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概念、原则和作用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和产品仲裁检验报告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职责:受理产品质量鉴定,指定鉴定组织单位,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三、工作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0年4月1日发布的第4号令)。
四、法定资格的申请人
(一) 司法机关;
(二) 仲裁机构;
(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五、不接受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的范围
(一) 申请人不属上述法定资格的申请人;
(二) 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 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四)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六、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受理部门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受理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质检机构。
七、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办理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质检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 签订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5、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费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三)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的决定
1、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2、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3、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了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四) 批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抽样要求
1、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2、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3、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五)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的决定
1、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3、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六) 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出具和效力
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质检机构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七) 质检样品的处理
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八、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办理
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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