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
最新政策解读
段落引言
本文对2025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进行了解读,方便大家理解及应用。
未实现销售货物出口退税
政策原文: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解读: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分为已实现销售和未实现销售两种形式:
(1)已实现销售的货物,按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2)未实现销售的货物,按国家税务局2025年第3号公告执行,即“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
区分申报
政策原文:纳税人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同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一)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二)区分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均视为货物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可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区分申报,也可将该项号下的全部货物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三)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解读:
(1) 申报业务类型为:“海外仓预退”(业务类型代码:HWC-YT);
(2) 应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和出口退(免)税申报,否则均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3) 生产企业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外贸企业使用单独的关联号;
预退税核算
政策原文:
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上述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纳税人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办理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待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解读:
(1)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各增值税申报期内办理预退税核算;
(2) 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3) 未在核算截止日前办理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款;待后期货物实现销售后,按以前规定申报出口免(退)税;
(4) 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可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申报期外的其他时间办理预退税核算;
某外贸企业于 2025 年 12月 31 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对该企业申报的出口预退税进行审核。并于 2026年1月2日为企业办结出口预退税。此时,该外贸企业可以在 2026 年2月至2027年4月间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办理核算。如有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同意,该企业可在2026 年2月至2027年4月间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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