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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TOP排行榜——企业所得税

12366热点问题TOP排行榜——企业所得税 国瑞税务师事务所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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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的境外营业机构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是否可以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给离职员工发放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什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离职补偿通常为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因此不计入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标准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跨区设立的项目部是否需要预分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


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个城市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不是不用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



税种需要核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号)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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