,没有毫无预期的出台禁止矿石出口的禁令,投资者预期具有确定性。当前的改革红利与政策确定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进入窗口,但改革尚处于“打基础”阶段,基础设施、外汇与治理短板并未根本解决,窗口期内的投资必须建立在扎实的法律尽调与风险缓释之上。



二、资源禀赋与市场机会:投什么、在哪投



(一)五大成矿带与核心矿种分布

尼日利亚自北向南可划分为五个成矿带:

  • 马如—安卡费金铜铁成矿带以片岩带为主,金、铁资源集中,铁资源量逾 30 亿吨;


  • 中西部金及伟晶岩型稀有金属成矿带北东—南西向伟晶岩带,产锂矿、铌铁矿、锡石——中资企业投资热点


  • 乔斯—包奇花岗岩型稀有金属成矿带尼日利亚唯一锡矿产区,以冲积砂锡矿、铌钽铁砂矿为主——中资企业投资热点


  • 努埃古煤铅锌铁成矿带唯一煤矿区,也是重要铅锌集中区;


  • 下贝鲁埃铜铅锌成矿带贝努埃河谷低温热液铅锌矿;

(二)重点矿种机会评估

就投资价值而言,尼日利亚固体矿产可分为"高潜力、快回报"的稀有/贵金属与"重资产、长周期"的大宗矿产两类。

核心矿种数据如下:

煤.png

(来源:曹亮等,2022;《国别指南 2025》;《尼日利亚核心数据 7》)

(三)主要矿山项目与竞争格局

目前公开报道中具储量数据的矿山项目约 36—53 个,覆盖铁矿、金矿、煤矿及中资企业投资的锂、铌、钽等稀有金属矿产。代表性项目包括:Agbaja 铁矿(5.86 亿吨,41.3%)、Koton-Karfi 铁矿(8.5 亿吨,51.6%)、Itakpe 铁矿(3.1 亿吨,40%),均由联邦政府控股;Segilola 金矿(英国 Thor Explorations,17.92 吨,10.5 g/t,已投产);Imperial 锌矿(中资 Noble Group 持股 60%,12.29 万吨,Zn 21.9%);Nasarawa 锂矿(中地海外 CGCOC)、Loko 锂/钽矿(中资 King Rock,Li₂O>10 万吨)。

竞争格局呈现三分天下


铁矿等战略矿产由联邦政府控股

金矿等有国际矿业资本参与(如 Thor Explorations)

锂、锡、铌钽等稀有金属则成为中资企业的集中投资领域

这为中资留出了差异化竞争的空间


必须强调的是,尼日利亚地质工作程度整体偏低:1:100 万和 1:200 万地质图完成于 1974 年,大比例尺填图仅覆盖少数成矿带;2019 年矿产勘查投入仅 550 万美元,占全球的 0.06%,当年钻孔仅 183 个;行业仍以非正规开采和小规模开采为主。这意味着两重含义:其一,找矿空间与估值洼地客观存在;其二,公开地质数据不足、储量可靠性待核,投资者必须自行投入独立地质评估

判断

从“风险—回报”匹配度看,锂、金、锡铌钽等稀有及贵金属矿种回本周期短、与中国产业链互补性强,是现阶段最具吸引力的进入方向;但其价值实现高度依赖加工环节落地——这正是本文法律与政策部分分析的重点。



三、法律与监管框架:准入、矿权与合规



(一)法律渊源与监管机构

尼日利亚矿业的核心法律是《尼日利亚矿产与采矿法》(Nigerian Minerals and Mining Act, NMMA)2007 年(2007 年 5 月 29 日颁布实施),配套法规为《2011 年矿产与采矿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各项费用与补偿金),政策文件为《国家矿产与金属政策 2008》。油气由《石油工业法案》(PIA 2021)另行规制,不适用于固体矿产。


  • 矿产所有权依《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1999 年,经修订)》第 44(3) 条及 NMMA 第 1 条,尼日利亚境内一切矿产资源——地上或地下、大陆架及河流、水道、水域与专属经济区——均由联邦政府所有和控制,由联邦政府代尼日利亚人民管理。NMMA 第 1 条第 2 款进一步规定,若土地下发现具商业价值的矿产,联邦政府可依《土地使用法》征收该土地。NMMA 第 2 条禁止无授权勘探或开采;


  • 监管机构:固体矿产发展部(Ministry of Solid Minerals Development)负责政策、投资环境与安全监管;矿业地籍办公室(Mining Cadastre Office, MCO)是矿权管理的唯一机关,负责受理、批准、登记、续期与吊销矿权。此外,NMMA 第 19 条规定各州设立矿产资源及环境管理委员会,就社区争议等向部长提出建议;


(二)矿权类型、期限与取得程序

依 NMMA 第 46 条及第 47—52 条,矿权分为若干类型,其申请资格、面积与期限如下:

水.png

取得程序(关键合规点)

  • 先到先得 + 部长招标:依 NMMA 第 8 条,同一工作日提交的竞争性申请以“最先符合规定的申请”优先(MCO 严格执行先到先得);依 第 9 条,部长可指定特定区域采用竞争性招标。满足全部要求后,审批通常需 30—45 个工作日;


  • 持有人资格:矿权须由在尼日利亚注册的公司持有(见 3.3);


  • 矿种限定许可证仅授权载明矿种;依 第 64 条第 2 款,发现新矿种须另行通知 MCO 并申请批准;


  • 转让与处分依 第 147 条,矿权经部长同意并在 MCO 注册后可转让,相关权利可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质押或设定担保;受让人承继全部合同、环保义务与第三方索赔;


  • 续期、暂停、撤销与救济依 第 148 条续期、第 149 条暂停(不超过 60 天)、第 151 条撤销。撤销情形包括:触犯 NMMA 被判罪、违反矿权条件、逾期未补正、放弃、破产、非勘探矿权期内未开展作业、小型/采矿租约连续 6 个月完全未作业等;撤销须书面通知并给予 30 天补正期。依 第 156 条,撤销决定可上诉;


  • 土地进入依 NMMA 第 100 条,作业前须取得土地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的同意,并依 第 102、113 条支付地表租金与补偿;

(三)外资准入与投资工具
  • 持股比例依《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NIPC Act,1995 年第 16 号法令,1998 年修订),除油气领域须由尼方控股外,外资在矿业领域可 100% 持股;负面清单仅限武器弹药、麻醉品、军警服装等,不含矿业;


  • 注册要求依《2020 年公司及相关事务法》(CAMA)第 78 条,外国实体须在尼日利亚注册公司方可经营;矿权亦须由尼日利亚注册公司持有(该公司可由外资 100% 持有)。DLA Piper 提示,含外方股东的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 1 亿奈拉;


  • 投资工具可选择全资子公司(100% 外资)、合伙/非法人合资,或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注册后须向联邦税务局(FIRS)办理税务登记;


  • 资本与利润汇出NIPC 法保证外资税后利润、股息、贷款偿还及清算所得可无条件以可兑换货币自由汇出,并禁止非法征用;

(四)税费、财政激励与矿业税负测算

1)法定税种与法律依据

教育.png

(2)财政激励

  • 免税期《2025 尼日利亚税法》第 64 条,新设固体矿产开采实体享 3 年免税期;矿业类"先锋行业"(地下开采铅锌铁、钢铁生产、重晶石开采加工、大理石、沥青等)享 5 年免税,经济落后地区 7 年


  • 资本免税额合格资本支出(勘探、开发、加工、基建)当年可抵免 95%;环保/复垦/闭矿储备金可税前扣除;


  • 关税豁免采矿设备、机械、实验室与安全设备进口免关税


  • 权利金稳定化承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权利金税率稳定安排;


(3)矿业税负示意测算

为帮助投资者直观把握法定税负结构,以下基于上述税率构建一个示意性测算(假设值仅用于框架演示,不对应任何特定项目,实际税负须以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4.png

测算要点

其一,权利金口径差异对税负影响显著(4% 与 10% 之间,综合税负相差约 4 个百分点),投资测算须以适用矿种的最新法定税率与稳定化承诺为准;


其二,在3 年免税期内所得税与教育税为零,项目当期税负将主要体现为权利金(情景 A 下仅约 4%);


其三,增值税7.5%)虽不直接减少利润,但影响项目现金流,须在资金计划中预留。

(4)《中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税务优化价值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资矿业项目可享以下关键待遇:

  • 适用税种尼方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石油利润税、财产收益税和教育税;中方为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 常设机构明确将"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列入常设机构,建筑/安装工程连续 6 个月以上构成常设机构——这直接决定中国企业在尼经营是否需在尼纳税;


  • 预提税协定税率在受益所有人的前提下,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三项均不超过 7.5%,低于尼国内法一般 10%。对矿业项目而言,股东分红、股东贷款利息与技术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均可适用该优惠税率;


  • 消除双重征税(第 23 条)采用抵免法——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在尼已纳税款可在华抵免,并可通过持股 20% 以上的层级适用间接抵免,从而避免同一利润被两国重复征税;


  • 其他无差别待遇条款保障中资企业与尼本地企业税负相当;相互协商程序(尼联邦税务局 FIRS 2019 年《相互协商程序准则》)可解决转让定价、双重居民身份等争议;

判断

尼日利亚矿业税制"名义税率不低、实际税负可控"——财政激励(免税期、95% 资本免税额、关税豁免)与中尼税收协定(7.5% 预提税、抵免法)叠加后,具备合理投资回报空间。关键在于规范税务架构(如通过合理持股层级实现间接抵免),并动态跟踪权利金立法改革。

(五)社区、环境与本地化义务
  • 社区发展协议(CDA)依 NMMA 第 116 条,采矿租约、小规模采矿租约与采石租约持有人须在开发前与所在社区签订《社区发展协议》,确保社区获得社会经济利益(奖学金、就业、基建等);第 117 条规定协议须明确咨询、监管框架与社区参与方式;协议每 5 年重订,期间具约束力;


  • 土地与补偿依 NMMA 第 100 条取得土地占有人同意;补偿由州矿业与环境管理委员会及 MCO 评估;投产后 6 个月内未支付补偿将导致矿权被暂停;


  • 环境义务:依 NMMA 第 118—122 条及《环境影响评估法案》(1992 年),项目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估(EIA)、编制并报批《环境保护与复垦计划》、设立环境保护和复原基金;未缴费将导致矿权中止。违规环评的个人最高可判 10 年监禁,公司可处罚金并按日计罚;


  • 反洗钱(AML):矿业公司属"指定非金融企业(DNFBP)",须向 SCUML 登记并执行风险为本的 AML/CFT 计划;


  • 本地化:法律鼓励雇佣本地员工、培训当地人员;外籍劳务须履行配额与工作许可手续(见第四章);

判断

CDA、土地同意与环境复垦构成尼日利亚矿业投资的"合规三支柱",也是中资项目纠纷的高发环节。投资者应将其纳入项目前期预算与进度计划,而非视为事后补办手续。



四、投资风险识别与评估



尼日利亚矿业的高回报伴随高风险。本章按风险类型梳理,并标注对应的法律与实务要点,供投资者构建风控清单。

(一)政治与安全风险
  • 非法采矿与犯罪活动:非法采矿猖獗,尼日利亚每年因非法采矿损失约 90 亿美元;北部及中带地区的非法采矿活动与恐怖融资存在关联,曾出现赞法拉州 2019—2024 年采矿禁令、北部州长论坛呼吁暂停北部采矿等情况;


  • 恐怖主义与绑架:博科圣地等恐怖组织活动、绑架事件频发,阿布贾亦曾发生种族暴力冲突,总体安全形势严峻;


  • 法律依据与实务:矿点多位于偏远地区,企业须自行配备安保、加强社区关系;执法层面,政府已通过"矿业警备队"、卫星监控等措施强化打击非法采矿;

(二)经济与外汇风险
  • 外汇管制与利润汇出:尼日利亚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目下利润汇出须凭《资本输入证书》(CCI)并通过授权交易商办理;奈拉禁止自由进出境,超 1 万美元现金须申报。法律上利润可自由汇出(NIPC 法),但实操中存在"法律自由、执行困难"的落差;


  • 奈拉贬值:2015 年以来奈拉持续贬值,2023 年 6 月汇率并轨后贬值约 44%,2024 年一度贬至约1,600-1,700 奈拉左右,截至2026年9月14日美元与奈拉兑换比率为1,324-1,331。对以美元计价的产品收入而言,奈拉贬值直接侵蚀本币成本与利润汇出价值;


  • 通胀与宏观波动:2023 年通胀超 28%,2024 年一度创历史高位;

(三)监管与合规风险
  • 政策连续性与行政效率:政策连续性不足、行政效率偏低、寻租现象较多,是长期存在的营商短板;


  • 撤销风险:依 NMMA 第 151 条,政府保留在未缴权利金/租金、未达最低工作要求等情形下撤销矿权的权力;改革期大规模吊销许可证(2023—2024 年合计吊销逾 2,500 个)显示执法趋严;


  • 机构职责重叠:矿业监管涉及多部门(固体矿产发展部、MCO、州委员会、FIRS 等),矿权与税收机制存在效率问题;


  • 纠纷解决效率:经济纠纷难妥善解决,据世界银行调查,约 90% 投资者不满尼日利亚司法审理效率;

(四)基础设施与运营风险
  • 电力短缺近 60% 人口缺电,电力供应不足使企业成本增加约 10%;


  • 交通物流薄弱公路约 19.44 万公里、铁路约 3,557 公里(多为窄轨),矿点多处偏远,设备调运与矿产外运成本高;加工设施不足;


  • 应对投资者可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参与配套基础设施、整合可再生能源方案以降低长期运营成本;

(五)社区与社会风险
  • 社区与政府纠纷近期不乏中资企业因投资矿业而与当地社区、政府发生纠纷的案例;


  • 土地风险土地处置与转让限制大、缺乏流动性,土地一旦被收回补偿条件对投资者不利,取得程序繁杂、手续费高;


  • 劳工与合作伙伴风险工会力量强、易发生罢工;部分中资企业遇到当地合作伙伴缺乏商业诚信的问题;


  • 外籍劳务配额雇佣外籍员工须办理配额(每个配额对应 1 名外籍、有效期 2 年、费用 50 万奈拉等),且须培养本地替代人员,程序繁琐;

判断

上述五类风险中,外汇风险与社区/土地风险对项目现金流的威胁最直接,安全风险对人员与资产安全的威胁最刚性,而撤销与政策风险对投资存续的影响最根本。风险管理应从交易架构设计阶段前置,而非投产后被动应对。



五、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与实务



对矿业投资者而言,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性直接决定投资的"安全边际"。尼日利亚的争议解决呈现"国内法制现代化、国际条约网络完整、但执行仍存挑战"的特征。

(一) 国内争议解决框架:从 ACA 到 AMA

尼日利亚仲裁实践长期依据《1988 年仲裁与调解法》(Arbitration and Conciliation Act, ACA),程序拖延与法院干预问题突出。2023 年,尼日利亚颁布《仲裁与调解法》(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Act, AMA),取代 ACA,并明确适用《纽约公约》。配合政府 2024 年推出的《国家仲裁与替代争议解决政策(2024—2028)》,尼日利亚正着力打造非洲仲裁枢纽。

AMA 的主要创新包括:

  • 紧急仲裁员机制(第 16 条)仲裁庭组成前可申请紧急救济,相关机构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命;


  • 仲裁裁决复审庭(ART,第 55—56 条)当事人可约定对裁决进行事实与法律的复审,复审庭 60 天内作出裁决;


  • 平行诉讼强制中止


  • 第三方资助(TPF,第 62 条)明确承认并规范 TPF,要求强制披露资助协议;


配套仲裁机构包括拉各斯商会国际仲裁中心(LACIAC)、拉各斯国际商业仲裁区域中心(RCICA)与拉各斯仲裁法院(LCA)。司法层面呈现“仲裁友好”趋势,如 NNPC v. Fung Tai Engineering Co Ltd, (2023) 15 NWLR (Pt.1906) 117 中,尼日利亚最高法院裁定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时不得重新审理案件实体。但执行难、机构能力与专业仲裁员不足、法院态度不一致等问题仍然存在。尼日利亚仲裁案件集中于海事航运、油气、电力、投资、建筑与电信等领域,其中能源与建筑行业涉案金额最大。

(二)国际与双边协定衔接:《ICSID公约》、《纽约公约》与《中尼 BIT

(1)两个公约

  • 《ICSID 公约》:尼日利亚于 1965 年 3 月 13 日签署、同年 8 月 23 日交存、10 月 14 日生效,是全球首批批准《ICSID 公约》的国家之一;涉尼 ICSID 案件约 8—12 件;


  • 《纽约公约》:尼日利亚于 1970 年 3 月 17 日加入、1970 年 6 月 15 日生效,并作出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

两个公约对应两条不同的裁决执行路径:


ICSID 仲裁裁决依《ICSID 公约》第 54 条在缔约国境内执行,无需经纽约公约程序

 ICSID 仲裁裁决(如依 UNCITRAL 规则作出的裁决)则依《纽约公约》请求承认与执行

理解这一区分,是评估中资项目维权路径的前提。


(2)《中尼 BIT》

《中尼 BIT》是中资投资者在尼维权的核心条约。

其核心内容包括:

  • 投资保护实体义务:依中山富城案裁决书援引的条款——第 2.2 条(持续保护义务)、第 2.3 条(不得采取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第 3.1 条(公正和公平待遇)、第 4 条(征收补偿:须为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非歧视并给予补偿,补偿额等于征收公布前一刻投资价值且可自由转移);


  • 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第 9 条):争议先友好协商;6 个月未决可提交东道国有管辖权法院;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协商 6 个月未决可提交专设(ad hoc)仲裁庭,仲裁庭可参照 ICSID 仲裁规则,裁决终局且有拘束力;该条设有“岔路口条款”——若投资者已将争议提交尼日利亚法院,则不得再提交仲裁。根据笔者经验,尼日利亚诉讼程序特别冗长,普通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可能10年内都无法审结。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随意性很大,甚至可以无故缺席已经排好日程的开庭。因此,除非没有其他更好救济路径,不建议投资者将争议提交尼日利亚法院。


(3)国内法与促进机制

  •  NIPC 法第 26 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尼日利亚政府就企业事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依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提交仲裁,或经双方约定的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解决;


  • 《双向投资促进合作谅解备忘录》2014 年 5 月 7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NIPC)在阿布贾签署,旨在促进双向投资合作、加强两机构在投资信息交流、项目对接与投资推广中的协调。该备忘录属投资促进性质,并非争端解决的实质性义务来源,但为投资者提供了官方对接与信息渠道;

(三)外国投资者诉尼日利亚政府典型案例

(1)中山富城诉尼日利亚案——中国投资者的里程碑

  • 争议背景2010 年,中山市富诚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富诚")获得尼日利亚奥贡广东自由贸易区内富诚工业园的开发运营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富公司实际投资建设;2013 年《合资协议》确认中富公司持有 OGFTZ 公司 60% 股权。2016 年 4—8 月,奥贡州政府及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投资者资产被剥夺、管理层被迫撤离;


  • 仲裁机制(关键点)中山富诚于 2017 年 9 月发出争端通知,2018 年 8 月 30 日依《中尼 BIT》在伦敦提起临时仲裁(适用 UNCITRAL 仲裁规则,首席仲裁员为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 Lord Neuberger)——须特别注意:该案并非 ICSID 仲裁;


  • 裁决结果2021 年 3 月 26 日,仲裁庭认定尼日利亚违反《中尼 BIT》第 2.2、2.3、3.1、4 条,裁决尼方赔偿 5,560 万美元及员工精神损失 7.5 万美元、利息 940 万美元及约 286 万英镑费用;赔偿计算采用了现金流折现法(DCF);


  • 执行与结局因非 ICSID 裁决,中山富诚依《纽约公约》在英国(EWCA Civ 867,2023)、美国(D.C.Cir. 2024,适用《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 仲裁例外)、法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并一度扣押尼日利亚总统专机;最终推动双方达成和解;

意义

这是首例中国大陆投资者在实体层面胜诉的投资仲裁案

(2)Interocean Oil v. Nigeria(ICSID ARB/13/20)——东道国胜诉

两家中资背景的石油公司(Interocean)以间接征收等为由向 ICSID 提起仲裁。2020 年 10 月 6 日,仲裁庭驳回投资者索赔(尼日利亚免于约 15 亿美元责任);仲裁庭仅基于尼日利亚国内投资法确立管辖权,未认定尼方违反习惯国际法。


(3)P&ID v. Nigeria——以欺诈撤销的 110 亿美元裁决

P&ID 公司基于一份天然气合同于 2017 年取得约 66 亿美元(含息超 110 亿美元)的仲裁裁决。2023 年 10 月 23 日,英国高等法院(Nigeria v Process & Industrial Developments Ltd (2023) EWHC 2638 (Comm))由 Knowles 法官认定该裁决“以欺诈取得、违反公共政策”,予以撤销。

(四)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实务
  • 在尼日利亚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由联邦高等法院受理,采用单方申请(ex parte),需提交裁决正本/认证副本、仲裁协议与翻译件;费用约 500—2,000 美元,周期约 3—12 个月。尼日利亚法院对《纽约公约》第 V 条各项拒绝理由采取严格审查,对“公共政策”作狭义解释;


  • 执行策略:中山富城案表明,当东道国不主动履行时,投资者可在多个缔约国平行申请执行并对东道国海外资产采取保全/扣押,以压力促成和解——但须应对主权豁免抗辩(近年英美法院主流认为投资仲裁裁决属 FSIA“仲裁例外”、具商事性);

(五) 世界银行 B-READY 报告的观察维度

世界银行《Business Ready(B-READY)2024》报告取代原《营商环境报告》,以"监管框架、公共服务、运营效率"三大支柱评估各经济体商业环境,其中"争议解决(Dispute Resolution)"专题从三个支柱衡量商事争议(企业间)解决的质量与效率:支柱一评估法院程序与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立法是否充分(含跨境索赔);支柱二评估公共服务;支柱三评估运营效率。该框架为投资者评估尼日利亚争议解决环境提供了国际对标视角。

说明

B-READY 2024 中尼日利亚"争议解决"专题的具体分值,现有资料未获取到,故不作臆测;作为司法环境的旁证,世界正义工程(WJP)《法治指数 2024》显示尼日利亚总体得分0.40,全球排名 120/142,其中"民事司法"因子得分 0.44、排名106/142。

(六) 对投资者的启示与条款建议

综合上述机制与案例,建议中资矿业投资者:

  • 善用条约保护在投资架构中确保投资落入《中尼 BIT》的“投资”定义(如通过合规的子公司持股),保留投资准入、运营与损失补偿的条约依据;


  • 善用“岔路口条款”审慎选择争议解决路径——一旦将争议提交尼日利亚法院,可能丧失依 BIT 提起仲裁的权利(中山富城案中,仲裁庭正是因申请主体未在尼法院起诉而认定其未触发岔路口条款);


  • 合同仲裁条款设计优先选择 SIAC、ICC、LCIA 等成熟机构与中立仲裁地,并纳入 AMA 允许的紧急仲裁、第三方资助等机制;


  • 执行预案前置:在项目启动阶段即评估东道国海外资产分布,为潜在的多国执行预作准备;


  • 保留适用法律与汇率安排通过美元计价、外汇对冲、CCI 记录留存等手段缓释外汇与汇出风险;

判断

尼日利亚的争议解决"工具箱"是齐备的——既有现代化的 AMA,又有 ICSID 与纽约公约的双公约身份,还有《中尼 BIT》这一可用的投资保护条约。真正的变量不在规则,而在执行:能否胜诉取决于证据与法律论证,能否受偿则取决于执行策略与耐心。



六、中资企业投资现状与落地建议



(一)中资投资金额

中资企业已成为尼日利亚矿业(尤其是锂矿)最重要的外资来源之一。尼日利亚固体矿产发展部长阿拉克在 2025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披露,中国企业在尼锂加工产业的投资已超过 13 亿美元

(二)主要投资模式与政策导向

中资进入尼日利亚矿业的模式主要三种:合资控股+包销收购当地矿权权益以及从采掘型向产业型合作”(本地选矿、电池材料)延伸。中资投资模式转变与尼日利亚的政策导向高度契合:尼日利亚自 2023 年起限制锂矿原矿出口,鼓励本土加工,效仿印尼镍、津巴布韦锂的产业模式;《2021 年矿产价值链条例》亦通过激励国内选矿加工强化这一方向。对中资而言,资源+加工+包销”的一体化布局,既是政策合规要求,也是锁定资源与利润的关键

(三)  落地路径建议

综合本报告各章分析,建议在尼矿业投资者遵循以下路径:

  • 尽调前置鉴于尼日利亚地质数据不足(2019 年勘查投入仅占全球 0.06%),必须自行开展独立地质评估核实储量,并采用灵活的许可条款应对勘探延迟;


  • 架构设计在尼注册公司(可 100% 外资持股),合理设计持股层级以适用《中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间接抵免;通过 CCI 记录保障利润汇出;


  • 合规落地依法签订《社区发展协议》(NMMA 第 116 条)、完成环评与复垦计划(NMMA 第 118—122 条)、履行本地雇佣与外籍配额义务;


  • 分期投资优先开发贵金属与稀有金属(回本快、与华互补),分期分批投入以及时止损;


  • 风险缓释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密切跟踪政策与汇率、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赴尼前向中国驻尼使馆经商处备案并加入尼日利亚中国总商会;


  • 争议预案在合同中设计周密的仲裁条款,善用《中尼 BIT》与双公约身份,建立多国执行预案(见第五部分);




七、结论与投资判断



(一)机会判断

尼日利亚矿业正处于“政策窗口期”。资源禀赋(7,000 亿美元固体矿产、44 种商业矿产)、改革力度(收入增长 337%、10 万亿奈拉投入、地籍数字化)与竞争格局(稀有金属领域尚未固化)共同构成一个有吸引力的进入时点,锂、金、锡铌钽等是为现阶段最优的切入点。

(二)法律判断

以 NMMA 2007 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对投资者相对友好——联邦所有、外资可 100% 持股、先到先得、分期续期(采矿租约 25+24 年);税制“名义不低、实际可控”,财政激励与《中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预提税 7.5%、抵免法)叠加后具备合理回报空间。但“合规三支柱”(CDA、土地同意、环境复垦)与撤销风险(NMMA 第 151 条)要求投资者将合规前置。

(三)风险判断

五类风险中,外汇与社区/土地风险威胁现金流,安全风险威胁人员、资产,撤销与政策风险威胁投资存续。风险应以架构设计与条约保护前置缓释,而非事后补救。

(四)争议解决判断

尼日利亚拥有现代化的《仲裁与调解法 2023》、《ICSID 公约》与《纽约公约》双公约身份及《中尼 BIT》条约保护。

中山富城案的启示有二:


其一,中国投资者完全可以借助条约机制胜诉东道国

其二,维权成败的关键在于执行——善用“岔路口条款”、谨慎选择争议解决路径,并在项目启动阶段为潜在的多国执行预作准备。


综合判断

尼日利亚矿业值得进入,但必须带着合规与风控进入。对于具备跨境法律能力、能够承担长周期投入、并愿意深耕社区关系的投资者而言,当前是布局尼日利亚优质矿产资源的战略窗口;而对于追求快进快出、缺乏本地化与合规能力的投资者,谨慎为宜。

参考来源

1. 汇业评论《法律视角下尼日利亚矿业与固体矿产资源的开发、挑战与机遇》,张雯怡、Elsie Ihedioha,2025-08-11

2. 汇业评论《尼日利亚的争议解决机制:合同执行、仲裁机构与挑战》,Elsie Ihedioha、王泊文,2025

3.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尼日利亚(2025 年版)》

4. 曹亮、崔森、胡鹏等:《尼日利亚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及投资环境》,《地质通报》2022 年第 41 卷第 1 期,167-183

5. 尼日利亚《核心数据 7》《尼日利亚资料》系列

6. DLA Piper Africa (Olajide Oyewole LLP):《Mining in Nigeria: Ten Things to know》,2026-05-21

7. Serus Legal:《Mining Snapshot – Nigeria》,2023-11-01

8.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NIPC)Mining 专栏

9. The Business Times:《Nigeria's Solid Minerals Revenue Jumps 337% to ₦70bn in 2025》,2026-01-05

10. Mining Reporting:《Nigeria Steps Up Drive to Attract Private Investment in Mining Sector》,2025-08-16

11.腾讯新闻:《尼日利亚:锂矿吸引超过 13 亿美元中国投资》,2025-11-01

12. 四川省数字贸易网(云上锦天城):《出海中国企业如何惩治东道国的“收割”恶行?(二):中山富诚案胜局详解》,2025-10-22

13. Case No: CL-2021-000720,IN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KING’S BENCH DIVISION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COMMERCIAL COURT

14. 世界银行《Business Ready (B-READY) 2024》报告及方法论手册;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 2024》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01 年签署、2010 年生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2 年签署、2009 年生效

17. 《中国居民赴尼日利亚投资税收指南》(2024/2025)

18. ICSID 案例数据库、italaw、UNCTAD Investment Policy Hub、非洲争议解决实务指南

19.SECO《Economic Report 2025 Nigeria》




免责声明:本报告基于公开资料与内部研究资料整理,供投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文中数据与法律条文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具体投资决策请结合专业机构意见与项目实际尽调。


OUR LAWYERS

律师介绍

HUYE LAW FIRM
关于汇业

汇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国领先的以商业法律服务见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全球共设立了43个办公机构,在国际权威法律评级中屡获殊荣,连续多年入选Chambers、The Legal 500、Asialaw、Benchmark、商法、亚洲法律杂志(ALB)、LEGALBAND、The American Lawyer、律新社、法佬汇等榜单。此外,汇业还荣获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上海市数字化律师事务所创新先锋、专利、商标代理资质、上海市重点服务贸易单位(法律类)等称号。


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是汇业律师事务所全国战略布局的第19家分所,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照母山EBD。长期深耕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劳动与人力资源、婚姻家事、争议解决、涉外法律业务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领域。秉持汇聚英才,共创伟业精神,秉承团队化、专业化理念,践行专业、敬业、汇业宗旨,发挥汇聚资源、整合能力优势,依托精细化管理,以防范法律风险为基础,以商业战略考量为核心,以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为客户提供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



FOLLOW HUIZE
关注汇业

汇业动态丨汇业律师专业文章获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收录

汇业动态丨汇业律师成功代理香港某公司香港仲裁及清盘反对案

汇业动态丨汇业律师获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国际仲裁)研究生导师

汇业动态丨汇业律师应邀出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智护西部·创新未来”法律服务交流会

汇业动态丨汇业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国际论坛学术研讨会赞助支持单位

汇业动态丨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企业诉某市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二审维持原判!1.14亿元补助金获全额支持!

汇业拍案丨从4000万诚意金到全额回款!看汇业律师如何破执行难题


CONTACT HUIYE
联系汇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劳动与人力资源、婚姻家事、争议解决、涉外法律业务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
内容 210
粉丝 0
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劳动与人力资源、婚姻家事、争议解决、涉外法律业务等诉讼、仲裁及非诉讼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
总阅读2.0k
粉丝0
内容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