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对外部主体的清单汇总(物项管制类与制裁反制类,截至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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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对外部主体的清单汇总(物项管制类与制裁反制类,截至2026年4月23日)
随着美伊战争伊朗奠定了决定性的胜利,胡赛武装在南线对沙特以及沙特支持的也门政权亦取得了决定性胜利。随着霍尔木兹海峡与曼德海峡的决定性失败,美国毫无疑问在失去中东的控制权,并非常明显地在丧失石油美元的霸权、科技的霸权、军事的霸权。美国、欧洲国家与日本的国债利率不断攀升。与之对比,中国的黄金进口不断加速,金砖国家的跨境支付替代手段不断加速。
可以说,特朗普决定发动美伊战争的大半年,对世界历史的影响超过了处于边缘舞台的俄乌战争的整个四年。当下的美伊战争与也门内战,对新冷战和全球进出口管制与反制裁的博弈持续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此次在2026年4月23日清单汇总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补充,形成了2026年9月16日的清单汇总。
第一部分、新冷战下应对外部世界的架构改革
新冷战早期(2017-2028,川普第一任期、拜登任期、川普第二任期),中国成功应对美国遏制、建立报复层次、丰富法律工具,战略上大获成功。现在中国针对外部世界和外部主体的反应,主要依赖于行政部门/国务院(很多时候是国务院下的具体部门)进行发文和对应管制。
随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对外部世界的反应、外部主体的反应更需要长周期布局。【比如国家试点在8个高校设立出口管制研究生培养方向,以长周期培养人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商务部研究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重庆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深圳大学(排名不分先后)】同时更加需要常设化、体系化,并需要行政体系之外的广泛参与,以更好地实现经济总体战的目标,让中国在新冷战全球博弈中获得优势地位、让中国企业在新冷战的全球博弈中获得优势地位。
应对外部世界的各个方向、细节随着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日益增多,在频繁地出现“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工作机制”、“国务院协调机制”等等表述。比如参见笔者在2026年4月20日的发文防御性战略与报复性战略的综合运用——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评述,《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外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法治、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协同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协调下,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又比如参见笔者在2026年4月14日的发文战略大反攻——《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评述,《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应对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不断增加之下,颇有种快要穿越回北宋的感觉,中央行政官员挂了大量(临时或长期)差遣,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读完一个中央官员的全部差遣职务。
出于赢得长周期冷战的考量,笔者认为如下的架构可能更合适:
1. 针对应对外部世界、外部主体的总体战需要,尽量建立常设的架构。在更常设的背景下,可以拥有更多的预算和编制,也可以建立更多的社会动员机制(比如技术咨询委员会、产业咨询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
2. 针对应对外部世界、外部主体的总体战需要,除了行政部门以外,需要将立法、司法一并纳入常设架构之中。制裁与反制裁,在司法领域交锋将日趋激烈;
3. 根据以上的思路,在全国人大建立进出口管制与反制裁的专门委员会,针对外部世界的国务院各个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都参与。体系和反制更加法律化、必然化、自动化。我国并不信奉三权分立,以人大专门委员会开启的常设化进程统御立法、行政、司法,在长周期新冷战博弈中,将对比美国的三权分立各自扯皮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即使这样设置,从逻辑和美国的历史经验来看,委员会中的核心部门只有一个的话,还是商务部;如有第二个,就是外交部;如有第三个,就是国防部。
另外,从增加域外管辖,希冀内部主体和外部主体遵从的角度来说,各类具体法律工具(包括清单的发布和维护)需要更多考虑主体易于查询、易于遵守。这一要求其实也更多依赖于统一的中央常设架构才能做到。
第二部分、中国针对外部主体的清单汇总(物项管制类与制裁反制类,截至2026年9月16日)
截至2026年9月16日,中国针对外部主体的清单,制裁反制类有恶意实体清单、反制清单与不可靠实体清单,物项管制类有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请注意外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五条,发布相应执行安理会决议的通知(包括列名、修改实体信息),不应被视为中国在主动创设与更新清单】
一、恶意实体清单
2026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创设了“恶意实体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对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反制和限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二)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三)查封、扣押、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四)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五)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六)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七)禁止或者限制其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八)罚款;
(九)其他必要措施。
前款规定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目前恶意实体清单中未列入任何实体。
二、反制清单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公布并通过《反外国制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反外国制裁法》创设了“反制清单”。
《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反外国制裁法》第五条规定,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另可参见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外交部持续发布反制清单,根据外交部官网显示,截至2026年9月16日,反制清单中列入了如下外部主体,我们用表格进行了整理:
三、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0年9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创设了“不可靠实体清单”。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以下称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三)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四)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前款规定的处理措施,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
商务部持续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根据商务部官网显示,截至2026年9月16日,不可靠实体清单中列入了如下外部主体,我们用表格进行了整理:
四、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可以决定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
(一)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
(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进口商、最终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一)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二)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同时移出关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禁止有关两用物项交易;
(二)限制有关两用物项交易;
(三)责令中止有关两用物项出口;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有关两用物项交易。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有关交易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与该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相应的交易并按要求报告。
商务部持续发布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根据商务部官网显示,截至2026年9月16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中列入了如下外部主体,我们用表格进行了整理:
五、关注名单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关注名单。
出口经营者向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作出遵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承诺。许可审查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核查,经核实不存在擅自改变最终用途、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等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
商务部持续发布关注名单,根据商务部官网显示,截至2026年9月16日,关注名单中列入了如下外部主体,我们用表格进行了整理:
六、美国军事企业清单
2026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有关美国企业采取相关措施的通知》(财库〔2026〕10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现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46家美国企业采取相关措施。具体通知如下: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采购46家美国企业(不包括在华美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从主要政策效果而言,中国财政部此次创设的清单,对标美国的“中国军事企业清单”,可以称之为中国的“美国军事企业清单”,无疑充分体现了中国在反遏制、反制裁领域不断采取的报复性战略。
美国军事企业清单,截至2026年9月16日,我们用表格进行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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