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将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
核心内容:
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3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4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详情请见原文
http://www.17025.org/thread-983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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