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的啤酒产品包括:
使用非发芽大麦原料生产的啤酒产品,如使用高粱、大米、小麦生产的啤酒或不含酒花的啤酒产品。
修订内容如下:
一、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01.3条规定,在产品标示主要展示面,说明产品类别,如“本啤酒使用高粱制作”或“高粱啤酒”;
二、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01.105条规定,准确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在产品标示主要展示面下部标注),在使用英制标注同时,建议使用公制标注;
三、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01.5条规定,标出生产商、罐装商或分销商(如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四、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01.4条规定,标出每种配料的名称或通用名称;
五、 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01.9(j)条规定,标注营养成分信息;
六、其他标注内容参阅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99条和第170-190条规定。
出口企业需注意:
质检哥提醒广大出口企业:
一、详细了解FDA新的啤酒产品标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
二、从源头控制产品品质,实施供应商制度,把好产品原料采购关;
三、严格按照该规定标注标签内容,加强产品检测,必要时可向检验检疫部门和大型检测机构寻求技术支持和帮助,避免产品因标识不符合规定被退货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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