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进入阿曼市场,企业关注的问题也逐渐从公司设立、投资准入、许可证取得等“进入市场”的问题,转向企业设立以后如何持续、稳定经营的问题。
企业在阿曼开展长期经营活动以后,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往往具有综合性。除了公司治理和合同管理之外,还可能涉及劳动用工、外籍员工工作许可、税务、商业交往、第三方管理、个人数据保护、环境及安全管理、行政监管等不同领域。与此同时,企业自身已经建立的内部制度、集团管理要求以及客户合同中约定的合规义务,也会与阿曼当地法律共同作用于日常经营。
从法律服务实践的角度看,中国企业在阿曼建立合规管理机制,真正困难的往往不是“有没有制度”,而是现有制度如何与阿曼法律实现有效衔接,并进一步转化为业务部门能够理解和执行的操作规则。
因此,属地合规并不是简单增加一套当地制度,更不能理解为将中国企业原有制度翻译成英文或者阿拉伯文。其核心在于完成三个层面的转换:首先识别企业在阿曼实际承担的法律义务;其次明确这些义务与企业现有内部规则之间的关系;最后再把法律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流程、岗位责任和决策机制之中。
一
属地合规首先要解决的,是不同规则之间如何衔接
一家中国企业在阿曼经营,往往同时受到几类规则的约束:
第一类是阿曼当地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法规。例如公司、投资、劳动、税务、刑事合规、个人数据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要求。企业既然在阿曼开展经营,这些规则自然构成属地经营的基本法律边界。
第二类是企业自身已经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很多中国企业在采购、合同、财务、员工管理、廉洁从业、信息管理等方面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不会因为企业进入阿曼市场而当然失效,但在具体适用时需要考虑与当地法律之间的衔接。
第三类则来自合同。企业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签署的合同,以及部分客户的供应商行为准则、信息安全规则、商业道德政策等,也可能对企业提出高于一般法律最低标准的要求。
因此,同一个业务事项可能同时受到多重规则约束。
以商务交往为例,企业内部可能已经规定礼品、招待和利益冲突管理标准,但进入阿曼以后,还需要进一步判断交易对象的法律属性以及阿曼刑事法律对贿赂行为的具体规定。阿曼《刑法》Royal Decree 7/2018对公职人员和相关贿赂犯罪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企业在与政府部门、政府背景机构以及其他特定主体人员开展商务交往时,需要结合具体身份和交易背景进行判断,而不能仅按照企业内部对“普通商业客户”的标准处理。
同样,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内部可能已经建立了招聘、调岗和离职程序,但进入阿曼以后,还需要把这些程序与当地劳动法、Omanisation、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签证等要求结合起来。
因此,属地合规建设的第一步,不应当是急于增加新的制度,而是把不同规则之间的关系理清楚:哪些是阿曼法律强制要求,哪些是企业自身的管理标准,哪些是合同义务;如果几类规则同时适用,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执行。这一步看似基础,实际上决定了后续整个合规体系能否准确运行。
二
法律义务只有转化为业务动作,才真正具有管理意义
法律规定通常以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呈现,但企业内部管理需要解决的是另外一组问题:由谁负责、什么时候处理、如何判断、什么情况下需要升级、应当留下什么材料。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仅仅知道阿曼法律“规定了什么”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把法律要求转换成具体管理动作。
以劳动用工为例,阿曼现行《劳动法》由Royal Decree 53/2023颁布,对劳动关系、非阿曼籍员工就业以及工作许可等事项建立了相应规则。企业在实际管理中,需要关注的不仅是员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还应当关注员工实际岗位是否与许可情况相匹配、工作许可和签证何时到期、岗位发生变化以后是否需要办理相应调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从管理角度看,比重新编写一本厚重的劳动合规制度更有效的做法,可能是建立一套动态的人员管理机制,把员工国籍、合同岗位、实际岗位、工作许可、签证、劳动合同期限以及相关许可到期日纳入统一管理,并在招聘、岗位调整、续签和离职几个关键节点设置必要的法律检查。
工资支付同样如此。企业需要关注的不只是“工资有没有发”,还需要确保劳动合同、企业工资系统、实际银行支付以及当地监管记录之间不存在明显矛盾。对于长期经营的企业而言,合规往往不是依赖某一次法律审查,而是依赖这些日常管理动作持续、稳定地执行。
第三方管理、税务、数据保护等领域也是同样的逻辑。律师可以解释法律义务,但只有当这些义务被进一步转化为采购流程中的审查事项、付款前的异常识别、HR管理中的关键节点或者IT系统中的权限安排时,法律才真正进入企业管理。
因此,属地合规的核心并不是形成更多法律文件,而是建立“法律要求—内部规则—业务流程—责任岗位”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
第三方和商务交往,是跨境经营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阿曼经营,很难完全依靠自身员工完成所有业务活动。供应商、分包商、代理商、顾问、报关服务商、劳务公司等第三方,往往会深度参与企业经营。这也意味着,第三方风险是海外合规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但第三方管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交易对象采取完全相同的审查方式。提供标准化商品的普通供应商,与负责商务拓展、政府事务协调或者按照项目结果收取报酬的顾问,其法律风险显然不同。
因此,更合理的方式是根据第三方的实际作用进行风险分类。对于一般供应商,可以重点关注主体资格、营业范围、必要资质、银行账户以及基本利益冲突情况;对于与企业生产经营高度相关的服务商,则需要进一步考察履约能力、许可证和实际经营情况;对于代理商、顾问、中间人以及收费模式比较特殊的第三方,则通常需要进一步了解实际控制人、与客户或其他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服务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必要性,以及收费水平是否具有合理商业依据。
企业在实践中还经常会遇到“推荐供应商”的情况。客户、合作伙伴甚至企业内部人员可能会推荐某一家当地企业。从法律和合规角度看,“被推荐”本身既不意味着该供应商存在问题,也不能成为企业降低审核标准的理由。
更加稳妥的处理方式,是记录推荐来源,对推荐人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进行必要核实,再按照企业统一的技术、价格和商业标准进行选择。如果最终使用该供应商,应当能够通过现有采购材料说明其选择具有合理商业基础。
类似的原则也适用于商务招待、礼品和客户活动。企业真正需要建立的不是“所有商务活动一律从严”的机制,而是能够识别敏感对象、敏感时间和异常利益安排。正常、适度并具有真实商务目的的交往可以按照企业制度进行;如果相关活动发生在投标、续约、审批或者争议谈判等敏感阶段,则需要更加谨慎地进行法律判断。这样才能在正常商业关系与法律风险控制之间保持合理平衡。
四
合同法律风险不能只在签约阶段管理
很多企业的合同管理重点放在签署之前。法律部门审核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合同签署后则主要交给业务部门执行。
但对于跨境经营而言,很多真正影响企业利益的法律问题,恰恰是在合同履行阶段发生的。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客户在履约过程中调整需求、扩大工作范围、改变交付方式或者提出额外要求。为了维持合作关系和提高执行效率,业务部门有时会先按照客户要求实施,再补充书面手续。
这种做法并不一定不可行,但企业需要同步考虑合同项下的Notice、Variation、Change Order、索赔和证据保存要求。如果现场实际发生了大量额外工作,却没有及时确认客户指令和成本投入,等到双方讨论费用时,企业可能已经很难证明具体发生了什么。
因此,合同合规不能仅仅依靠法务部门“把合同审好”,还应当把合同中的关键权利和义务转化为履约管理要求。
对于一线业务人员而言,没有必要要求其准确判断某项事实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索赔事件”,但至少应当知道:如果工作范围、成本或者履约时间发生了明显变化,需要及时记录是谁提出要求、具体增加了什么工作、投入了什么人员设备、造成了什么影响,并保存邮件、现场记录、照片或者必要的即时通讯记录。之后再由合同管理或者法律人员根据合同条款判断是否需要正式发出通知。
这样做的价值在于,企业既可以保持业务端的灵活性,也不至于因为前期证据和通知不足而丧失本来可以主张的合同权利。
五
数据和证据管理正成为海外合规中越来越重要的法律问题
随着企业经营数字化程度提高,阿曼当地经营涉及的数据量也在持续增加。员工护照、签证、工资账户、医疗信息、门禁考勤、CCTV、车辆定位、事故记录以及内部调查资料,都可能构成需要依法处理的个人数据。
阿曼通过Royal Decree 6/2022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并建立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法律框架。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还需要特别关注一个跨境场景:阿曼当地员工或者经营数据可能进入中国总部或者其他境外系统。
这类问题如果仅仅从“公司内部使用”角度理解,很容易忽视数据跨境本身可能触发的法律要求。
比较实际的管理方式,是先完成数据流向梳理。企业至少应当知道自己正在收集哪些数据、由哪个部门管理、存放在哪里、哪些数据需要传出阿曼、传给谁、为什么需要传输以及谁具有访问权限。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判断具体场景需要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类似的问题也存在于重大事故、内部调查和政府检查中。当企业发生事故或者面临调查时,除了第一时间处理现场和履行相应报告义务,还应当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例如相关邮件、CCTV、设备记录、即时通讯信息以及现场记录,都可能在之后的监管调查、合同争议或者责任认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一套成熟的合规体系不能只告诉员工“不能做什么”,还应当告诉企业在重大事件发生以后“哪些事情必须立即做”。及时保存原始记录、控制外部沟通、明确报告路径并在必要时尽早引入律师,往往能够避免事件本身之外的次生法律风险。
六
属地合规最终应当解决的是“有效运行”,而不是制度数量
企业衡量合规工作时,容易关注制度数量、培训次数或者审批数量。这些指标当然有一定意义,但并不能直接证明企业的合规体系真正有效。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当一个异常事项发生以后,业务人员是否能够及时识别;高风险事项是否能够进入适当层级决策;发生争议或者监管调查后,企业能否完整还原当时的业务背景和决策过程;当地法律变化以后,企业能否及时调整自己的内部流程。
例如,对于一笔高风险顾问费用,如果几年以后企业仍然可以说明为什么需要该项服务、为什么选择这一主体、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联、费用为什么合理、由谁批准、对方最终提供了什么服务以及款项实际支付到哪里,那么这条完整的业务和证据链,本身就是合规有效运行的重要体现。
反之,如果企业拥有完善的第三方制度,但遇到具体交易时没有按照制度实施,也无法提供相应记录,那么制度数量本身并不能真正降低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已经具有一定管理基础的企业而言,阿曼属地合规建设尤其应当避免重新搭建一套与现有经营体系平行的制度。能够进入供应商准入流程的,就不应再单独建立另一套第三方审批;能够通过现有财务付款流程控制的,就没有必要再额外增加大量表格;能够通过现有人力资源系统解决的问题,也应当尽量利用既有管理工具。真正需要增加的,是关键节点上的法律判断和异常事项的升级机制。
七
律师在属地合规建设中的价值,在于完成法律与经营之间的转换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外部律师参与阿曼属地合规工作的价值,不应仅仅体现在法律查询、合同审查或者制度起草。
当地律师熟悉阿曼成文法、监管要求和行政实践,这是处理具体阿曼法律问题的重要基础;中国律师则更加了解中国企业内部的管理方式、决策流程以及跨境经营过程中总部与海外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个需要长期运行的属地合规体系而言,两方面的能力往往都不可缺少。
实践中,企业真正需要的也往往不是一份孤立的法律意见。例如,阿曼出台一项新的劳动法规后,企业不仅需要知道法律修改了什么,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哪些员工受到影响、哪个部门需要采取行动、现有合同或内部程序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应当在什么时候完成。
同样,当企业拟聘请一个当地顾问时,律师的作用也不应只停留在提示“存在合规风险”。企业真正需要的是进一步判断:应当核查哪些事实,哪些风险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和审批流程控制,费用安排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不宜继续交易。
因此,律师参与属地合规工作的核心价值,是把抽象的法律义务转换成企业可以执行的管理方案,把复杂法律问题转化为管理层能够据以决策的信息。
一套比较成熟的运行机制,应当使大量一般业务由企业按照既定流程自行处理,而复杂、敏感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再及时引入专业律师。这样既不会让日常经营过度依赖外部法律意见,也能够确保企业在真正需要专业判断时得到充分支持。
结语
中国企业进入阿曼以后,合规管理很难依靠一套静态制度一劳永逸。随着员工结构、客户关系、交易模式和当地监管环境不断变化,企业需要持续识别新的法律义务,并不断调整内部管理方式。从这个意义上看,属地合规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文件建设”,而是企业把外部法律要求持续转化为内部经营规则的过程。
一套真正有效的阿曼属地合规机制,应当能够使企业知道哪些规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由哪个部门负责、什么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法律判断,以及发生重大事项以后应当如何应对和保留证据。
对于律师而言,海外合规服务的专业价值也正在发生变化。除了告诉企业“法律规定了什么”,还需要进一步帮助企业回答“在实际经营中应该怎么做”。
当法律义务能够进入采购、合同、人力资源、财务和管理决策,当业务人员能够识别异常事项,当重大问题能够及时进入专业判断和管理决策,一套属地合规体系才真正从纸面走向运行。这也是中国企业在阿曼长期经营过程中,值得持续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管理能力。
李菡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出海中东、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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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燕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出海中东、银行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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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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