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印发《厦门市人工智能与具身智能合作创新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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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抢抓人工智能与具身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机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前沿技术研发与规模化应用的需求牵引与政策导向作用,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构建“4+4+6”现代化产业体系、聚力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围绕我市人工智能与具身智能产业发展战略,以场景为牵引、市场为导向、制度创新为保障,探索建立“研发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创新采购模式,推动人工智能在千行百业的融合应用。
鼓励各行业单位积极挖掘并提出高质量项目需求,聚焦大模型、智能算力、核心算法、关键硬件、机器人整机及智能体等领域,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的应用示范。力争每年推动落地一批具有产业引领性与技术突破性的合作创新采购项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主体,形成“需求明确、路径清晰、产品可用、场景可复制”的创新闭环,为我市建设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应用先导区提供坚实支撑。
(一)适用范围。拟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前提条件:
1.战略符合性:项目须符合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契合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及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方向。
2.情形必要性:项目须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是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是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采购人:市级各主管预算单位是合作创新采购的责任主体。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依法授权所属预算单位具体实施。
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合作创新采购事务,包括组建谈判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
3.协同管理部门: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场景建设应用和人工智能与具身智能推进工作专班的通知》(厦府办〔2025〕43号)人工智能与具身智能工作专班组织架构,市工信局、市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统筹、业务指导、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
(一)项目策划。鼓励采购人主动策划提出项目,也支持市场供应商根据自身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的核心需求,事前与相关采购人充分沟通,双方明确具体需求与合作意向后,由采购人提出合作创新项目。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重点分析:一是项目是否符合《办法》对“创新产品”的定义及本方案规定的适用范围;二是需求真实性与产业紧迫性;三是技术创新的前沿性、突破价值及知识产权潜力;四是项目研发主体(包括供应商及其组成的联合体)的技术积累、产业化前景,若为联合体形式,还须重点关注其协同攻关能力;五是场景的开放度、典型性与示范推广潜力。市工信局会同市数据管理局加强对各采购单位项目可行性分析的指导。
(三)采购方案编制与论证。采购人应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制定采购方案,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对采购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与合规性等开展咨询论证,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查与核准程序后,方可进入后续环节。
(四)项目立项。一般性项目,由采购人按预算管理规定申报部门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后予以立项。若属于市级政务领域信息化项目,由采购人提交项目资料,市数据管理局按照《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和造价评估。若属于国资领域信息化项目,由国企采购人自行安排预算。
(五)项目库动态管理。对已立项项目纳入项目库,由市工信局会同市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实行编号与全生命周期动态跟踪管理,并提供政策、资源等配套服务。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采购人应严格遵循《办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1.组建谈判小组:采购人应依法组建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须包含法律专家、经济专家和技术专家各至少1名。
2.发布采购公告:除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应发布采购公告公开邀请供应商。谈判小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供应商仅有两家或一家的,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
3.第一轮交流: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创新概念交流。采购人根据交流结果,形成谈判文件。
4.第二轮谈判: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可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降低最低研发目标、提高最高研发费用,也不得改变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
5.确定研发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研发供应商,原则上确定唯一一家供应商,最多不得超过三家。
1.组织阶段性验收。采购人应组织谈判小组,对研发供应商提供的阶段性成果进行阶段性验收,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应予以淘汰。
2.组织研发成果验收。采购人应组织谈判小组,严格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方法与标准组织验收。产品验收应注重在实际应用场景中的稳定性、可靠性与易用性。
3.确定并采购首购产品。仅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成功的,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产品为首购产品;有两家以上研发成功的,采购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按照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一家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
研发合同履行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研发供应商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终止研发合同,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采购人按研发合同约定向研发供应商支付相应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项目采取分段补偿模式,已发生的研发成本应据实补偿,与后续阶段的技术风险无关联,不存在费用退还问题。
建立由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与市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参与的市级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并实施年度评估。给予经费保障,采购人按预算管理程序列明最高研发费用构成,符合规定的项目可使用市级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构建智力支撑体系,组建涵盖多领域评审专家库,为项目论证提供决策支持。同时完善容错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但因非主观原因导致未达预期项目,在考核评价、专项审计等予以免责。创新投融资与市场合作,鼓励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早期介入,探索“研发合同+投资协议”联动模式。加大政策宣传与能力建设,搭建常态供需对接平台,提升各方实操能力与参与积极性。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人工智能与具身智能领域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项目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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