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表述:员工本人申请,自愿放弃五险一金,单位将社保费用折算成现金发放给员工。
企业需要谨记,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双方协商、员工自愿承诺等情况免除。另外,企业面对这样的“约定”,也不要认为是“占了便宜”,这实际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很容易踩坑:现实中有员工拿了几年补贴,离职时再主张补缴,甚至部分地区还能以此主张经济补偿。
常见表述: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害,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在某些老厂房、高危作业岗位上,至今偶尔还会遇到这类行为。部分企业会把相关免责表述写进内部管理制度,还有的会单独让员工签署一份所谓“风险告知书”。
这类约定同样无效,工伤责任也属于法定责任,不能通过合同预先免责。就算员工操作不当引发事故,只要存在客观用工事实,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见表述:员工未干满三年离职,需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公司提供培训,承诺五年服务期,中途离职承担违约金。
离职违约金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只有两种情形可以设置离职违约金:一是专项技术培训的服务期;二是竞业限制。
且就算是合规设置的违约金,也不能随意设定金额。一般来讲,上限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专项培训支出,同时要按照员工已履行完毕的服务期进行比例折减。
常见表述:在职期间不得结婚、不得生育,否则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
这一类条款毫无争议,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不仅无效,还可能构成就业歧视。婚姻、生育本身属于公民法定权利。如果企业依据该条款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常见表述:员工知悉岗位工作特点,承诺不因额外工作时间向公司追索加班费;双方确认,薪酬已包含所有加班对价,员工不得另行申请加班费。
加班费是法定独立的劳动报酬,不能简单打包进固定工资里。即便企业在薪资结构中单独列一项“加班补贴”,如果实际加班时长对应的法定加班费高于约定金额,员工依然有权主张补足差额。
常见表述: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及员工工作表现,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薪酬标准,员工无条件服从。
这一类条款存在的争议较大,它并非完全无效,实务中还是需要参考审查标准。法律上认可企业的合理用工自主权和经营调整需求,不会禁止企业预设调岗调薪的授权约定,但是《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岗位、工作地点和薪资等)变更时,原则上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一旦发生争议,仲裁委和法院也会审查调岗调薪的合理性。
常见表述: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应优先内部协商解决,员工承诺不得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亦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权、诉权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救济权利,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员工自愿承诺就排除其权利或者附加前置门槛。
企业如果希望减少仲裁数量,建议修改成: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