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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区变更抚养权案:男方以"学区不好、孩子性别认知模糊"为由争夺抚养权,法院一审驳回|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代理女方应诉

南京鼓楼区变更抚养权案:男方以"学区不好、孩子性别认知模糊"为由争夺抚养权,法院一审驳回|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代理女方应诉 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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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两年多后,男方又一次起诉了——这次要求把儿子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理由三条:女方住的学区不够好、女方阻挠他探望、还说四岁男孩"性别认知模糊"。

离婚两年多后,男方又一次起诉了——这次要求把儿子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理由三条:女方住的学区不够好、女方阻挠他探望、还说四岁男孩"性别认知模糊"。女方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许萍萍应诉。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孩子继续跟着妈妈生活。变更抚养权到底要满足哪些条件?学区和收入算不算理由?这篇讲透。

这份材料拿到手,最先抓住眼睛的不是原告写了什么,而是一串时间点:2022年11月,建邺区法院调解离婚;2024年6月,他向鼓楼区法院起诉,告的是探望权;2026年7月,他又一次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这一次的诉请只有一句话: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判决是2026年9月15日下来的,也就是昨天。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要点: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变更抚养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一、案件困境:离婚之后,他又来了两次

管辖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  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承办法官
审判员 戴云涛(书记员 王晶)
立案时间
2026年7月6日(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
判决时间
2026年9月15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周期
立案至判决 71 天
我方身份
代理被告(女方)——庄荣华律师、许萍萍律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1. 前情:2022年那份调解书,本来已经把事情定下来了

两人原是夫妻,2021年11月12日生了一个儿子。2022年11月17日,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的内容很明确:孩子由女方(本案被告)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享有探视权。

当时双方还就探望方式做了具体安排:孩子三周岁之前,每次在双周周六上午10点到下午4点,在女方住的小区及周边不超过3公里的范围内探视;孩子三周岁之后,男方可就探视问题再与女方协商。2024年春节,男方可以带孩子回南通老家三天,由女方陪同。

请注意中间那句话——"孩子三周岁之后,就探视问题再协商"。这说明离婚当天双方就预见到了:孩子会长大,探望的方式得跟着调整。这句话,后来成了本案的一个关键伏笔。

2. 2024年,第一场:他起诉的是探望权

2024年6月12日,男方向鼓楼区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2024年7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把探望方式定得很细:

  • 孩子三周岁至四周岁期间:每双周周六10:00至16:00,男方从女方住所接走孩子到公共场所探望,女方可以陪同;
  • 孩子四周岁之后:每年暑假有集中七天时间、寒假有集中三天时间随男方生活,接送由男方负责;
  • 集中探望之外的其他时间:每双周周六10:00男方从女方住所接走探望,当日19:00送回。

这一场,是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的第一仗,也是后面所有争议的地基。因为从这一刻起,"探望怎么安排"这件事,已经不是双方吵架能决定的了——它变成了一份生效判决的内容。

3. 2026年,第二场:这次要的是抚养权

时间来到2026年7月。男方再一次起诉,但诉请变了——从"我要探望"变成了"孩子归我"。判决书里把他的理由记得很清楚:

  • 学区。
    女方住址所属学区不是优质中小学学区,无法为即将入学的孩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影响学业发展与未来规划;
  • 探望受阻。
    女方长期恶意限制其探望权,拒绝孩子留宿过夜的合理请求,没有考虑孩子的意愿,还通过言语吓唬、给孩子使脸色等方式阻挠探望;
  • 灌输负面观念。
    女方更向孩子灌输"爸爸是坏人""爸爸不爱你"等错误观念,导致孩子与其接触极少,缺乏父亲陪伴引导;
  • 性别认知。
    孩子年满4周岁却出现进入女厕所、性别认知模糊的情况,长期下去将损害孩子心理健康与人格健全;
  • 幼儿园隔离。
    男方及男方父母五次去幼儿园探望孩子,但都是隔着栏杆探望,学校保安拒绝其父母进入校园,说要和老师取得联系后才能探望,而女方没有给老师的联系方式;
  • 对方父母健康。
    女方父母都有高血压,女方母亲近期因病住院,对孩子的辅助抚养有缺失;
  • 自身条件。
    男方系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AI大模型产品负责人,有稳定经济收入;身为父亲深谙男性角色对男孩成长的关键作用,可引导孩子建立清晰性别认知、培养坚毅品格;愿按孩子需求随时配合女方接送、共同陪伴;男方父母身体健康能够提供辅助抚养。

这七条摆在一起,逻辑上是很讲究的:一条讲条件(学区、收入),一条讲过错(阻挠探望、灌输负面观念),一条讲后果(性别认知),一条讲对方支援力量衰减(老人住院),最后落到自己身上——我能给得更多。说实话,这不是一份写得潦草的起诉状,它是认真设计过的。

而它最大的问题也恰恰在这里:这七条里,没有一条落在法律规定的变更情形上。这一点,后面第三节会讲透。

4. 我方的答辩:不讨论"谁更好",只回答"我错没错"

庄荣华律师和许萍萍律师给出的答辩,第一条就很干脆: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接下来的内容,全部围绕一件事展开——

第一,先把已经定下来的事说清楚。离婚调解书明确约定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望权。离婚之后,孩子长期稳定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了孩子全部日常生活照料、就医护理、教育陪伴,孩子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身心状态适应良好。

第二,把裁判规则摆到台面上。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优先维护未成年人现有生活环境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不应轻易变动抚养权归属。本案不存在任何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原告以学区、自身经济条件、主观臆断的抚养问题为由起诉变更,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三,把对方的理由逐条挡回去。

  • 学区?学区优劣不是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而且孩子目前就读于南京市某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户口对应的施教区是某优质公办小学,教学质量稳定,完全可以满足后续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需求,不存在剥夺孩子教育资源的情形。孩子的成长教育,核心在于长期陪伴引导,并非简单送入某所学校就能实现。
  • 阻挠探望?被告从未恶意阻挠原告行使探望权,始终尊重原告的探望权利。对于留宿过夜的探望方式,应当结合孩子年龄、心理接受度、作息习惯综合协商安排,并不是只要原告提出留宿,就必须无条件满足。
  • 灌输负面观念?被告不存在言语恐吓、冷暴力,更没有向孩子灌输诋毁父亲的错误言论。反倒是原告在探视陪伴过程中并未全身心投入,孩子具备朴素的感知能力,不能把亲子之间已有的隔阂归咎于被告。
  • 性别认知?这属于低龄幼儿成长中可能出现的现象,成因多元,不能直接归责于被告的抚养行为。目前被告带孩子外出时,均使用家庭卫生间,或由家中男性亲属带领孩子进入男卫生间,并不存在所谓性别认知模糊的现实问题。
  • 老人住院?被告的母亲身体已经康复出院,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不能协助抚养的状况。

这套答辩的内核,用一句话概括:我不跟你比较谁的条件更好,我只需要回答——你指控我的那些事,有没有证据;法律规定的变更情形,我有没有踩到。

5. 办案经过:这一仗是怎么打的

法律价值——把对方的七条理由,一条条"翻译"回法律条文。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步。原告列了七条,气势很足,但法律只看一件事:是否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四种情形。庄荣华律师做的工作,是坐在桌前一条一条对照——学区不好,不在四种情形里;收入更高,不在;对方老人住院,不在;孩子四岁进过女厕所,也不在。七条理由全部"翻译"完,没有一条能落到法条上,案子的骨架就已经稳了。当事人看到对方列出的一长串理由常常会慌,其实真正该问的是:这一串里,有几条是法律承认的?

证据价值——用生效裁判文书说话。本案最硬的证据不是聊天记录,也不是照片,而是两份生效裁判文书:2022年建邺区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确定抚养权归女方)、2024年鼓楼区法院的探望权判决(确定探望的具体方式)。判决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部分的证据清单只有三样——当事人陈述、出生证、生效裁判文书。两份裁判文书把"抚养关系已经定了""探望方式已经定了"这两件事钉死了。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里,生效裁判文书是最省力也最有力的证据,因为它不需要证明,只需要拿出来。

6. 双方对撞的真正焦点

原告要的是:变更抚养权,孩子归自己。

我方要的是:维持现状,驳回全部诉请。

但真正的焦点只有一个,而且非常抽象:变更抚养关系,到底要证明什么?

原告的思路是"我条件更好,所以孩子该给我"。我方的思路是"你要变更,得先证明我'不该'继续带"。这两个思路的区别,就是本案的胜负线。法院最后采纳的是后者。

二、案件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先按我方视角把结果捋一遍:

  • 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全部。
    原告的核心诉请"变更婚生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一项都没有被支持。
  •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诉讼费随败诉方承担,全部由原告掏。
  • 孩子继续由被告(女方)直接抚养。
    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抚养关系得以维持,孩子的生活、就学环境没有被打断。
  • 本案为一审判决。如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给出的说理不长,但每一句都精准:

"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定下来的事,有约束力。

"被告尽到了抚养、教育之责,孩子已经跟随被告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这是对我方最核心主张的正面确认。

"原告主张变更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存在上述情形。"——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没完成。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并无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根据现有情况无需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要注意的是:法院在说理中,根本没有去讨论学区好不好、收入高不高、幼儿园是不是优质。不是法官没看见这些理由,而是这些理由在法律上不属于本案要判断的问题。这一点,恰恰是这篇判决最值得普通读者看的地方。

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与许萍萍律师共同代理本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三、核心特色与法律要点

先回答五个当事人最常问的问题

  1. 对方收入比我高、房子比我的学区好,他起诉要变更抚养权,法院会不会支持?
  2. 孩子多大,他自己的意见才在法律上算数?
  3. 对方不让我好好探望孩子,我能不能用这个理由把抚养权要回来?
  4. 离婚时协议或调解书写的抚养权,事后还能改吗?
  5. 如果对方起诉变更抚养权,我该怎么准备证据?

本案的三点核心特色

第一,把"比较题"打回"证明题"。原告的诉请,本质上是在邀请法院做一次比较:学区谁好、收入谁高、谁带孩子更科学。而庄荣华律师的答辩把这道比较题重新定性成了一道证明题——你要变更,先证明"现在的抚养方出了问题"。证明不了,比较再多也没有意义。方向定对了,案子就赢了一半。

第二,用生效文书封住事实层面。离婚调解书确定抚养权、探望权判决确定探望方式——两份生效裁判文书放在那里,原告想重新翻盘,就必须先越过它们。本案判决书查明的证据里,这两份文书占了主要位置。这是"程序上已经定下来的事不要重复争"的典型用法。

第三,把"探望争议"和"抚养权争议"这两件事拆开。原告最有力的情绪点,是"看不上孩子、被拦在幼儿园栏杆外"。但这两件事的法律路径完全不同:探望受阻,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或另诉变更探望方式,而不是变更抚养权。而本案里更关键的一点是——从判决书查明的2024年探望权判决内容看,法院当时确定的探望方式里,本来就没有"留宿过夜"这一项。原告2026年主张的这项权利,在生效判决里找不到对应。这个问题必须按程序走,不能拿来当成夺取抚养权的理由。

法院说理的核心:变更抚养关系的四道门

判决书里引用了这样一段规则,一字不改地抄在这里,因为它是整个案子的钥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这四条,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它值得逐条拆开看,看完你就会明白这个案子的结果为什么没有悬念。

第一道门:现在的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注意主语——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就是现在的抚养方。本案原告有没有主张女方患病或伤残?没有。这道门,原告没敲。

第二道门:现在的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这一条是原告唯一的进攻方向,他的"阻挠探望""灌输负面观念""性别认知模糊"全都往这里靠。但这条要求的是"确有不利影响",是需要证据支撑的事实判断,而不是一个说法。本案法院的认定很直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存在上述情形。"这道门,原告敲了,但没敲开。

第三道门: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这条最容易被人误解,也最要提醒。它的年龄门槛是"已满八周岁",不是"有表达能力",不是"能说出想跟谁"。本案孩子2021年11月12日出生,2026年判决时才四岁多——离八周岁还差整整三年多。所以这一条在本案里根本用不上。原告写"没有考虑孩子的意愿",但在孩子不满八周岁的时候,孩子本人的意愿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独立的变更事由。很多当事人在这一点上误判了自己的位置,值得特别记住:八周岁,是法律划的那条线。

第四道门: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这是兜底条款。兜底不等于什么都能装——司法实践对它的把握是相当严的,通常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维持原安排会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情形。学区不够好、收入低一些、老人住过院,这些都构不上"正当理由"这个门槛。

把这四道门连起来看,会发现这套规则的内核是一个"纠错机制",而不是"优化机制"。它要回答的问题不是"谁当父母更优秀",而是"现在这一方是不是已经不该继续带了"。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为什么学区和经济条件不是法定事由

这一节单独拎出来说,因为这是当事人最容易想错的地方,也是这篇判决最有普法价值的地方。很多人的直觉是:我有更好的学区、更高的收入、更大的房子,孩子跟着我明显更好,为什么法院不判给我?

答案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那句话里。这一条讲的是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抚养权、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的情形,标准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这一层,司法实践给这个原则加了两个限制:

一是稳定性优先。孩子已经在一种生活环境里稳定下来——熟悉的照料人、熟悉的幼儿园、熟悉的小床——变更本身就是一次冲击。所以法律的态度是"不轻易变动",除非有明确的法定情形。本案法院的落点就是这句话:"孩子已经跟随被告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二是要与"变更事由"挂钩。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是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具体化。学区好、收入高,属于"生活条件"的比较,不属于"变更事由"。

换个说法:孩子跟着妈妈,住的也许不是最顶级的学区,但生活是稳定的、有人长期陪伴的、身心状态是好的。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会为了一个"可能更好"的学区,去拆掉一个"已经稳定"的家。

顺便说一句,本案我方的答辩把这一点补得很实:孩子就读的是南京市某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户口对应的施教区是某优质公办小学。没有回避"教育资源"这个问题,而是正面接住——用事实证明资源并不缺失,让原告这条理由落空。这是答辩的一个技巧:对方提到一个点,要么证明它在法律上无关,要么证明它在事实上不成立,两个都做到最好。

探望权受阻,到底该怎么救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那么一方不让探望,另一方有什么办法?路径有两条,都不是"变更抚养权"。

路径一:已有生效探望权判决或调解书,对方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协助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因为探望涉及人身,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强制交付子女人身,实务中更多靠督促、调解和间接强制来解决。

路径二:情况变了,原约定不合适,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另行起诉,请求变更探望方式。本案原告2024年走的就是这条路,而且当年打赢了——法院把探望的时间、时长、接送方式都判了下来,还给了寒暑假集中探望的安排。

所以本案有个关键事实:探望方式早在2024年就已由生效判决确定,而原告这次要的"留宿过夜",在2024年那份判决里本来就没有。这不是"对方不履行判决",这是"我想在判决之外再多要一些"。前者是执行问题,后者要另行提出变更探望方式的请求。它无论如何都不是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这里还有一层常被混为一谈的东西:探望权和抚养权,保护的是两件事。抚养权解决"孩子跟谁生活、谁承担日常照料",探望权解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怎么参与孩子的生活"。一方在探望上做得不好,法律给的救济是"把探望这件事本身弄好",而不是"把孩子整体交出去"。道理也简单——如果探望受阻就能变更抚养权,那每一次探望上的摩擦,都会变成一次抢夺孩子的理由,最后受伤最重的还是孩子。

反过来对我方也是个提醒:既然探望方式已写进生效判决,就要严格按判决履行,把每次探望的记录留好。本案我方答辩"从未恶意阻挠原告行使探望权",要坐得住这句话,靠的是平时的留痕。

四个环节的证据准备与攻防要点

请求变更的一方(本案原告)要准备什么?要证明的不是"我更优秀",而是"对方存在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法定情形"。落到可操作层面:对方患严重疾病的诊断与病历、伤残鉴定;对方长期不履行照料义务的证据;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情形的具体事实与证据。这些都需要客观、具体、能被质证,而不是一份写着七条理由的起诉状。

被请求变更的一方(本案被告)要准备什么?三组材料。第一组是权属依据——离婚协议或调解书、此前的裁判文书,证明抚养关系已经确定且没有变化。第二组是照料依据——孩子日常生活的连续记录:在园就读材料、就医记录、接送记录、日常影像,指向"长期、稳定、由我承担"。第三组是状态依据——孩子的身心状态、学习情况良好的材料,用来回应"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指控。

攻防要点上,记住三句话。一、先把战场划到法条上,对方列的理由再多,逐条对照法定情形,看有几条能落地。二、牢牢记住举证责任在对方——不是我去证明"我很好",而是他必须证明"我不好",而且要证明到法定的程度。三、不被拖进"谁更爱孩子"的争论,那是个没有答案的题目,法庭也不会判它。

常见抗辩点与主张策略

对方以"学区/经济条件"为由起诉。抗辩要点:这不是法定变更事由。同时补上事实层面的回应——现有教育资源并不缺失。别只说"法律上不管",要顺手把事实也堵上。

对方以"探望受阻"为由起诉。抗辩要点:探望争议与抚养权归属是两个法律关系,救济路径不同;己方从未恶意阻挠,且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对方主张的探望方式若在生效判决里没有(如本案的留宿过夜),要明确指出这一点。

对方以"孩子意愿"为由起诉。先看年龄。不满八周岁的,这一条不成立;已满八周岁的,就要认真对待孩子的真实意愿了——那会是另一套打法。

对方以"我方长辈生病、无力协助"为由起诉。抗辩要点:长辈协助只是辅助因素,不是抚养关系的决定因素;且这属于"可能发生的变化",不是"已经发生的法定情形"。同时用事实回应(本案我方明确指出女方母亲已康复出院)。

对方提出"性别认知""心理问题"这类指控。抗辩要点:这属于需要专业证据支撑的事实主张,成因多元,不能直接归责于抚养行为。同时给出反证(本案我方说明带娃外出使用家庭卫生间、由男性亲属带领进入男卫生间)。注意态度:不否认现象可能存在,而是切断"现象"与"我的抚养行为"之间的因果。这比一口咬定"根本没这回事"要可信得多。

四、律师寄语

办离婚案子和办变更抚养权案子,感受很不一样。离婚是一次性把关系切开;变更抚养权,是切完了还要反复往回拽。这个案子里,女方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被起诉了两次,一次探望权、一次抚养权。判决下来那天她跟我说的一句话是:"我不是怕打官司,我是怕孩子被搅进来。"

庄荣华律师想借这个案子说几句话:

第一句,法律对"改主意"这件事,门槛设得比很多人想象的高。离婚协议或调解书里定下的抚养安排,不是可以随时翻的草稿。解释(一)第五十六条那四道门,是通过长期司法实践筛出来的——它们共同指向一个判断:除非现在的抚养方出了问题,否则不要动。这不是在偏袒谁,而是在保护那个最没有发言权的人。孩子的生活经不起反复重排。

第二句,父母的爱应该做加法,别做减法。本案孩子已经四岁多,正是开始记事的年纪。他需要的是爸爸按时来接他、陪他过完寒暑假的那七天;也需要妈妈在他每天醒来的时候还在身边。这两件事从来不冲突,冲突的往往是大人的情绪。争抚养权的时候,很少有人问一句:孩子这一年,多见了爸爸几次?少见了妈妈几次?

第三句,探望受阻,先解决探望,别去动孩子的生活。这是庄荣华律师想对很多父亲说的话。想多见孩子,法律给了路径——按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或者另行请求变更探望方式。走这条路,孩子的生活不受冲击,父子相处时间也能增加。而拿探望当筹码去争抚养权,最可能的结果是:官司输了,关系也更僵了,孩子夹在中间。这一趟,谁都划不来。

第四句,"为了孩子好"要经得起推敲。这个案子里,原告列的每一条理由,开头都是"为了孩子"。但仔细看,学区、收入、性别认知,这些说法里有多少是孩子的需要,有多少是自己的不甘,当事人心里其实清楚。法律不评判一个人的内心,但它会用规则把"我为你好"这句话,还原成"你有证据吗"。这是法律的分寸,也是对孩子的保护。

最后一句留给所有正在这个处境里的人:离婚之后,你要守护的不是"我赢了",而是"孩子没被这场战争消耗掉"。把该走的程序走完,把该留的记录留好,然后去做一个准时出现的大人。这件事,比任何一份判决书都重要。

判决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苏XXXX民初XXXX号

原告:A,男,汉族,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员工,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某住所,住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研发总监,住南京市鼓楼区某住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变更婚生子C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11月17日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C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原告按约足额履行抚养义务,但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不利于婚生子身心健康与长远发展,被告住址所属学区非优质中小学学区,无法为即将入学的婚生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影响其学业发展与未来规划。被告长期恶意限制原告探望权,拒绝孩子留宿过夜的合理请求,没有考虑孩子的意愿,还通过言语吓唬、给孩子使脸色等方式阻挠探望,更向孩子灌输"爸爸是坏人"、"爸爸不爱你"等错误观念,导致孩子与原告接触极少,缺乏父亲陪伴引导,孩子年满4周岁却出现进入女厕所、性别认知模糊的情况,长期下去将损害孩子心理健康与人格健全。原告及原告的父母五次去幼儿园探望孩子,但都是隔着栏杆探望,学校保安拒绝原告的父母进入校园探望,保安表示要和老师取得联系后才能进行探望,但是被告没有给老师的联系方式。据原告了解,被告父母都有高血压,被告母亲近期因病住院,对孩子的辅助抚养有缺失。原告系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AI大模型产品负责人,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为孩子提供优质生活与教育资源,原告作为父亲,深谙男性角色对男孩成长的关键作用,可针对性引导孩子建立清晰性别认知、培养坚毅品格,原告秉持开放包容的育儿态度,愿按孩子需求,随时配合被告接送、共同陪伴孩子,保障孩子获得完整的父母关爱,原告父母身体健康能够提供辅助抚养。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B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于2022年11月17日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婚生子C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望权。离婚之后,婚生子C长期稳定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孩子全部日常生活照料、就医护理、教育陪伴,孩子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身心状态适应良好。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优先维护未成年人现有生活环境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不应轻易变动抚养权归属。本案中,不存在任何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原告以学区、自身经济条件、主观臆断的抚养问题为由起诉变更,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学区优劣不是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孩子尚处于幼儿园低龄阶段,稳定的照料陪伴、安全熟悉的生活环境,远重于所谓热门学区硬件条件,如果贸然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反而会破坏孩子安全感,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被告已经为孩子提供了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孩子目前就读于省内某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属于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孩子户口对应的施教区为某优质公办小学,系优质公办小学,教学质量稳定,完全可以满足孩子后续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需求,不存在剥夺孩子教育资源的情形。孩子的成长教育核心在于长期陪伴引导,并非简单送入某所学校即可实现。被告从未恶意阻挠原告行使探望权,始终尊重原告的探望权利。对于留宿过夜的探望方式,应当结合孩子年龄、心理接受度、作息习惯综合协商安排,并非只要原告提出留宿就必须无条件满足。被告不存在言语恐吓、冷暴力,更没有向孩子灌输诋毁父亲的错误言论。原告称孩子进入女厕所、性别认知模糊,属于低龄幼儿成长中可能出现的现象,成因多元,不能直接归责于被告的抚养行为。目前被告带孩子外出时,均使用家庭卫生间,或由家中男性亲属带领孩子进入男卫生间,并不存在所谓性别认知模糊的现实问题。被告在探视陪伴过程中,并未全身心投入陪伴孩子,孩子具备朴素感知能力,不能将亲子隔阂归咎于被告。被告的母亲身体已经康复出院,不存在原告说的不能协助抚养的状况。综上所述,恳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C。2022年11月17日,原、被告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2)苏XXXX民初XXXX号案件调解离婚,C由B抚养,A对孩子享有探视权,具体为:孩子三周岁之前,每次在双周六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在B家(某小区)的小区及周边不超过3公里范围内探视;孩子三周岁之后,A就探视问题再与B协商。2024年春节,A可带孩子回南通老家三天,由B陪同。

2024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2024)苏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享有探望婚生子C的权利,被告B应予以协助,具体探望方式为:C三周岁至四周岁期间,每双周周六10:00至16:00,原告A自被告B住所接走C至公共场所探望,被告B可予以陪同;C四周岁后,每年暑假有集中七天时间、寒假有集中三天时间随原告A生活,接送均由原告A负责,集中探望外其他时间,每双周周六10:00原告A自被告B住所接走C探望,当日19:00送回。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出生证、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原告主张变更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存在上述情形。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尽到了抚养、教育之责,孩子已经跟随被告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并无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根据现有情况无需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云涛

二○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晶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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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简介

(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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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荣华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他专注于处理各类家事、泛家事、离婚、继承等疑难复杂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尤其在离婚诉讼中,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精湛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谈判技巧而闻名。

  在离婚案件方面,庄律师擅长从客户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个性化的诉讼策略。无论是争取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处理复杂的股权分割、债务认定等问题,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曾在多起案件中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化的利益,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

  在继承案件领域,庄荣华律师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等争议的处理也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客户制定合理的继承纠纷解决方案,有效维护客户在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庄律师在非诉讼家事纠纷解决方面也表现出色。他善于运用调解、协商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快速、和平地解决家事纷争,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又避免了因诉讼可能导致的家庭关系破裂和社会矛盾激化。

  庄荣华律师以其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以及对客户的人文关怀,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困境中的信赖之选。他不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注重在办案过程中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未来,他将继续砥砺前行,为推动家事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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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13770501904)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圣典律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遗产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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