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空房,六七个群在传"要加税了"
去年上半年,一个朋友把老城区的两居室挂了出去。签完合同当晚,她在业主群里看到一条消息:"9 月 15 号起开征房东税,房租要涨了。"
她连夜算了一笔账:月租 8000,一年 96000,要是按群里说的"20% 税率"交,到手直接少两万。这房子还租不租了?
第二天她去税务局问,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新增任何税种,房租收入要纳税这件事,已经执行了二十多年。
真正的坏消息不是"加税",而是很多人一直没搞清楚自己该交什么、怎么算。更关键的是——2026 年确实变了,而且变的地方不少房东还不知道。
今天这篇,把个人出租房屋的税,一次讲透。
一、先破谣:没有"房东税",但纳税义务一直都在
《住房租赁条例》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引发争议的是第八条和第三十条:出租人应当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房产管理部门要与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于是"备案 = 征税""房东税来了"的说法在社交平台扩散。多地税务部门随后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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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缴税是现行税收政策的一部分,并非因条例实施而新增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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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本身不直接新增税负,但会让纳税流程更规范、征管更透明。
一句话总结:税一直在,只是以前"看不见",以后"跑不掉"。
对房东来说,真正该关心的不是"要不要交",而是"到底交多少、怎么交才不吃亏"。
二、2026 年,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有三处实质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配套衔接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同步落地。变化集中在三点:
变化 1:征收率的表述变了,从"5% 减按 1.5%"改成"3% 减按 1.5%"
原口径是"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新口径是: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际税负没变,但法条依据彻底换了。老文章、老攻略里写的"5% 征收率"表述,2026 年起已经过时。
变化 2:销售额换算公式变了(这是最容易算错的地方)
- 老公式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5%)× 1.5%
- 新公式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1.5%)
别小看这个改动。同样一笔含税租金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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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口径:10000 ÷ 1.05 × 1.5% = 142.8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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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口径:10000 ÷ 1.015 = 9852.22 元销售额,× 1.5% = 147.78 元
分母从 1.05 变成 1.015,税基变大了。金额不大,但代开发票、填报申报表时公式用错,系统比对就会出问题。
变化 3:按月申报,期满 15 日内,逾期有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明确: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属于可适用月销售额起征点标准的特定情形之一;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后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同时,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这意味着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由"按次"转为"按期"管理。深圳税务已明确答复:自然人 5 月份才申请代开 1—3 月出租不动产发票的,会被提示逾期,需单独申报并可能产生滞纳金。
这是 2026 年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吃亏的一条。
三、起征点 10 万:能用,但有三个坑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规定,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按月计税期间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季为 30 万元)。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适用这一标准。
但要避开三个坑:
坑一:不能拆着用。 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标准的,应当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合并判断,不能把一部分销售额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
坑二:不能享受季度 30 万。 自然人适用的是月 10 万标准,不能适用季度 30 万标准。
坑三:一次性收租要分摊,不是看当月到账金额。 举例:2026 年 1 月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 12 万元,另有咨询服务收入 1 万元。1 月分摊租金 1 万元 + 咨询收入 1 万元 = 2 万元,未达 10 万元,1 月免征增值税。
另外两个执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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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比较的是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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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减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免税;且承租方为自然人的,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住房 vs 非住房:一张表看清全部税种
个人出租,房子性质不同,税负天差地别。
税种 |
出租住房 |
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
增值税 |
3% 征收率减按 1.5%;月销售额未达 10 万免征 |
5% 征收率;月销售额未达 10 万免征 |
城建税及附加 |
以实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 7%/县城镇 5%/其他 1%;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 |
同左 |
房产税 |
租金收入 4%(不区分用途) |
租金收入 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免征 |
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
印花税 |
租赁合同免征 |
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 1‰ |
个人所得税 |
减按 10% |
20% |
"六税两费"减半 |
住房、非住房均可享受 |
同左 |
关键提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然人出租房屋,无论住房还是非住房,均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半。
所以房产税的实际税率:住房 4% ÷ 2 = 2%,非住房 12% ÷ 2 = 6%。
五、两个真实算例:税负率差了一倍
A:出租住房,月租 10000 元(含税),一次性收全年 12 万
- 增值税
月均分摊 10000 元,销售额 = 10000 ÷ 1.015 = 9852.22 元 < 10 万 → 免征;附加税费同步为 0。
- 房产税
10000 × 2% = 200 元/月(免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扣减增值税额)
- 个人所得税
(据实征收): -
7800 × 10% = 780 元/月 -
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 − 2000 − 200 = 7800 元 -
减除已缴税费 200 元 -
收入 10000 元 > 4000 元,减除 20% 费用 = 2000 元
- 合计
980 元/月,占租金 9.8%
B:出租商铺,月租 30000 元(含税),一次性收全年 36 万
- 增值税
月均 30000 元,销售额 = 30000 ÷ 1.05 = 28571 元 < 10 万 → 免征(若超 10 万或代开专票,则按 5% 全额计算)
- 房产税
30000 × 6% = 1800 元/月
- 印花税
360000 × 1‰ ÷ 2 = 180 元/年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占地面积 × 等级税额 ÷ 2(各地标准不同)
- 个人所得税
(30000 − 6000 − 1800)× 20% = 4440 元/月
- 合计
(不含土地使用税):约 6240 元/月,占租金 20.8%
结论:同样的房子,性质认定不同,税负差一倍以上。
六、个人所得税怎么算:记住这个扣除顺序
个人出租房屋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扣除有法定顺序,别扣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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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除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等,凭完税凭证); -
转租的,减除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含增值税); -
减除由纳税人负担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 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
最后减除费用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 800 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 -
税率:住房减按 10%,非住房 20%。
两个易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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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指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月计算),不是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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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费必须有合法有效凭证,口头说修了多少钱不算。
核定征收: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各地核定率差异极大——有的地区按月租金分档适用综合征收率,有的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一项必须查当地口径,不要照抄外地攻略。
真正贵的不是税,是"不知道"
回到开头那位朋友。她最后算清楚,月租 8000 的两居室,按住房口径,一年增值税和附加为零,房产税和个税合计约占租金的一成。
她的原话是:"要是早知道这么点,我去年就该把发票开给租户了——人家能报销,我也不用担着不申报的风险。"
房租纳税这件事,从来都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算得对不对"的问题。
税法是明牌,风险藏在不知道里。
风险提示:本文政策口径检索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房产税减半幅度、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等由各地确定,具体以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