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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采购与供应链实践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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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旨在规范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情形下的紧急采购行为。

一、规范定义与适用范围

紧急采购指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需求,使用预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排除情形:非紧急情况下按应急预案事先开展的采购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二、采购方式选择与采购流程简化

1、采购方式选择

紧急采购鼓励电子化采购模式,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询价为主,采购时间极为紧迫或采购渠道受限时,可直接采购,由专业人员协商定价。

2、采购流程简化

紧急采购情况下可直接邀请供应商。

提交响应或通过审查的供应商仅一家或者两家时也可继续进行。

紧急采购时也可以缩短投标响应时间,评审专家由采购人自行选定。

3、采购审批豁免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改用其他方式,以及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无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者仅需报主管预算单位备案。

三、关键指标要求

1、采购结果公告

紧急采购确定供应商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布;不具备条件的,紧急情况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2、采购合同追加

紧急采购可从原供应商添购,添购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30%。

3、合同预付款

鼓励将紧急采购的预付款比例提高至40%以上。

4、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活动文件资料至少保存十五年。

四、监督管理

紧急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采购人须建立内部会商决策机制,综合研判必要性,并针对风险制定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违规启动紧急采购或规避程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6〕12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能力,规范紧急采购行为,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2026年9月7日
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能力,规范紧急采购行为,提高紧急采购效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者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紧急情况下,使用预算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具体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采购人开展紧急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采购人在非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本单位应急预案或者为应对不可抗力事件事先开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紧急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紧急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为主,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 紧急采购遵循科学合理、响应及时、保障有力、规范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实际需要,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紧急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部会商决策机制,综合研判开展紧急采购的必要性,合理确定紧急采购方式和程序。针对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采购人应当提出对应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加强对紧急采购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依托电子化系统,完善紧急采购物资品目和供应商信息,加强对接供需,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通过网上直接采购、电子反拍等程序,提高紧急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电子卖场开辟专栏,提供紧急采购物资品目和供应渠道等信息。
第二章 紧急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采购人应当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政府间事权划分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利用现有物资储备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在现有物资储备和资源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现场应急处置和援救需要的,采购人经内部会商决策,启动紧急采购。
应急处置和救援中的紧急调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历史成交信息、市场供给情况等,确定紧急采购标的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等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确保需求清楚明确,便于执行。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供应的要求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购人可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结合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时间紧迫程度、市场供给情况和供应商响应能力等因素,确定紧急采购的方式,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通过竞争择优选择供应商。
因时间极为紧迫、市场供给渠道受限等原因,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需要的,采购人可以向供应商直接采购,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价格,明确合同条件。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紧急采购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采购程序。采购人可以发出邀请书直接邀请供应商参与紧急采购。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可以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缩短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时间。
采购人可以自行确定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数量。需要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等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紧急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后,报主管预算单位备案,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在保证采购需求和时效性的前提下,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有利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保护环境、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目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不具备及时发布条件的,最晚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四条 紧急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采购文件约定适用简式合同的,简式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采购标的名称、质量、数量,履约验收标准,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紧急情况出现前依法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能满足应急处置和援救需要的,采购人可以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添购或者追加的采购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履约验收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采购品种和数量准确无误、质量合格,确保紧急采购质效。
第十七条 采购人开展紧急采购,应当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以上,保障紧急采购活动有序开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物资费用支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完整保管每项紧急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紧急采购的情况说明;
(二)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三)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四)采用的采购方式及简化程序。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直接采购的协商情况记录;
(五)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
(六)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理由;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审专家选取方式。
第十九条 主管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要求,按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紧急采购项目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紧急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紧急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启动紧急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存在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在紧急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在紧急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存在与采购人、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紧急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进行的紧急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条 对外紧急援助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紧急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其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供应商资格条件、竞争范围、信息发布等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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