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部分媒体对“泰国向外资开放7类服务业”的报道,可能容易让人理解成:外国企业以后可以更自由地经营酒店、餐厅、旅游、零售等业务。
但这并不准确。泰国这次调整的重点,不是取消对外资服务业的监管,而是把一部分原本已由其他主管部门严格管理的业务,剔除《外商经营法》项下的许可。换句话说,企业少办一道证,但并不是“不用监管、不用牌照、更不用满足条件”
一、原来外资企业可能要过“两道门”
泰国《外商经营法》将不少服务活动列入限制范围。对于外资控股或外资主体而言,如果经营的业务落入相关限制清单,通常需要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License,FBL)或外商经营证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FBC)。
问题在于,一些行业本身已存在专项监管。例如:
电信企业要接受泰国国家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监管;
资金中心受泰国央行外汇管理规则约束;
证券和衍生品业务由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
所以,企业在取得行业许可后,还要再走一次《外商经营法》的许可程序,容易出现监管重叠。
2026年8月28日,泰国在《皇家公报》发布新的部级条例,将部分服务活动排除在《外商经营法》的外商经营许可要求之外。泰国政府公关部将其概括为新增七项服务活动豁免。
这项政策的逻辑并不复杂:有些业务原本已经受到电信、外汇、证券、衍生品或能源等专项法律监管,再额外申请《外商经营法》许可,容易形成重复审批。
因此,泰国此次选择的是“减一道手续”,而非让相关业务脱离监管。关键在于,这不是对所有服务业“开绿灯”。
上述业务大多属于已有主管部门监管、仅限关联公司内部,或技术与资金门槛较高的领域。例如,电信企业仍须取得泰国国家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牌照;资金中心仍受泰国央行外汇规则约束;集团内部服务也须符合股权或管理关系条件。
二、放宽的第一类:已有专项监管的专业业务
第一类业务包括:
无自建网络的一级电信服务
资金中心
以及特定证券和衍生品业务
(1) 一级电信服务
本次豁免只面向“不拥有自身电信网络”的一级牌照经营者。它不意味着所有外资都可自由进入泰国电信业,企业仍须取得泰国国家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的相应许可;二级、三级电信业务的外资限制并未因本轮新规而消失。
(2) 资金中心
所谓资金中心,通常是跨国集团在泰国统一管理集团内部资金、流动性、外汇和融资安排的机构,并不是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银行、支付或贷款业务的普通金融公司。企业仍须遵守泰国央行关于外汇管制和资金中心的规定。
(3) 证券与衍生品部分也并非“全面开放”
本次调整涉及为购买证券提供融资、回购交易,以及部分场外衍生品的交易、顾问和基金管理服务。业务是否适用豁免,仍取决于具体交易结构、标的、结算方式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要求。另外需要留意的是,这些豁免的直接效果是免除FBL或FBC,而不是免除其他金融监管责任。
三、放宽的第二类:只能服务集团内部的业务
第二类是跨国企业较为关注的集团内部服务,包括:
行政管理
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管理
以及境内债务担保
这类豁免的关键词是“关联公司”。
例如,一家外资企业在泰国设立共享服务中心,为集团内其他公司提供HR、财务行政或IT支持,若具备符合规定的关联关系,可能免于就该等服务另行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
但关联关系不是企业自行声明就能成立。条例对股权和管理控制设置了条件,例如两家公司存在共同多数持股、同一股东在两家公司分别持有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份、公司之间存在规定比例的直接持股,或双方有超过半数的共同董事、管理合伙人等。债务担保的适用范围更窄,只限符合条件的关联公司之间、且限于境内债务。
因此,这项变化主要利好区域总部、共享服务中心、资金管理平台等集团化经营主体,而不是普通外资企业可以借“内部服务”名义向市场任意提供咨询、IT外包或金融担保。
四、放宽的第三类:场景被严格限定的辅助业务
第三类包括两项业务:
其一,是出租企业部分场地,用于安装ATM、金融服务设备或自动售货机,为公司员工提供便利;
其二,是直接向石油特许经营者、产品分成合同承包商或依石油法律订立服务合同的合同方提供石油钻井服务。
前者看似是“场地出租”,但适用场景很窄:必须是企业自身场地,并且设备用途是为员工提供金融或生活便利,不是一般商业地产、商场铺位或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租赁。
后者也不是能源行业的全面准入开放,而是直接服务于石油项目合同方的专业钻井业务。泰国商务部解释,该领域技术和资金门槛高,特别是海上钻井缺少泰国本土服务商,因此通过免除《外商经营法》项下的许可来增加专业服务供给。
五、为什么会出现“7类”和“8项”两种说法?
市场传播中常见“开放7类服务业”,而泰国商务部在部级条例中将具体业务拆分为8项。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新规涉及业务数量存在矛盾,主要是统计口径不同。
从法规调整方式看,部分媒体将证券和衍生品相关业务合并计算,形成“七项服务活动”的说法;泰国商务部则按具体监管业务拆分,将电信、资金中心、证券融资、衍生品服务、集团内部管理、集团内部担保、员工便利设施场地及石油钻井分别列示为八项。对外资企业而言,关键不是数字,而是确认自身业务是否落入具体豁免条款,并满足相应条件。
六、酒店、餐饮和旅游业仍未因新规开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酒店、餐厅、旅行社、纪念品商店、体育服务和语言学校,不在本轮豁免清单内。
泰国商务部已就社交媒体流传的“7类民生服务业对外资开放”说法作出澄清,指出其与法规内容不符。泰国公共电视台事实核查平台(Thai PBS Verify)也认定,相关帖子将真实政策与错误行业名单混合,容易造成“传统服务业全面开放”的误解。
因此,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次政策应理解为泰国对专业化、受专项监管和集团内部业务的定向优化,而不是外资进入所有服务业的通行证。涉及酒店、餐饮、文旅、零售等面向消费者的业务,仍应逐项核查外资准入、行业牌照、持股安排及反代持规则。
信息来源
https://thailand.prd.go.th/en/content/category/detail/id/2078/iid/539167
https://www.prd.go.th/th/content/category/detail/id/39/iid/539557
https://ratchakitcha.soc.go.th/documents/127976.pdf
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thailands-opening-of-telecom-fintech-and-technology-services-to-foreign-business/11/
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thailand-opens-certain-services-and-other-activities-to-foreign-business/17/
https://www.bakermckenzie.com/en/insight/publications/2026/09/thailand-foreign-business-act-exemptions-in-effect
https://www.thaipbs.or.th/verify/content/15637
https://thethaiger.com/news/phuket/hotels-and-restaurants-are-not-in-foreign-business-licence-exemp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