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2 月 9 日,上海海事局发布通知,要求使用新的「单一窗口」对危险货物品名进行备案和申报。经过半年多的过渡期,9 月 11 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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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分类体系与合规申报
01|新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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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危险品仓库必须严格按照在海事局备案的品名进行装箱作业及申报,没有备案的品名,仓库不得装箱 -
上海外港率先执行:6 类、8 类、9 类危险品仓库不允许装箱作业及申报《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品名——如果申报会被驳回,并对仓库进行检查 -
《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品名,只能由高危仓库装箱作业及申报
实操提醒
从上海出货,做危险品拖车或者危险品仓库内装的客户,出货之前务必与货代核实对应危险品仓库是否有备案资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延误。
02|危险货物 vs 危险化学品:不是一回事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定义: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关键标识:有 UN 编号,分 9 大类。判定方式:通过分类鉴定报告(空运鉴定/海运鉴定)确定。
危险化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91 号令)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关键标识:落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2828 条列明条目。判定方式:核对品名、别名、CAS 号是否在目录中。第 2828 条为兜底条款(闭杯闪点≤60℃的易燃制品)。
危险品出口全链路单证流转
03|危险化学品出口:电子底账是硬门槛
04|危险货物出口:两证是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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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危包证)——订舱时需要提供本批次实际危包或参考危包,申报舱单时重量须与危包证一致 -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性能证)——由包装生产厂家出具
05|全链路顺序(以笔者经手订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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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包装厂——出具性能证,包装使用人=C -
B:C 的受托代办方——代办危包使用鉴定、代办出境危化电子底账 -
C:危货生产&灌装工厂,危包证包装使用人,电子底账生产单位 -
D:国内采购方、货权持有方、报关发货人——出具代理报检委托书给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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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生产 UN 包装→出具性能证(使用人 C),交付 C -
C 采购包装,完成危险品灌装 -
C 和 D 签订国内购销合同,货权转移给 D;D 盖章出具代理报检委托书给 C,授权 C 处理该批货物报检事宜 -
C 另行委托 B,向海关代办:危包使用鉴定(危包证)+ 出境危化电子底账 -
B 办结危包证、生成电子底账后,全套单证交付 D -
D 作为报关发货人,调用该电子底账号,完成出口报关、订舱、海事危申报,对接境外买方
各单证抬头固定
性能证:出具 A | 包装使用人=C 危包证:申请人=B | 包装使用人=C 出境危化电子底账:申请人=B | 生产单位注册号=C 报关单:经营单位/发货人=D 以上证书不用非得出具与报关单发货人抬头一致。
06|上海港危险品操作时间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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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备案要提前:订舱前就确认品名是否已在电子口岸海事危防处完成备案,不要等到申报才发现没备案 -
洋山港:新规货物需提前 4 天完成危申报,电子审核周期延长至 72 小时 -
外港:船边直装货物需预留 48 小时危库暂存时间 -
上海港洋山三期目前要求所有类别危险品一律船边直装,不给进港计划 -
危险品不能做漏装,只能改配——船公司超重时优先甩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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