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瞬间——入职没多久,被叫进会议室,HR语气和缓,但话里话外就一个意思:你不合适,自己走吧。
这种场面,在职场里并不少见,区别在于,有的企业体面,有的企业粗暴。8月,一条消息在应届生群里炸开了锅。常州一家上市公司一次性劝退107名刚入职的应届生,方式还被当地人社部门点名批评——“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
很多人问:试用期不是“双方都有互相考察期”吗?公司想辞就辞,有什么问题?法律不是这么写的。试用期,恰恰是劳动合同法里法律门槛最高、企业最容易踩雷的区域。今天把这起事件掰开揉碎,看看公司到底做错了什么,劳动者又该怎么保护自己。
简单还原一下时间线:
·2026年上半年,该公司面向2026届毕业生招录440人;
·2026年7月,应届生正式入职;
·2026年8月,公司HR开始集中约谈校招员工,此时毕业生入职后仍处于试用期(应届生首签多为3年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最终,公司以“协商一致”方式与其中107人解除劳动合同,据媒体报道,约谈过程方法简单、缺乏充分沟通,部分毕业生被要求在“主动离职”和“调岗至流水线”之间做选择;
·2026年8月25日,常州市人社局通报调查情况,确认不存在违规骗取就业类政府补贴问题,但认定企业“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
·2026年8月27日,企业发布致歉信,对HR总监停职,并给出求职补贴、免费住宿、限期未就业补6个月工资等补救方案。
一句话概括:这是一次程序上勉强说得过去、实质上却粗糙到引发众怒的人数众多的试用期解约。
先说结论:试用期不是“无理由辞退期”。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留了三扇门,但每扇门都要凭钥匙才能开。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事件中公司声称采取的方式。
协商解除本身合法,但有两个前置:其一,必须真正“协商一致”,不能是单方施压下的“被自愿”;其二,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依据第46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N)。“劝退”不等于不用补偿——恰恰相反,只要解除是公司提出或主导的,补偿就跑不掉。
这是试用期解除最常用,也最常败诉的一条路。
法律写得明明白白:劳动者的行为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且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关键词是“被证明”。这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1.有明确、合理的录用条件(不能事后拍脑袋);
2.录用条件已经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offer、岗位职责、考核标准里写明);
3.有真实、留痕的考核结果,证明其确实不符合,且解除发生在试用期届满之前。
现实中大量企业败诉,就是栽在第二、第三点上:录用条件写在HR脑子里,没写进合同;考核没有标准,全靠主管一句话;试用期过了才发解除通知,晚了一天都不行。
试用期员工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且无需补偿。注意,走这条必须证明规章制度有效(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违纪事实有证据、解除程序合法(征求工会意见)。
同时,试用期还有两条企业容易忽视的红线。
1.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次事件中,如员工不愿离职,被调整至一线岗位后产线实习期从一个月延长至三个月的操作,无论取什么名目,都涉嫌变相重复约定,违法无效。
2.调岗不是想调就调。《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把文案岗调到流水线,岗位性质改变,若未经协商一致,员工有权拒绝;公司以“拒绝调岗”为由按旷工或违纪处理,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回到这起事件,公司真正输在哪?
输在程序,更输在姿态。107人规模解约,没有证据显示企业为每个毕业生态定了明确、书面的录用条件和考核记录。也没有真正做到逐个协商、充分沟通。用“劝退+流水线”二选一的施压方式,本质是想把“协商解除”做成“劳动者自愿离职”,从而逃避经济补偿。一旦有人较真,主张这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让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解除,或者干脆构成变相违法解除,企业面临的将是2N赔偿金。
一句话:想省的程序费,最后往往加倍还回去。
1.入职就把录用条件谈清楚。offer、岗位职责、试用期考核标准,能写进书面的都写进书面,并留存。开庭时,这是你最有力的武器。
2.被约谈“主动离职”时,别急着签字。任何“离职申请书”“个人原因离职”的文件,都意味着你放弃了N甚至2N的索赔空间。当场要求对方出书面解除通知、说明理由。
3.保留一切证据。入职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考核沟通记录和录音、微信聊天截图。证据是维权的底气。
4.试用期工资有法定底线。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必须从入职起缴,试用期也不例外。
5.被违法解除了怎么办?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维权途径包括12333、劳动监察投诉与仲裁。
1.录用条件书面化、具体化。在岗位说明书和劳动合同里写清楚,作为试用期考核的标尺。
2.考核留痕。建立试用期阶段性考核记录,结果经员工确认,解除务必基于真实、客观的考核结论,并在试用期内完成。
3.程序不可省。试用期解除要说明理由、通知工会、给予补偿。走协商解除就堂堂正正支付相应补偿或赔偿,别用“劝退”变相逼人“自愿离职”。
4.不触碰两条红线。不得重复约定或变相延长试用期;调岗必须协商一致,不能借调岗之机逼人走。
5.批量解约更要谨慎。人数多、涉应届生、涉就业安置的批量解除,程序瑕疵会迅速放大为社会事件。提前与工会、人社部门沟通,做好就业帮扶,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品牌代价。
试用期的主角从来不是“考”与“被考”,而是双方都在用最诚实的方式互相确认。对企业来说,107人的教训是:法律的每一道门槛,都不是用来省的。对刚踏入职场的年轻人来说,记住一件事——你手里的合同,早在签字那一刻,就已经开始保护你了。
撰写 | 袁静
审核 | 刘红增
编辑 | 陈晓琳
配图:源自百度文心助手AI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