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0 日
员工申报小费截止日:如果员工 8 月收到的小费超过 20 美元。
⏰9 月 15 日
EFTPS(2026 年 8 月):通过电子联邦税收缴款系统缴纳 6 月份的预扣税和其他税款。
Form 1042:非美国人士的美国来源收入预扣税。
Form 1065:已申请延期的美国合伙企业报税。
Form 1120(Jun.FY):财年于 6 月结束的企业。
Form 1120-W(2026Q3):缴纳 2026 年度第三期预估税
⏰9 月 30 日
Form 2290:重型公路车辆申报
本月 10 号和 15 号的报税截止日已过,有需要的出海企业可联系专业顾问获取协助。
很多企业判断销售税时,会先看自己卖的是商品还是服务。
如果发现自己提供的服务在某个州不属于应税项目,就很容易进一步得出一个结论:
这项服务不用收销售税,所以公司也不需要考虑销售税。
实际上,这两件事不能直接画等号。
一项服务是否应税,解决的是「这笔交易本身要不要向客户收销售税」;企业是否已经在某个州产生销售税义务,还需要继续看当地的经济关联标准、销售规模以及具体规则。
有些州在计算经济关联门槛时,并不会只计算应税销售额。
例如,德州目前给予远程卖家的经济关联安全港为:过去连续 12 个月,在德州的总收入低于 50 万美元。
这里计算的「总收入」,包括向德州销售的应税和非应税商品及服务,还包括转售交易以及向免税主体的销售。
也就是说,一家企业提供的某项服务即使本身不征销售税,这部分收入在特定州仍然可能参与经济关联门槛的计算。
B2B 业务也是类似的逻辑。
客户是一家公司,并不会自动让一项原本应税的服务变成免税服务。
如果交易涉及转售、免税主体或其他特定豁免,还需要进一步确认是否满足当地规定的条件,以及企业是否保存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所以,服务型企业判断销售税时,不能在看到「这项服务不征税」以后就直接停止判断。
服务型企业另一个很常见的问题,是直接按照合同、发票或者产品页面上的名称判断销售税。
例如企业向客户收取:
技术咨询费;
软件服务费;
数据分析费;
数字营销服务费;
系统服务费。
从商业角度看,这些都可以统称为「服务」。
但州税务机关判断一项服务是否应税时,通常还会进一步看企业到底向客户提供了什么,以及客户支付这笔钱主要获得了什么。
举例
一家企业给客户提供所数据分析服务,但实际业务可能是企业收集客户的数据,通过系统进行整理和分析,再把生成的报告提供给客户。
也可能是顾问根据客户提供的数据进行人工分析,最后给客户提出经营建议。
两项业务都可能被企业称为「数据分析」或者「咨询」,但销售税上的定性未必相同。
纽约州在判断信息服务时,就会关注一项服务的主要功能,以及客户实际为什么付费。
2024 年,纽约州税务和财政部门曾针对一家网络和移动端分析服务商作出咨询意见。
该企业通过软件收集用户行为数据,并向客户提供整理后的分析结果和报告,最终被认定为应税的信息服务。
同年另一份咨询意见中,纽约州又认定一家网络招聘平台提供的招聘信息发布服务本质上属于广告服务,因此相关收入不属于应税信息服务。
类似的问题在软件服务中也很常见。
所以,一家公司对外统一写「软件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或者「咨询费」,并不足以直接确定销售税处理。
尤其是软件、数据分析、信息服务、网络安全、数字营销等业务,实际交付内容往往比合同名称复杂得多。
对于中国出海企业来说,这个误区尤其常见。
例如一家企业,团队全部在中国,没有美国办公室,也没有美国员工,通过线上方式给纽约、德州、加州等地的企业客户提供软件、数据分析或者技术服务。
企业很容易从服务提供地点出发理解:
人在中国工作,服务也是在中国完成的,所以美国销售税应该和公司没有关系。
但销售税判断,并不一定只看服务人员坐在哪里。
对于远程服务、数字服务和线上服务,有些州还会关注客户在哪里接受服务、服务在哪里交付,或者服务的实际使用地点在哪里。
例如纽约州 2024 年的一份咨询意见,涉及一家没有美国实体经营场所的外国企业。
纽约州明确指出,如果企业与纽约形成销售税关联,并且应税服务交付到纽约州,那么即使发票地址写的是其他州,也不能据此改变该项交易在纽约的销售税处理。
因此,对于服务型企业而言,
在判断美国销售税时,
至少要关注三个要素:
第一,服务类型。
企业实际向客户提供的到底是咨询、软件、数据处理、信息服务、广告服务,还是其他类型的服务。
第二,客户及服务使用地。
客户位于哪个州,服务在哪里交付、使用或者产生实际利益。
第三,企业在当地的销售规模和经济关联。
即使某些交易本身免税,也要确认当地计算经济关联门槛时是否会把相关收入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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