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离婚时,为了孩子会把房子约定给孩子。但如果一方后来欠了债,这套“给孩子的房”还能被法院查封执行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聊聊这个让很多家庭揪心的问题。
2018年,张某和丁某协议离婚,双方白纸黑字约定: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子,归他们未成年的儿子张某某所有,房贷由张某继续还。
但离婚后,双方一直没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时间来到2023年,张某因为和刘某的劳务合同纠纷输了官司,需要支付6万多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没还钱,刘某便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那套登记在张某名下、但离婚协议中已约定给孩子的房子。
这下孩子不干了。张某某(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房子已经是自己的了,不能执行。被法院驳回后,他又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对这套房的强制执行。
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两种权力的较量:
1.申请执行人刘某的权利:对张某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
2.案外人张某某的权利:基于离婚协议,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物权期待权。
虽然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直接让房子变成孩子的。但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不会机械地只看房产证。
法院会秉持生存权优先和善意保护的原则,综合判断孩子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具体会重点审查以下三点:
1. 时间先后:离婚分房在前,欠债在后
这是排除恶意逃债的关键。如果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前,那么就可以有效排除夫妻双方“假离婚、真逃债”的嫌疑。本案中,张某离婚分房是2018年,而欠刘某的钱是后来的事,因此可以认定当时的财产分割是真实合法的。
2. 未过户原因:孩子没有过错
房子没过户,不能怪孩子。实践中,因为房屋有贷款、另一方不配合等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过户的情况很常见。只要孩子这边没有故意拖延、怠于行使权利,就不应该由他来承担无法过户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房子因为有贷款才没过户,张某某对此没有任何过错。
3. 房屋性质:是否为唯一住房
这是生存权优先原则的体现。普通金钱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来实现。但如果这套房子是未成年子女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那么它就承载了保障基本生存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的价值,就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的实现。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虽然没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但子女因此享有的“要求过户的权利”(物权期待权),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是可以排除另一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的。
这三个关键条件就是:
离婚分房早于欠债发生,排除恶意逃债。
未办理过户非子女过错,比如因贷款等原因。
该房屋是子女的唯一住房,涉及基本生存保障。
所以,离婚时把房子给孩子,并非一纸空文。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律会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益。
作者:小贾
校验:麦田
封面制作:宸熙
文章内容部分来自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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