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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TA AI|AI内容必须“亮明身份”:生成合成内容“双轨标识”制度如何落地

VATA AI|AI内容必须“亮明身份”:生成合成内容“双轨标识”制度如何落地 VATA法律服务团队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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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I生成合成内容“双轨标识”制度的核心,不是简单要求平台给AI内容贴标签,而是通过显式标识保障公众知情,通过隐式标识支撑技术识别和责任追溯,并在生成、传播、分发、用户使用等环节之间建立一套可执行的责任

VATA法律服务团队

VATA AI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摘要


AI生成合成内容“双轨标识”制度的核心,不是简单要求平台给AI内容贴标签,而是通过显式标识保障公众知情,通过隐式标识支撑技术识别和责任追溯,并在生成、传播、分发、用户使用等环节之间建立一套可执行的责任链。制度实施后,企业合规重点也从“是否愿意标识”转向“能否稳定标识、持续核验、跨平台保留并形成可追溯证据链”。




引言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数字人、AI换脸、AI配音和自动化内容生产工具的普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已经大量进入社交平台、短视频、电商营销、新闻资讯和企业宣传等场景。技术本身并不当然带来风险,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当AI内容与真实内容高度混杂时,用户是否还能识别信息来源,平台是否还能追溯传播链路,监管是否还能定位责任主体。

因此,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重点,不是简单要求平台给内容贴上“AI生成”标签,而是通过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条路径,同时解决公众知情和技术溯源两个问题。前者面向用户,强调“看得见”;后者面向平台和监管,强调“追得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下简称“《标识标准》”)的同步施行,意味着我国AI内容标识要求已从原则性提示进入制度化、标准化和可执行的阶段。


01

从原则要求到强制标准:AI内容标识制度的形成


我国AI内容标识制度并非突然出现,而是在算法推荐、深度合成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规则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早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随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进一步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对于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深度合成服务,还应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则承接了这一要求,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与前述规则相比,《标识办法》和《标识标准》的意义在于将较为分散的标识要求进一步整合、细化和操作化。《标识办法》解决的是“谁应当标识、何时标识、标识责任如何分配”的管理问题;《标识标准》则进一步解决“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内容应当如何标识”的技术问题。两者共同构成了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基础框架。

从制度功能看,AI内容标识已经不只是平台自律或产品提示问题,而是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它既服务于公众对信息来源的识别,也服务于平台审核、违法信息处置、传播链路追溯和责任认定。换言之,标识虽小,但其背后连接的是内容可信、平台治理和监管执法的完整链条。


02

“双轨标识”解决什么问题:显式提示与隐式溯源


《标识办法》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分为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这一“双轨”设计,是理解AI内容标识制度的关键。

显式标识,是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其主要功能在于保障用户知情权,帮助用户在接触文本、图片、音频、视频或虚拟场景时,及时意识到相关内容由AI生成或合成。根据不同内容形态,显式标识可以采取不同方式:文本内容可以在起始、末尾、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图片可以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音频可以设置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视频可以在起始画面和播放周边添加提示;虚拟场景则可以在起始画面或持续服务过程中添加提示。显式标识的核心在于“可感知”,即让普通用户不需要借助专业工具,也能获得基本识别信息。

隐式标识,则是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根据《标识办法》,隐式标识通常包括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也可以结合数字水印等技术形式。与显式标识相比,隐式标识并不主要服务于前端提示,而是服务于平台核验、跨平台识别和监管溯源。它解决的是内容被下载、转发、二次编辑、跨平台传播后,平台和监管机构能否仍然识别其生成合成属性的问题。

因此,“双轨标识”并不是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之间的二选一,而是前端提示与后台溯源的结合。显式标识回答“用户是否知道”,隐式标识回答“平台是否能核验、监管是否能追溯”。如果只有显式标识,内容在截图、裁剪、搬运或二次编辑中可能脱标;如果只有隐式标识,普通用户又很难直接感知内容属性。二者结合,才可能形成“用户可感知、平台可核验、监管可追溯”的治理结构。


03

从生成到传播:不同主体的标识义务如何分配


AI生成合成内容从生成到传播,通常会经过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内容传播平台、应用分发平台和用户等多个环节。标识制度的关键,不只是要求“内容有标识”,还要明确“谁来标识、谁来核验、谁来补标、谁来保存记录”。

首先,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承担源头标识义务。其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应当显式标识的情形时,应根据内容类型添加显式标识;同时,还应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在提供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也应确保文件中含有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此外,服务提供者还需要在用户服务协议中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理解相关标识管理要求。

其次,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承担传播核验和提示义务。传播平台并非简单的信息通道,而是生成合成内容二次扩散的重要环节。根据《标识办法》,传播平台需要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并结合用户声明、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分别作出“属于生成合成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或“疑似生成合成内容”的提示。也就是说,传播平台的责任并不止于接收内容,而是需要在传播环节进行识别、提示和必要的补充标识。

再次,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承担上架审核义务。应用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要求相关应用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如提供相关服务,还应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这意味着,AI应用是否具备标识能力,不只是产品上线后的运营事项,也会前移至应用分发审核环节。

最后,用户也并非完全处于义务之外。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应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也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这一规则直接指向“去AI标识”“去水印教程”“伪造标识”等黑灰产风险。


04

实施评估:制度已落地,但仍有四类难点


从实施效果看,《标识办法》和《标识标准》施行后,AI内容标识不再停留在倡议层面,而是进入了强制落地和常态治理阶段。2025年11月,网信部门通报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违法违规问题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涉及未添加显式标识、导出文件未包含显式标识、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缺失或不规范、传播平台未落实隐式标识核验等问题。2026年2月,网信部门又通报从严整治传播无AI标识虚假不实信息问题,依法依约处置账号13421个,清理违法违规信息54.3万余条。由此可见,标识义务已经开始从制度文本转化为执法实践。

但从企业落地角度看,标识制度仍面临若干实施难点:

第一,技术稳定性难点。显式标识可能在截图、裁剪、压缩、转码、搬运或二次编辑过程中被遮挡或删除;隐式标识也可能因格式转换、平台压缩、文件重编码或跨平台传播而失效。如何提高标识的稳定性、抗篡改能力和跨平台可识别性,是企业落实标识义务时必须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二,内容识别难点。传播平台需要根据隐式标识、显式标识、用户声明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判断内容属性。但现实中,AI检测工具可能存在误判和漏判,尤其是文本内容、混合编辑内容、AI辅助创作与人工创作交织的内容,更难一刀切认定。如果平台过度标识,可能影响用户表达和内容流通;如果标识不足,又可能承担治理责任。

第三,责任衔接难点。一段内容可能由A平台生成,在B平台编辑,经C平台传播,再由用户二次发布。此时,源头标识、传播补标、用户声明和平台核验之间如何衔接,会直接影响责任认定。制度实施的关键,不只是“有没有标识”,还包括标识在哪里脱落、谁应当补标、谁应当保存记录以及谁应当对违规传播承担相应责任。


05

企业合规建议:把标识义务嵌入内容生产和传播流程


对企业而言,AI内容标识不能只停留在发布页面的一句提示,而应嵌入内容生产、导出、上传、传播、审核和留痕的全流程。

第一,先做业务场景梳理。企业应识别自身业务中是否涉及文本生成、图片生成、音频合成、视频合成、数字人直播、虚拟形象、AI客服、AI营销素材、AI辅助剪辑等场景,并区分纯AI生成、AI辅助生成、深度合成编辑、人工二次编辑等不同类型。只有先厘清内容来源和制作方式,后续标识规则才有落地基础。

第二,建立“双轨标识”操作规范。企业应根据内容类型制定显式标识模板,明确标识文字、位置、样式、展示时点和保留方式;同时,在技术层面嵌入隐式标识字段,明确服务提供者编码、内容编号、传播要素信息等内容。对下载、复制、导出功能,应重点测试标识是否会随文件一并保留,避免内容离开平台后标识脱落。

第三,建立传播核验和补标机制。内容传播平台应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标识核验,识别隐式标识、用户声明和显式标识;对于属于或可能属于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在内容周边添加相应提示。对于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宜设置人工复核、申诉和更正机制,避免单纯依赖机器判断造成误伤。

第四,管理第三方合作内容。企业与MCN机构、广告代理、达人、技术服务商、数字人供应商合作时,应在合同中明确AI内容标识义务、不得删除或伪造标识义务、内容真实性审核义务、违规处置和赔偿责任。对高风险营销内容、涉及公众人物或重大公共事件的内容,还应设置更高层级的发布前审核。

第五,形成可追溯证据链。企业应留存生成记录、标识记录、导出记录、传播核验记录、用户声明记录和违规处置记录。标识制度的落地,不只是前端展示问题,也是后台证据链问题。一旦发生监管问询、用户投诉或侵权纠纷,完整记录能够帮助企业说明其已经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结语


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价值,不在于限制AI内容生产,而在于为真实与合成之间建立必要的透明边界。技术可以让内容生成更高效,但不能让内容来源变得不可识别、传播链路变得不可追溯、责任主体变得不可确认。

从这个意义上看,“双轨标识”不是一个简单的前端展示规则,而是一套连接用户知情、平台治理和监管追溯的基础设施。显式标识让用户在接触内容时获得必要提示,隐式标识让平台和监管在内容流转后仍有可能识别来源、核验属性、追查责任。随着执法实践逐步展开,企业的合规重点也将从“是否标识”进一步转向“能否稳定标识、持续核验、跨平台保留并形成可追溯证据链”。

对于AI企业、内容平台和品牌营销主体而言,越早把标识义务转化为产品能力、审核流程和合同管理机制,越有助于在技术创新和内容合规之间取得平衡。未来的AI内容生态,不仅取决于模型能生成什么,也取决于平台和企业能否让生成的内容被清楚识别、被合理使用,并在必要时被准确追溯。


参考资料:

[1]《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2]《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4]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5]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团队成员



 蔡建宇 Jeffery 


合伙人

jeffery.cai@tahota.com

蔡建宇律师专注于智能制造产业法律服务与“一带一路”相关法律事务,客户覆盖液晶显示、半导体、储能、新能源汽车、智能设备等多个领域,担任多家制造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产业链商事争议、刑事控告及企业合规等实务问题。他曾多次为中国企业提供中东、非洲等地的属地化法律服务,具备丰富的跨境实践经验。




 杭丽 Lily 


合伙人

lily.hang@tahota.com

杭丽律师专注于跨境投融资、企业出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TMT、消费零售、医疗健康、人工智能等多个行业板块。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商业洞察力,杭律师善于从客户商业目标出发,提供兼具战略性和实操性的综合解决方案,成功助力众多企业实现全球化战略布局。




周游 Lillian 


顾问

zhouyou@tahota.com

周游律师专注于跨国数据合规体系搭建、人工智能与航空航天的法律服务,拥有美国纽约州执业资格和多年北美执业经历,经CIPP-E欧盟隐私合规认证,具备跨法域实务落地能力。周律师主导参与的跨境并购、不动产投资及融资项目总额累计超过20亿美元,所涉司法区域包括美国、加拿大、巴西、日本、印度、澳洲及东南亚地区。




 苏琪雯 Sukki

律师助理

suqiwen@tahota.com

苏琪雯专注于公司商事、企业合规、知识产权及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服务,曾参与多家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及科技企业的境内外投资、公司治理与合规项目,具有投融资、跨境商事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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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lily.hang@tahota.com 

电话:159 2145 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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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智能制造与消费品产业全链法律支持,深耕产能转移、企业出海等战略领域,通过跨专业协作、多法域联动的生态体系,高效响应企业跨境合规架构、商业布局等多元需求,以前瞻方案破壁增效驱动商规协同,践行"Value Add Ta/成人达己"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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