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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文化、教育七类服务的款项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这是企业财务继个税代扣代缴之后新增的又一道扣缴义务。
核心要点四条:扣缴义务人为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按次纳税起征点1000元,未达起征点无需扣缴但需零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5日内,使用专用申报表;同一笔付款可能同时触发增值税代扣与个税预扣,两套规则的计税依据和申报时点均不同。
本文系统梳理代扣三要件的判断方法、七类服务的法定边界、起征点与申报流程、双重扣缴的联动处理,并给出企业内控流程改造的行动清单。
引言
2026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8号公告),税务总局同步发布配套申报公告(19号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仍由自然人自行申报。
这意味着,从11月开始,境内企业向自然人采购七类服务时,将在原有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之外,新增一道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两道扣缴义务的触发条件、计税依据、申报流程各不相同,企业财务需要建立“税种联动”的合规思维。
本文以28号公告、19号公告和2026年第9号公告为核心依据,系统拆解代扣代缴的实操要点。
一、代扣三要件:什么时候需要代扣
2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代扣代缴的适用条件,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时,境内单位产生扣缴义务:
要件一:付款方为境内单位。 扣缴义务人限于境内单位,不包括自然人和境外单位。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付款的,不适用本办法;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也不适用。
要件二:收款方为自然人。 28号公告的适用对象是自然人(即增值税法语境下“个人”中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本身是增值税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下的代扣代缴。
要件三:款项对应七类应税服务。 28号公告第一条列明了七类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具体范围按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付款方是境内单位、收款方是自然人,但交易标的不是七类服务的(如货物销售、房屋租赁、设备维修),不触发代扣义务。
> 特别提示(平台场景):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经平台发生应税交易的,依28号第十四条适用增值税代办申报而非代扣代缴,平台经营者适用不同规则、承担不同责任(本系列后续篇章专述)。本文讨论的是一般境内单位向自然人采购服务的代扣代缴义务,请勿将平台场景直接套用本文口径。
二、七类服务的法定边界:哪些要代扣、哪些不要
七类服务的具体范围,以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准。以下列出正反示例,供实务判断参考:
属代扣范围:
- 研发服务:包括算法训练、数据标注等新兴业态——只要实质属于研发活动,均在范围内
- 软件服务:软件开发、维护、测试等
- 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UI设计等
- 咨询服务:包括翻译服务、市场调查服务——按“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亦属范围
-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影视制作、剪辑、配音等
- 文化服务:按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2的注释,文化服务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等。知识付费等业态可按“文化服务”判断是否落入范围;直播打赏等新兴业态的税目归属在实务中尚存争议,需按附件2的具体注释个案判断,不宜直接归入。
- 教育服务:培训、讲学、辅导等
不属代扣范围(常见易误判):
- 货物销售
- 房屋租赁
- 设备维修
- 加工劳务
- 搬运劳务
- 餐饮、住宿服务
边界个案需查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2的具体注释,不能凭直觉扩围或缩围。企业在首次遇到不确定的服务类型时,建议留存合同和业务实质说明,以备后续与税务机关沟通。
三、起征点与触发条件:金额多少才需要代扣
代扣义务的触发,还取决于自然人的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
按次纳税起征点: 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0元。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1000元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
未达起征点的处理: 未达起征点或适用免税的,无需代扣代缴税款;是否需就相关交易办理零申报,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扣缴义务人仍应按期完成申报义务)。
按期(按月)计税的特定情形: 自然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如出租不动产等六种情形)的,可选择按期纳税并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这是自然人自身申报的阈值口径。需特别强调:它与企业代扣代缴是两条线。代扣场景下,企业向自然人采购七类服务通常以“按次”为扣缴触发标准(当次销售额达1000元即触发);只有当业务实质确属可按月计税的特定情形、且款项按月结算时,才考虑按月10万元标准,并建议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口径后再行判定。
四、申报流程:何时报、报什么、怎么报
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申报表: 使用《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申报表含基础信息、应税交易、增值税计算、附加税费、备注五类共14列。其中,“是否已代开发票”栏为“是”的,多项增值税列免填——这是发票与代扣衔接的关键操作点。
扣缴地点: 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
与个税代扣代缴的差异: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限于境内单位(不含自然人和境外单位),扣缴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范围更广,扣缴地点和申报时点也不同。企业需建立税种联动思维,避免混淆。
五、双重扣缴联动:同一笔付款触发两个税种的处理
同一笔向自然人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可能同时触发增值税代扣代缴和个税预扣(劳务报酬)。两套规则的差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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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账示例: 企业向自然人支付一笔咨询服务费,含税总价10,600元。
- 增值税代扣: 不含税销售额 = 10,600 ÷(1+1%)= 10,495元,应扣增值税 ≈ 105元
- 个税预扣: 收入额 = 10,495 ×(1-20%)= 8,396元(假设减除费用20%),预扣率20%,应扣个税 ≈ 1,679元
- 自然人实收: 10,600 − 105 − 1,679 = 8,816元
(注:①上述个税预扣率为简化示例,实际适用劳务报酬预扣率表;增值税优惠期以最新政策口径为准。②本例以增值税不含税金额为个税劳务报酬收入额基数;实务中个税收入额是否含税存在不同处理,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③代扣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扣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另行计算,上例未列示,企业应在代扣金额构成中一并预留。)
双重扣缴的常见差错: 只扣了增值税,漏扣了个税;或只扣了个税,漏扣了增值税。两者触发条件不同——增值税有起征点判断,个税无起征点但适用减除费用。企业需分别判断、分别计算、分别申报。
六、凭证与抵扣:代扣后的发票和抵扣问题
代扣完税凭证能否替代发票? 代扣增值税的完税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目前需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实务中建议:仍应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代扣完税凭证作为补充。
代扣税款能否抵扣进项? 代扣的增值税能否由付款方作为进项抵扣,取决于该笔服务是否用于应税项目、以及是否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代扣不等于必然可抵扣。
与个人代开发票的衔接: 自然人已就同一交易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是否仍需代扣,取决于代开发票时是否已缴纳增值税。已在代开环节缴税的,代扣环节可凭完税凭证免于重复扣缴。
七、内控流程改造:企业需要做什么
第一步:建立“向自然人付款”识别清单。 梳理企业所有向自然人付款的场景,对照七类服务范围,标注哪些需要代扣、哪些不需要。
第二步:在付款审批中嵌入税种判定节点。 在合同签订和付款申请环节增加增值税代扣判断——收款方是否为自然人、服务是否属七类、金额是否达起征点。
第三步:建立与个税预扣的比对机制。 同一笔付款同时触发两个税种时,确保两套申报都完成,避免漏扣。
第四步:修订合同模板。 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款是否含税、扣缴税款的承担方式、扣缴凭证的传递机制。
合同条款示例(建议表述):
>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款为含增值税金额。甲方在支付时,有权依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方代扣代缴后,应向乙方提供完税凭证。乙方实收金额为扣除上述税款后的净额。”
第五步:过渡期梳理存量自然人供应商。 2026年1月至10月期间已发生的交易,由自然人自行申报;11月之后的交易,企业开始履行扣缴义务。过渡期的业务需要区分处理。
八、行动清单
① 梳理2026年1-10月期间已发生的自然人采购业务,对照七类服务范围,评估是否存在补申报风险
② 建立“向自然人付款”识别清单,区分需要代扣和不需要代扣的情形
③ 在付款审批流程中嵌入增值税代扣判断节点
④ 建立增值税代扣与个税预扣的比对机制
⑤ 修订与自然人服务提供者的合同模板,明确价款性质、扣缴义务和凭证传递
⑥ 财务与税务岗位联合学习增值税与个税扣缴规则,建立税种联动合规清单
⑦ 关注各地税务机关对申报表填报口径的细化解读,做好系统改造或手工填报准备
总结与风险提示
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新规的落地,意味着企业向个人付款的合规节点从“只扣个税”变为“双重扣缴”。代扣三要件的判断、七类服务的边界、起征点的计算、申报表与个税申报的衔接——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企业财务在两个月内完成认知更新和流程改造。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代扣增值税的完税凭证能否替代发票、代扣税款能否作为进项抵扣,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执行口径,各地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
对于经常向自然人采购服务的企业,建议在11月1日前完成内控流程改造和合同模板修订。过渡期(2026年1月至10月)的存量业务,需在梳理后区分处理——已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的,无需重复扣缴;未申报的,需评估补申报风险。
另需注意: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经平台发生应税交易的,适用增值税代办申报而非代扣代缴,平台经营者应适用不同规则(详见本系列后续篇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基于现行公开规则的一般性分析,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28号公告及19号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多项操作细节有待征管实践进一步明确,各地执行口径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遇到具体问题时,应就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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