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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月1日实施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或需专项备案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月1日实施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或需专项备案 品控质检
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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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将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


核心内容:

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3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4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详情请见原文

http://www.17025.org/thread-983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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