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师,我公司是充电桩安装企业,自行购买充电桩为客户安装,应按出售充电桩还是按照建筑安装服务计税?
答复
你公司外购充电桩,在同一份合同下一并提供安装、调试交付客户:
属于销售机器设备同时配套安装的一项应税交易,全额按销售货物(13%)计税,不属于单纯建筑安装服务。
充电桩属于机器设备,13 号公告明确: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统一适用货物税率,不再适用旧 42 号公告 “外购设备可兼营拆分 13%+9%” 的规则。
因此:
交易实质:客户买充电桩设备,安装是交付设备必须配套的附属工作;
税目:销售货物,税率13%,合同里即使单独列明设备款、安装施工费,也不能拆成 9% 建筑服务;
开票:货物充电桩13%,不需要建筑服务备注栏。
注意:
只有满足:设备销售、安装是相互独立、互不依存的两份合同,不同时达成;例如客户先自行采购拿到充电桩,隔一段时间单独委托你公司上门安装施工,此时安装才单独按建筑服务- 安装服务 9%计税,属于兼营,分开核算、分开开票,建筑发票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 13 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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