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作为《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的重要配套政策,该公告直接影响纳税人实务涉税处理。25 号公告核心是建立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正反双向清单”,清晰划定进项税额抵扣边界,统一全国执行口径,同时配套明确资产重组、放弃增值税优惠、商业折扣、电信捆绑销售等多项实操规则,解决新法落地过程中的实务痛点。
一、正向清单:6 类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公告明确了以下六类业务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产生销项税额,但对应的采购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销项,该规则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也大大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避免因交易定性模糊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1.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企业取得保险理赔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理赔过程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维修检测等支出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常见实务场景:厂房受灾理赔、设备出险赔付,理赔环节发生的中介服务、资产修复等相关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2.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资产,为接受捐赠发生的咨询、运输、评估等支出进项允许抵扣。
3.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合同提前终止、交易并未实际发生,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为协商解约、法务尽调等发生的等发生的支出,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重要区分: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收取的违约金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需要计征增值税,不属于本项。
4.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企业无偿对外提供服务(如集团内无偿出借场地、设备、无偿技术支持等),按规定不视同发生应税交易、无需确认销项税额,该无偿服务对应的租金、折旧、运维等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
边界提示:本项仅限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不适用本条款,仍按原有规则处理。
5.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企业转让经营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债权转让环节尽调、法律咨询等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6.取得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企业取得稳岗补贴、研发补助、产业扶持资金等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为获取该类补贴发生的审计、咨询、申报服务等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区分要点:补贴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属于应税收入,应正常计提销项税额。
二、反向清单:4 类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下列业务本身不征收增值税,但专为该类业务发生的采购、中介、评估、法律等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情形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业务,不属于境内增值税征税范围,为此发生的律师费、咨询费、中介服务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境内应税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
2.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收增值税,转让环节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尽调服务费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本条款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实务影响较大。
3.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取得股息红利
属于非应税收益,为股权投资、分红事项发生的支出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4.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货物期货非实物交割的金融交易环节,相关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公告其他重要配套增值税规则
除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正反面清单外,公告同时明确多项实操口径,企业需要同步重点关注:
1.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延续规则
适用不征收增值税处理的资产重组,接收方后续再转让该金融商品时,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沿用资产重组转让方的原始买入价。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2026年10号公告所称取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包含直接购买、捐赠、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
3.放弃增值税优惠规则更新
公告调整一般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规则:一般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只需要需要提交书面放弃优惠声明,注明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该规定取消了旧政策“放弃优惠必须次月生效”的强制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开票及税负筹划需求,自主在书面声明中选定优惠放弃的起始时间,大幅提升税务处理灵活性。
4.电信服务附带赠送货物计税
销售电信服务附带赠送识别卡、电信终端货物,全部价款分开核算,分别适用对应税率计税。
5.商业折扣发票规则重申
价款与折扣额必须在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才可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税;仅备注栏注明折扣,不得扣减销售额。
四、新旧衔接与企业实务操作建议
1.时间效力
2026年9月1日之后发生业务:严格执行 25 号公告规则;
2026年1~8月已经发生但尚未税务处理的业务,按25号公告规则处理;已经完成申报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2.企业自查重点清单
① 梳理股权转让、股息红利业务:核查股权转让、分红事项对应的审计、评估、法律服务费抵扣情况,存在违规抵扣的,及时足额做进项转出;
② 梳理各类财政补贴:区分补贴是否与销售收入/数量挂钩,不挂钩补贴对应的进项可正常抵扣,不要再习惯性转出;
③ 集团内无偿出借场地、设备等无偿服务:停止对该类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④ 合同未履行收取违约金、保险理赔业务:重新复核进项抵扣合规性;
⑤ 境外业务、货物期货非实物交割业务:建立专项台账归集对应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按要求做好进项转出。
3.台账管理建议
建议一般纳税人完善进项台账,对非应税交易相关支出单独标记,区分“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留存配套业务资料,降低后续纳税评估风险。
总体来看,25号公告以正反清单模式明晰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规则,一方面释放政策红利,另一方面划清涉税风险边界。企业应当对照新规开展业务自查,重点关注股权转让、财政补贴、集团无偿服务等典型场景,规范进项税额处理,建好进项管理台账,准确把握新旧业务衔接规则,保障增值税涉税处理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