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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亿元留抵退税落地细节逐步清晰,操作规则来了

1.5万亿元留抵退税落地细节逐步清晰,操作规则来了 物流前沿资讯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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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物流企业提供降本增效方案,全国税源地对接、税务筹划、运营支持、金融对接、进项解决尽在物流前沿资讯。

史无前例的约1.5万亿元留抵退税是今年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关键举措。从上周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到3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今年大规模留抵退税的落地细节逐步清晰。
税务总局从2018年开始试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至今,一方面存在退税条件严苛的问题,另一方面则存在地方财政导致的退税难问题。在此背景下,虽然已经通过相关政策逐渐降低退税条件、通过财政分担等方式环节地方财政导致的退税难问题,许多企业在适用留抵退税政策方案尚存在一定困难。对此,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大力改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本文将结合留抵退税的政策发展及适用等角度介绍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并对未来的发展作出预测,并提示相关合规风险。


  退给谁:小微企业+六大行业
  留抵退税,将直接为企业增加现金流。
  今年约1.5万亿元留抵退税,涉及主体可用“1+6”来概括: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加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大行业。
  怎么退:小微企业是优先级
  其中,《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优先安排小微企业的留抵退税。在具体时间表上,本周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针对所有行业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全额退还,增量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为什么要把小微企业作为留抵退税的优先级?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公共收入研究中心副主任梁季解读:“可能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差,而疫情对小微企业的冲击最大,同时小微企业又是保就业的重要载体,作为减税降费的大头,留抵退税自然要重点关注小微企业;二是前期的留抵退税政策主要向先进制造业等倾斜,而像是服务业等其他小微企业占比较高的行业享受的相对较少,这也是本次留抵退税向小微企业倾斜的原因之一。”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解读,今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将分类分级分层落地。“先让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应享尽享留抵退税这项利好,然后再面向六大行业办理退还。这实际上就形成一个有节奏、有力度的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使得相关行业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都能感受到雪中送炭的政策温暖。”
  谁来退:中央下达专项资金保落实
  退税资金具体如何负担?此前有声音担心,大规模退税会给财力本就紧张的地方政府带来一定压力。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以及财政部方面最新透露了三个关键数字——安排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基层落实退税减税降费等;首批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的专项转移支付4000亿元已于本周一下午下达;新增留抵退税地方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补助平均超过82%。
  梁季解读,从资金安排上可以看到中央政府帮助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决心和魄力。“我们国家国内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是50:50,相应退税中央和地方的负担比例也应该是50:50。考虑到今年退税规模大,地方政府尤其是西部地区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可能会比较大,中央政府建立1.2万亿元专项转移支付,用于支持基层政府落实减税降费和保就业保基本民生等。”
  “中央财政有足够的财力、条件来保障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让退税资金切实直达市场主体。在政策落地过程中,也要防范有的企业骗退税、骗补贴等。”张连起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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