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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4号(关于进口约旦牛皮和羊皮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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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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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约旦哈希姆王国农业部(以下简称约方)关于约旦哈希姆王国牛皮和羊皮(以下简称牛羊皮)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约旦牛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约旦哈希姆王国农业部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约旦牛皮和羊皮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约旦哈希姆王国农业部关于约旦牛皮和羊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牛羊皮,特指来源于澳大利亚的牛羊,在约旦注册企业屠宰后,严格按照《议定书》检疫要求加工生产的皮张。

三、生产企业要求

约旦牛羊皮的生产、加工及储存企业须经约方批准并推荐给中方,经中方考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有效期为 5 年,届满前 6 个月需由约方提出延期申请。

企业合规标准

  1. 环境卫生:场地布局合理,地面平整硬化,墙面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2. 设施防护:具备必要的生产加工设施,并有有效的防虫媒、防鼠措施;
  3. 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原料进厂、加工、存放及出厂记录制度;
  4. 操作规范:拥有规范的操作指南,生产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严禁与其他动物产品混合加工储存;
  5. 持续监管:接受约方日常监管,持续符合《议定书》及约方兽医卫生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动物卫生要求

  1. 动物须在澳大利亚出生、养殖并合法进口至约旦,持有澳方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
  2. 相关隔离场、屠宰场、加工厂及周边 50 公里范围内,6 个月内未发生炭疽和牛结节性皮肤病;
  3. 动物在约方批准的隔离场检疫合格,处于疫病监控之下且健康状况良好;
  4. 未因口蹄疫、炭疽等人畜共患病受到移动限制;
  5. 经官方或认可兽医宰前检查,无传染病临床症状。

(二)屠宰场卫生要求

  1. 场所布局合理,环境卫生达标,具备检疫及皮张存放设施,有防虫鼠措施;
  2. 执行规范的屠宰及皮张处理流程,不与其他动物混线屠宰,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福利规定;
  3. 建立完善的动物进厂、屠宰及皮张流转追溯记录;
  4. 持续符合《议定书》及约方兽医卫生监管要求。

(三)生产加工处理要求

输华牛羊皮必须经过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1. 在 20℃或以上温度下干燥至少 42 天;
  2. 使用含 2% 碳酸钠的海盐腌制至少 7 天;
  3. 进行至少 14 天的盐湿或盐干处理。

五、包装和集装箱要求

  1. 集装箱使用前须在约方监督下使用有效消毒剂消毒;
  2. 箱底须做防渗处理或铺设塑料布等材料;
  3. 皮张在箱内应分垛摆放,并使用干净、防渗漏材料包裹;
  4. 由约方负责或监督加施防伪铅封或标识。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1. 储运过程中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及蝇蛆滋生;
  2. 若采用盐湿处理,处理后需自然晾晒至少 7 天,以避免运输期间产生血污水。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1. 约方负责对出口中国的牛羊皮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证明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卫生证书;
  2. 每批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官方卫生证书正本。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企业,应按规定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海关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 是否附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产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与处置

中国海关将依法依规对约旦输华牛羊皮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处置;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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