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用户电子数据信息保护、快件丢失后如何索赔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自2009年邮政法修订以来的法律空缺。那么,消费者关心的“痛点”是否解决?快和安全怎样平衡?出现问题怎样索赔?实名制将怎样执行?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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