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近日印发通知,明确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检查指导原则将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第 94 届 CMEF 及系列展定档北京,将紧扣“十五五”规划与“三医联动”战略,打造全球医疗产业风向标。
药监局新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1 月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为更好指导各级药监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检查指导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标准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新修订《规范》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查和上市后监督检查,并依据《检查指导原则》进行判定和处置。
二、过渡期安排
2026 年 11 月 1 日前,按现行《规范》开展许可核查,同步参照《检查指导原则》评估企业执行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对于此前已受理但未现场核查,或因整改未完成未作决定的申请,自 11 月 1 日起一律按新修订《规范》核查。
三、强化备案后监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后 3 个月内须开展现场检查。2026 年 11 月 1 日前已备案但未检查的,届时按新修订《规范》执行。
四、制定监督计划
各省级药监部门应依据风险程度制定上市后监督检查计划,分阶段完成全覆盖检查,督促企业按期达标,确保持续合规。
五、特殊类别管理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定制式义齿及独立软件类器械,须同时符合新修订《规范》及相应现行附录要求。相关检查指导原则将另行修订发布。
本《检查指导原则》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18 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
2026 年 9 月 14 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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