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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0号(关于进口巴西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0号(关于进口巴西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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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关于巴西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巴西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巴西牛黄进口。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牛黄,特指源自巴西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内形成的干燥胆结石。

三、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供体牛必须满足以下严苛条件:

  1. 溯源监管:须在巴西官方有效监管下的农场出生、饲养,并在指定屠宰场屠宰,且可通过追溯体系精准定位至来源农场;
  2. 疫病防控:屠宰前 12 个月内,来源农场未发生炭疽、口蹄疫;前 6 个月内,未因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牛病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
  3. 疫苗接种:屠宰前至少 14 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
  4. 临床检验:宰前宰后检验无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临床症状或病理变化。若某批次检出上述疾病,该批次及同农场牛黄均禁止对华出口;
  5. 饲料与用药:从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饲料(乳及乳制品、特定明胶胶原蛋白、无残留磷酸二钙除外),未使用两国禁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6. 残留监控:纳入巴西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不得超过中巴两国最高限量标准。

四、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加工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与设施:

  1. 经巴西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经营,持续符合中巴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2. 已获中方批准的输华牛肉出口企业资格;
  3. 由巴方向中方推荐并完成注册登记;
  4. 配备低温干燥牛黄的专用设施及温度控制设备;
  5. 拥有遮光、干燥且卫生的成品储存设施。

五、生产加工要求

生产过程须严格执行以下规范:

  1. 宰前宰后检验符合中巴法律法规;
  2. 确认供体牛健康,无传染性疫病症状,胴体及脏器无病变;
  3. 严禁使用向脑腔注射压缩空气击昏或脊髓穿刺法;
  4. 采用安全卫生方式采集,有效防止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及回肠末端污染牛黄;
  5. 采集后使用干净纱布或吸水纸去除表面杂质,严禁水洗或化学处理,清理工作须在独立区域完成;
  6. 加工过程有效脱水并避免高温损伤;
  7. 保持干燥环境清洁,定期对设备消毒。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1. 包装规范:使用干净、卫生、全新的合规材料,同一生产日期产品须独立包装标识;
  2. 标签内容:外包装须标明产品名称、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以及官方注册屠宰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编号;
  3. 储运要求:全过程符合兽医卫生标准,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途中严禁拆包或换包。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巴方负责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完全符合《议定书》各项要求。

八、进境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中国海关将重点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对检疫发现的不合格情况,海关将依法依规及《议定书》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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