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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 | 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兴亚通关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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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柬埔寨海关 AEO 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3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柬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柬埔寨海关认证的 AEO 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

二、便利措施

双方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向互认 AEO 企业提供以下便利:

  • 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协调处理通关问题;
  • 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保障对方 AEO 企业货物的快速通关。

三、中国出口柬埔寨申报要求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告知柬埔寨进口商,由其按柬方规定申报。编码格式为:"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示例:AEOCN123456789)。

四、中国自柬埔寨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自柬埔寨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柬埔寨 AEO 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KH)+7 位企业编码”(示例:KH202500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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