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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韵传声丨中纪委再划红线!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三)

廉韵传声丨中纪委再划红线!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三) 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
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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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八小时外”

100条纪律红线


      为常态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抓实抓细全员廉洁教育,筑牢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思想堤坝,公司纪委开设“廉韵传声”连载周刊专栏,本期为第三期,聚焦社会交往日常关键场景,聚焦干部职工身边的廉洁风险点,以案为鉴、以规正行,引导全体人员严守交往边界,筑牢企业廉洁根基。






什么是“八小时外”

又该防什么







“八小时外”


指的是党员干部离开工作岗位、下班之后、假期期间的社交、消费、家庭、兴趣等行为活动

但正因为缺少组织视野、监督难度高,它已成为风腐问题高发带。





“八小时外”100条禁令

重点画了哪些线






书中将禁令划分为八大类

餐饮宴请、娱乐活动、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社会交往、婚恋两性、家风家教、经济投资。






风腐同查

正风肃纪反腐一体贯穿








作风问题是腐败问题的前奏,生活失守是权力失守的开端。
很多干部不是一朝一夕严重违纪违法,而是长期放松自我要求:从一顿饭、一场局、一点小爱好、一次人情往来开始,逐步放松底线、丧失敬畏,最终陷入腐败泥潭。
划定“八小时外”纪律红线,不是约束私人生活,而是保护干部成长。

【提醒全体党员干部】

❶ 切莫将八小时之外视作监督“真空地带”

❷ 切莫将社交饭局当作私人“人情圈子”

❸ 切莫将个人嗜好沦为贪腐“隐身外衣”

❹ 切莫将家风家事当成无关“个人私事”





党员干部

“八小时外

100条纪律红线”







NO.5

社会交往类(17条)


1.不准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2.不准与私人老板有不正当交往

3.不准违规与境外机构和人员交往

4.不准搞政治攀附、拉帮结派

5.不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

6.不准参加小圈子性质的饭局、牌局

7.不准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等

8.不准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9.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10.不准见危不救

11.不准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送礼

12.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13.不准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14.不准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住房、汽车等

15.不准受贿

16.不准行贿

17.不准介绍贿赂


不准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纪法评述

党员干部也有正常的社会交往,有时可能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对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逐步演变为小团伙、小帮派、小圈子,其结果必然损害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重危害党的团结统一,使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生态遭到破坏。因此,对造规组织参加各种违规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惩戒,防止小节失管终累大错。

案例通报

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董某严重违纪问题。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其间,经董某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某自任群主。此后,董某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为提升群活跃度,董某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董某指定3位年轻群员担任秘书长助理规定全群性线下联谊每年组织1至2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因人因事随时安排。从组群到2017年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董某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董某因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被追究党纪责任。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参加老乡、校友、战友、同学之间的聚会、聚餐、交往等活动,要保持正常、健康的社会交往,自觉抵制各类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切忌利用老乡、校友、战友关系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即便是参加合法的社会团体,也要按照规定履行组织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参加。


不准与私人老板有不正当交往


纪法评述

近年来,党员干部的交友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是因为,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着各种各样的权力,他们的交友范围和方式往往影响着权力的运行。党员干部并非不能同私人老板交往,而是要交往有道、把握分寸,平衡好亲清二者的关系。正常、健康的政商交往既有利于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又有利于企业按经济规律有序经营。政商关系不仅关涉营商环境,而且反映党风、政风和社风。党员干部要明晰政商交往的界限和禁区、红线和底线,同私人老板交往既要坦荡真诚、真心实意靠前服务,主动关心、及时回应企业的合理诉求、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清白纯洁、守住底线,清清爽爽用权,不吃拿卡要,不搞权钱交易,谨防被“围猎”,更不能甘于被“围猎”。

案例通报

某省心血管病医院原副院长马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马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纪国法,甘于被“围猎”,对不法药商的前呼后拥、阿谀奉承享受至极,利用手中职权,拿医疗设备、药品、耗材采购准入资格作为筹码,长期与不法药商结成利益同盟,寻找中间人作为“防火墙”,充当“影子股东”,内外勾结大肆受贿,大搞“期权腐败”,扰乱医疗卫生秩序,破坏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啃食群众和医院利益,损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马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依法处理。

特别提醒

对党员干部来说,交友必须慎之又慎,从善交友,择廉交友。与私人老板的交往,要牢牢把住亲清二字,不参与吃喝玩乐等私人活动,不接受宴请和活动安排,不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换。


不准违规与境外机构和人员交往


纪法评述

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干部,往往掌握着大量党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容易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和人员拉拢诱惑腐蚀的对象。这些人员如违规同境外机构和个人交往,容易将党和国家秘密和安全置于危险之地,危害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党纪惩处。其他党员干部与境外机构、人员交往时,也要保持警惕,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防止被拉拢、策反。为境外机构充当间谍,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

案例通报

某市政府法制办原副主任科员周某某向境外间谍提供材料案。2013年7月,周某某受境外间谍人员勾联,向间谍人员提供信访、维稳资料,并收取活动经费1000元。按有关规定给予周某某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由副主任科员降为办事员。

特别提醒

国家安全和利益无小事。无论是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干部,还是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干部,都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未经组织批准不能私下与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更不能在联系、交往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准搞政治攀附、拉帮结派


纪法评述

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党内决不能搞封建依附那一套,决不能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那一套,决不能搞门客、门宦、门附那一套。搞政治攀附、拉帮结派,与党的性质宗旨背道而驰,与党的组织路线格格不入,与党管干部原则冰火不容,应当受到党纪严惩。

案例通报

某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蒋某政治攀附问题。为达到个人升迁目的,蒋某甘愿成为该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曹某的“马前卒”和“利益代言人”,一切以曹某的需要为需要,凡是曹某提出的要求,他都不折不扣地落实。蒋某在曹某的“关心”和“帮助”下,被提拔为该省农信社党委书记。之后,他对曹某多次安排的承揽工程建设、干部任用、职工招录等事项唯命是从。在曹某落马后,蒋某也因自身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无论是在“八小时内”,还是在“八小时外”都要加强自身修养,增强组织观念,维护正常的同志关系、同事关系,坚决抵制“认圈子不认同志”“拜码头不敬组织”的歪风邪气,不搞投机攀附,不搞团团伙伙。


不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


纪法评述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一些干部积极结交政治骗子,说到底是由于理想信念动摇,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意识弱化,不信组织信关系,不走正道抄近道。防止掉入政治骗子的陷阱,最根本的是要补足精神之“钙”,培育政治风骨,对党忠诚老实,形端影直自会百毒不侵。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守住为官做人的气节、定力和底线,自觉抵制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要多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工作上,少搞些个人盘算、拉拉扯扯,多一些夙夜在公、实干担当,一身正气、一尘不染,让那些居心叵测的人无缝可钻、无计可施。

案例道报

某市原市委书记褚某某结交政治骗子、跑官买官问题。褚某某担任某市委书记期间,一企业老板向其引荐了李某。李某自称在中央某机关工作,认识“大领导”,可为其在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李某提出要50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褚某某便安排某市一家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挪用公款450万元转给对方。1个多月后,此人再提需要100万元。褚某某便向一名曾在某市承揽过绿化工程的私人老板索要100万元。之后,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褚某某担心自己结交政治骗子、跑官买官一事败露,先后两次到省纪委监委说明情况,谎称自己与李某交往,是为某光电产业争取资金,二人并无经济往来。褚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的社会交往中,一定要保持定力,擦亮眼睛,交良友善友诤友,自觉远离那些口大气粗、装神弄鬼的人。对于政治骗子的请托,要严辞拒绝,决不能被其利用,更不能与其沆瀣一气,也去充当政治骗子。


不准参加小圈子性质的饭局、牌局


纪法评述

党员干部有社会交往的需求,通过聚会等联络感情、结交朋友了解社会,本身并无不妥,但有极个别人借联谊、聚会之名,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使之成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的平台,这是我们党坚决反对的。“圈子文化”横行,必然导致党内政治生活极不正常,从严治党形同虚设,甚至有人只信“圈子”,丧失理想信仰,危害极为严重。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圈子文化”,严肃查处搞“小圈子”问题。

案例通报

某省文旅厅副厅长张某长期参加带有“小圈子”性质的饭局问题。2015年以来,张某多次参加其同乡私营企业家杨某组织的饭局、牌局等活动。杨某在全省多地开办有文化娱乐、餐饮等产业,为了拉拢领导干部,杨某组建了一个经常打牌的群,经常联络组织省、市机关的领导干部进行聚餐、扑克牌,逐渐形成一个“小圈子”,参加该群的领导干部和私人老板,经常互通政商信息,甚至搞权钱交易。张某因违规接受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参与的党员领导干部也受到相应处理。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守住交往关、生活关,参加饭局、牌局等活动要慎重,要警醒“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防范“腐从口入”“腐从手入”。尤其是面对一些酒中有话、牌里有求的“饭局陷阱”“牌局陷阱”,要自觉抵制拒绝,不要让“请君入席”演变成“请君入瓮”。


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纪法评述

共产党人应当具有信仰坚定、光明磊落、品行端正的高尚人格。在实践中,诬告陷害他人的动机各种各样,如挟嫌报复、嫁祸于人、打击别人、邀功请赏、嫉妒等。诬告陷害从后果来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党纪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规定的诬告陷害行为。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党纪政务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也包括受到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的责任追究。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诬告陷害违法行为。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又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的。三是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通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他人行为侵犯了党员和公民的正当权益,同时也干扰党组织和执纪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当受到党纪国法惩戒。

案例通报

某县委原常委、办公室主任胡某某诬告陷害案。2016年至2018年,因谋求职务晋升得不到满足,胡某某便多次使用以他人名义登记的手机号码,将从网上看到或道听途说的信息编辑成手机短信匿名发给多名领导干部,诬告陷害他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胡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9月,胡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特别提醒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同时,党员干部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允地反映问题,不能仅凭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就不负责任地肆意告状,更不能怀着不正当的目的,故意诬告陷害他人。


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纪法评述

廉洁用权、秉公用权,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品格和形象,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服务群众时,更不允许借机谋取私利,收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涉嫌受贿犯罪,不但要追究党纪责任,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通报

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原一级巡视员王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20年7月至8月,王某先后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王某某微信转账1万元,接受王某某为其支付沙发、茶几、大理石桌面等家具费用4万元。王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无论在“八小时内”,还是在“八小时外”都要与管理服务对象正当交往,即便提供合法合规的帮助、支持,也不能图回报,做到政商关系亲清。


不准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住房、汽车等


纪法评述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尤其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格执行,党员干部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现象越来越少。但是,有少部分党员干部“心有不甘”,仍然想方设法将权力变现,用权力谋利,有的采用更为隐蔽的方式,以各种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或者下属单位、企业借款、借房、借车等,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党员干部在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财物的同时,也出借了手中的公权力,其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其行为已触犯了党纪国法的底线,必然受到相应处分。

案例通报

某县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长期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车辆等问题。2013年至2019年,王某某在担任某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长期违规借用下属某供水公司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并在该企业报销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和该局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61万余元;2014年至2019年,经王某某同意,县水利局多名在职人员在该企业违规兼职取酬。2020年12月,王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降低退休待遇处理。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内外都要与管理服务对象要保持距离,自觉做到关系亲清,不利用职权借钱、借车、借房。党员干部要保持清醒认识,严格廉洁自律,莫玩“借用”的帽子戏法,避免由借用变成收受,一步步走向腐败的深渊。









来源:纪检监察室
编辑:党群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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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
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始建于1951年,现为内蒙古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持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公路全行业专业工程设计甲级、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等资质,具备提供覆盖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试验检测、项目管理等全过程综合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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