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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储能企业上市与出海,为什么都开始查"技术清白度"

深度:储能企业上市与出海,为什么都开始查"技术清白度" 新型储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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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产业观察


2026.09

专利数量够多,IPO就能过关?

储能企业上市与出海,为什么都开始查"技术清白度"


 Tulip专利池 · 四点建议

——新型储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几点思考

新型储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IPO知识产权

一内一外两起事件,指向同一个问题

资本化与全球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与股权合规

7月下旬,LG新能源及其专利池运营方Tulip Innovation在美国对亿纬锂能提起专利诉讼,并同步申请ITC 337调查,被告名单延伸至博世等下游客户。几乎同一时期,多家冲刺资本市场的储能企业在审核环节遭遇关于技术来源、股权权属的深度问询,个别企业因股东股权冻结、重大未决诉讼等事项,上市进程明显放缓。

上市要查技术清白,出海要过专利关卡——知识产权正在从法务部门的成本项,变成决定储能企业资本化和全球化成败的前置条件。我们认为有必要从行业研究的角度,梳理其中的共性挑战,为联盟成员提供参考。

01

PART


资本化关卡:

技术清白度正在成为审核硬指标

近一年,多家冲刺A股、港股的储能企业在审核环节感受到同一个变化:监管问询中关于技术来源、核心人员竞业背景、股东股权权属的问题明显增多、明显变深。个别企业因股东层面股权冻结、与同行存在多起未决诉讼,上市进程一再延后。

制度层面的依据是明确的。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负面清单规定,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港交所要求发行人证明重大未决诉讼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需要客观指出的是,此类事项是否构成实质障碍,取决于主体身份、金额比例及对控制权稳定的影响——实务中存在小额冻结经披露论证后成功挂牌的先例。这是程序性要求,与诉讼实体结果无关。


港交所18C章的规则取向可以看得更清楚:在放宽盈利门槛的同时,附加特专科技属性、研发开支、资深独立投资者等要求(已商业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特专科技业务收益不低于2.5亿港元,研发开支占总营运开支不低于15%)。据金杜等律所对18C招股书实践的研究,知识产权的权属与来源清晰、侵权风险、失效风险是审核关注的核心方面。


换句话说:财务指标回答"企业赚不赚钱",技术清白度回答"企业的资产是不是自己的"。后一个问题回答不好,前一个问题再漂亮也没用。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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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共性挑战

不是一家企业的问题,而是一个阶段的课题

国内储能头部企业之间的多起专利交锋、竞业限制纠纷近年来明显增多,叠加海外专利池的系统性动作,指向同一个事实:知识产权已经不只是保护技术的工具,而是市场竞争和资本运作中的关键变量。

这一现象背后的行业逻辑是:

技术更新快,人才流动频繁

储能行业处于爆发期,核心技术人员跨企业流动是常态,但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边界尚未形成行业共识

资本市场对硬科技的审查趋严

科创板、港交所18C章等特专科技上市通道,将核心技术权属的独立性、稳定性与重大未决诉讼的持续性影响作为适格性审查的核心维度,使得FTO与知识产权尽调成为资本化进程的必经关卡。

海外专利池正在各个击破

由韩国LG新能源与日本松下能源于2024年5月联合组建、总部位于匈牙利的专利池运营公司Tulip Innovation,已整合双方超过1500个专利族、5000余项锂电池专利,正系统性对中国电池企业发起许可或诉讼行动:比克电池、珠海冠宇已先后和解入池;

欣旺达2025年在德国连续遭遇三道销售禁令,但以专利无效抗辩实现翻盘——2026年5月,涉案专利EP141被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判为全部无效,三道禁令随之失效,6月双方达成全球和解,欣旺达零赔款获得专利池授权。

2026年7月,同样的一幕在亿纬锂能身上重演。LG新能源在美国德州东区联邦法院起诉亿纬锂能,Tulip Innovation同步向ITC申请337调查、寻求进口排除令,涉案的是圆柱电池无极耳(Tabless)等5项美国专利,被诉产品集中于18650/21700等小型圆柱电芯;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博世、泉峰控股等采购亿纬电芯的下游客户同列被告,打击面已从电芯厂扩大至整机客户。

亿纬锂能公告称经自查不存在侵权(其全球专利申请超17000项、圆柱电池专利超3000件),并明确表态不会只防守,会反诉

出海规则压力传导

欧盟CBAM要求进口产品申报隐含碳排放(目前尚未覆盖电池产品);美国IRA体系下的FEOC规则与2025年“大而美”法案,则把技术许可协议中的有效控制与知识产权安排纳入补贴资格审查——技术来源与IP合规,正直接影响中国企业以授权模式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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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盟成员的四点建议

作为新型储能国家创新中心的建议

作为新型储能国家创新中心,我们建议联盟成员从以下四个维度提前布局,避免类似风险:

1. 将FTO(自由实施分析)嵌入产品开发全流程

联盟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的研讨已形成共识:FTO不应是IPO前的“补作业”,而应是研发立项阶段的“必选项”。建议企业在新产品立项时即开展核心市场的专利风险排查,建立头部申请人清单核心专利组清单,将FTO深度嵌入产品研发、生产和海外市场拓展全过程,重点关注PCS、BMS等核心模块的专利风险。

研发未动,FTO先行

2. 建立人才流动的合规隔离机制

企业应在核心人员入职前核查竞业限制状态,设立前雇主技术接触的冷却期;研发项目应保留完整的独立溯源文档(代码仓库、实验记录、第三方鉴定),确保技术来源可验证、可追溯。这既是保护企业自身,也是维护核心技术人员职业声誉的必要安排。

3. 联盟牵头构建专利共享池,以知识产权共治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当前,储能行业知识产权呈现散、碎、乱特征——企业各自为战,内部同质化竞争引发内耗,面对海外专利联盟时又缺乏合力。上文亿纬锂能案就是最新的例子:欣旺达虽以无效抗辩翻盘,但从2024年10月被起诉到2026年6月和解,历时约20个月,单家企业应诉耗费的时间和资金可想而知。

如果池内企业能够共享无效证据与FTO排查结果、以互助基金分摊诉讼成本、以聚合后的专利组合作为交叉许可的谈判筹码,应对速度与议价地位将完全不同。

联盟发挥国家创新中心的平台优势,牵头推动两件事:

一是对内构建“新型储能关键技术领域专利池”。整合成员单位在电芯结构、PCS、BMS等核心环节的优势专利,建立联盟内交叉许可机制。参考深圳新能源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做法,联盟专利池可设计为:


入池机制

成员单位梳理核心专利,按“核心性、有效性”等标准申请入池。


一揽子许可

池内专利通过联盟统一签订许可协议,费率优于国际同类专利池,降低中小企业获取核心专利使用权的成本。


收益分成

入池专利被其他成员使用时,按“专利数量+技术价值权重”获得收益分成,形成“创新—共享—收益”良性循环。


互助基金

设立知识产权争议调解与互助基金,应对高成本诉讼时成立专案小组,避免企业孤军作战。

把企业间的“零和博弈”转化为“共生共赢”,降低内部摩擦成本,让产业生态回归技术创新的正轨

二是对外形成“联合防御与主动布局”的合力。针对中国储能企业出海面临的专利壁垒,联盟应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目标市场的FTO联合排查,参照欣旺达“无效抗辩+许可和解”的路径建立应对预案库,推动形成行业级的标准必要专利(SEP)布局,在国际标准制定中争取更多话语权,建立“储能+新能源汽车/光伏”跨域专利池互通机制,从“被动应诉”转向“主动设防”

4. 投资机构的尽调升级

投资机构在技术尽调中,应从“专利数量”转向“技术清白度”:核查核心技术人员前雇主关系、关键产品FTO报告、重大未决诉讼对持续经营的影响、股权权属的绝对清晰。

部分明星储能企业的资本化进程已经给出警示:财务指标的波动可以随经营改善修复,而技术来源争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时间周期和结果都不再由企业掌控。投资机构必须建立基于知识产权风险的差异化估值模型。

///

LAST


结语

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国家竞争力提升

站在“十五五”开局之年,新型储能产业肩负着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实现“双碳”目标的国家使命。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发改能源〔2026〕942号)与发改价格〔2026〕114号文等政策的落地,我国新型储能正从“政策驱动”全面迈入“市场驱动”,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已处于全球领先地位。

然而,知识产权已成为大国科技博弈的前沿阵地。国内头部企业间的专利交锋渐趋密集,海外专利池对中国企业的"各个击破"同步推进;从欣旺达在德国市场的翻盘,到亿纬锂能的跨洋应诉——中国储能行业要想在全球市场中行稳致远,绝不能停留在“规模扩张”和“价格竞争”的旧赛道上,必须走到“技术合规、知识产权清晰、规则话语权强”这条路上来

作为支撑新型储能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我们深刻认识到

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企业发展的绊脚石,而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护城河,更是国家竞争力的战略资源

面向未来,联盟将持续发挥“国家队”的引领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新型储能产业整体健康发展,为中国储能企业在全球市场争取应有的尊重与话语权,为“十五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贡献坚实的知识产权支撑。

专业词汇注释

[1] FTO(Freedom to Operate,自由实施分析) 指在产品研发或上市前,系统排查该产品在目标市场是否会侵犯他人有效专利的分析工作。FTO回答的问题是"我的产品能不能合法地卖",而不是"我有没有专利"。即使企业拥有自己的专利,也可能侵犯他人专利,因此FTO是出海和上市前绕不开的一道工序。

[2] 港交所18C章  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8C章,2023年3月生效,是专为"特专科技公司"(如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开设的上市通道。它允许暂未盈利甚至暂无收入的公司上市,但附加了研发开支占比、资深独立投资者持股等要求。其中"已商业化公司"要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特专科技业务收益不低于2.5亿港元。

[3] ITC 337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起的调查。若裁定侵权成立,ITC可发布排除令,直接禁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其特点是审理速度快(通常12—18个月)、禁令威力大,且不判赔偿。

[4] CBAM(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俗称"碳关税",2026年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要求进口商申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隐含碳排放并购买相应证书。目前覆盖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氢等产品,电池尚未被纳入,但业界普遍预期其覆盖范围将逐步扩大。

[5] IRA/FEOC  IRA即美国《通胀削减法案》,通过税收抵免扶持本土新能源产业。FEOC(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受关注外国实体)是其中的排除性规则:与特定国家实体存在股权、控制权或技术许可"有效控制"关系的企业,其产品可能丧失补贴资格。2025年"大而美"法案(OBBB)进一步收紧,把超过一定规模的技术许可和知识产权安排也纳入审查。


  以上观点仅为基于相关政策、产业市场现状的通俗解读,不构成投资建议。若有疏漏或不妥之处,欢迎行业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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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型储能创新中心经工信部批复,按“公司+联盟”模式组建。本联盟作为其关键的外延支撑,致力于深化产学研用协同发展,矢志引领中国,影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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