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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CMEF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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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94届CMEF,10月21-24日,首都国际会展中心

国家药监局近日印发通知,明确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检查指导原则将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第 94 届 CMEF 及系列展定档北京,将紧扣“十五五”规划与“三医联动”战略,打造全球医疗产业风向标。


药监局新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1 月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为更好指导各级药监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检查指导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标准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新修订《规范》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查和上市后监督检查,并依据《检查指导原则》进行判定和处置。

二、过渡期安排
2026 年 11 月 1 日前,按现行《规范》开展许可核查,同步参照《检查指导原则》评估企业执行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对于此前已受理但未现场核查,或因整改未完成未作决定的申请,自 11 月 1 日起一律按新修订《规范》核查。

三、强化备案后监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后 3 个月内须开展现场检查。2026 年 11 月 1 日前已备案但未检查的,届时按新修订《规范》执行。

四、制定监督计划
各省级药监部门应依据风险程度制定上市后监督检查计划,分阶段完成全覆盖检查,督促企业按期达标,确保持续合规。

五、特殊类别管理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定制式义齿及独立软件类器械,须同时符合新修订《规范》及相应现行附录要求。相关检查指导原则将另行修订发布。

本《检查指导原则》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18 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
2026 年 9 月 14 日

来源标识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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