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及企业上市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4-06-17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金融业及企业上市申请指南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二、主管单位
福田区经济促进局
三、申请程序
第一步: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网址:http://www.szft.gov.cn),点击“福田区产业资金申报”专栏,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
第二步: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文档总量控制在20M以内)。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步: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材料受理后的流程详见附表《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流程图》。
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支持方式和适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为核准制。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资金规模限制。
五、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六)本指南中,除银行信贷支持(贴息)、创新融资支持、小微金融培训支持、金融产业园区支持外,均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六、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项目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及企业上市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
支持项目 |
项目说明 |
支持金额 |
审核方式 |
|
1 |
金融业—落户奖励 |
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 |
最高奖励300万元。其中: 1.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2.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3.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奖励150万元。 |
核准 |
|
新落户的银行、证券公司等市一级分支机构。 |
最高奖励100万元。 |
核准 |
|||
新落户的获得深圳市政府一级落户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 |
最高3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核准 |
|||
2 |
金融业—服务机构支持 |
2014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
按上级支持金额的30%配套,每年度最高30万元。 |
核准 |
|
3 |
金融业—内设机构纳税奖励 |
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下属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 |
1.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2.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
核准 |
|
4 |
金融业—办公用房支持 |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
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
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分三年给予支持。 |
核准 |
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
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对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 |
三年内每年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 |
核准 |
||
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总部,对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 |
|||||
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金融服务机构,对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 |
|||||
5 |
金融业—银行信贷支持(优企优贷计划) |
参与计划并信守优惠承诺、完成认领信贷额度的合作银行; |
实际完成融资额1%以内,最高200万支持; |
核准 |
|
参与计划并信守优惠承诺的担保公司; |
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
参与计划并信守优惠承诺的评级机构等其他金融服务机构; |
最高50万元的支持; |
||||
参与计划并按时还款的企业。 |
贷款总额3%以内,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 |
||||
6 |
金融业—创新融资支持 |
经监管部门批准,为辖区企业提供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定向私募债、增信私募债、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的机构和企业。 |
对开展融资服务的机构按实际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成功完成融资的企业,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
核准 |
|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投资于福田区的企业或项目,2013年1月1日后退出的。 |
退出后形成区财政贡献部分的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7 |
金融业—新型金融机构培训支持 |
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微金融、社区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开展专职员工业务培训。 |
按每年1000元/人的标准,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
核准 |
|
8 |
金融业—金融产业园支持 |
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金融产业园区; |
按投资总额的30%,最高300万元的园区建设支持; |
核准 |
|
入驻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金融产业园区的企业。 |
分别按照最高25元/㎡/月、20元/㎡/月、15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支持面积不超过500㎡。 |
||||
9 |
企业上市—上市(挂牌)融资支持 |
2011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福田企业; |
最高奖励80万元; |
核准 |
|
2011年1月1日后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
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2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80万元; |
||||
2014年1月1日后以福田企业为主体,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挂牌上市的(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 |
最高奖励80万元; |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 |
最高奖励50万元。 |
||||
七、支持项目和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福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挂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含直投)、保险、基金、期货公司、信托、资产管理、金融租赁、融资租赁、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等。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在福田的市一级非独立法人机构。
3、注册在福田区的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对象包括:
(1)融资性担保、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造币、金融押运、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专业法人机构;
(2)获批准成立的金融市场要素平台;
(3)提供专用技术设备、信息技术应用、公共平台服务、业务流程优化、专业人才培训等金融外包服务企业;
(4)在有关部门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5)获市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申请单位应经营稳定,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模式属国内外首创或填补行业、区域空白、市场潜力巨大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可适当降低标准。
4、注册在福田区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5、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金融产业园区的投资方、入驻企业。
6、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针对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
2、支持额度:对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最高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
(1)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2)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3)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奖励150万元;
(4)银行、证券公司等市一级分支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5)获得深圳市一级落户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3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国家政策未规定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申请市政府奖励配套奖励的,提供获得市级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6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二)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针对金融服务机构于2014年1月1日后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2、支持额度:最高可按上级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每年度最高3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国家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对口管理部门的备案文件或市金融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国家政策未规定的除外)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
5 |
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证明材料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6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7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三)内设机构纳税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针对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
2、支持额度: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
4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四)办公用房支持(核准制)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1)项目说明:针对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
(2)支持额度:按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国家政策未规定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
5 |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
复印件(盖章)
|
|
6 |
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7 |
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8 |
经发展商或业主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 |
原件 |
|
9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10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1)项目说明:针对以下3类情况:
(1-1)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对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
(1-2)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总部,对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
(1-3)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金融服务机构,对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
(2)支持额度:三年内每年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国家政策未规定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
5 |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
复印件(盖章)
|
|
6 |
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7 |
有关房屋租赁费用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8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9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五)银行信贷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针对参与“福田优企优贷”计划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
2、支持额度:对合作银行、担保公司、评级机构等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以及信贷企业,分别给予实际完成融资额一定比例以内,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和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国家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国家政策未规定的除外)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申请单位参与“优企优贷计划”的情况介绍 |
打印(盖章) |
|
5 |
贷款合同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6 |
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和还款收据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7 |
利息支付清单证明 |
原件 |
|
8 |
实际发生利息的合法凭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9 |
企业承诺函(内容:承诺该笔贷款未在其他部门申请过贴息支持) |
原件(盖章) |
|
10 |
该笔贷款使用情况的银行对账单(需表明贷款使用去向) |
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
|
11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
12 |
担保、评级等费用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13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贴息企业需提供) |
打印(盖章) |
|
14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注:合作银行申请支持的,不需提供第5、6、7、8、9、10、12项;担保公司、评级机构申请支持的,不需提供第5、6、7、8、9、10项。
(六) 创新融资支持(核准制)
1、债券融资支持
(1)项目说明:针对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为福田区企业提供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定向私募债、增信私募债、融资租赁等新型债券融资的以及注册在福田区的、参与创新融资并获批准的企业。
(2)支持额度:对服务机构按实际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融资企业按成功完成融资规模的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区经促局出具意见的的申请团队联合申请书(单独申请的,应提供团队其他成员无异议书面材料) |
原件(盖章) |
|
3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国家政策未规定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有关部门同意发行(备案)融资产品的相关材料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6 |
申请单位及融资产品基本情况介绍 |
打印(盖章) |
|
7 |
担保、评级等费用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8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
9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2、私募投资基金支持:
(1)项目说明:针对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投资于福田的企业或项目并于2013年1月1日后退出的。
(2)支持额度:按其退出后形成区财政贡献部分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申请单位在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福田企业股权变更证明文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福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
原件(盖章) |
|
6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七)小微金融培训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针对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微金融、社区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开展专职员工业务培训。
2、支持额度:最高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专项审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国家政策未规定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申请单位开展员工业务培训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员工培训名单 |
打印(盖章) |
|
5 |
列入培训名单的员工劳动合同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6 |
区政府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
原件 |
|
7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八)金融产业园区支持(核准制)
1、园区建设支持:
(1)项目说明:针对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金融产业园区的投资方。
(2)支持额度: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的园区建设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专项审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区政府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园区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
原件 |
|
4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
5 |
园区建设情况说明 |
打印(盖章) |
|
6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2、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1)项目说明:针对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金融产业园区的入驻企业。
(2)支持额度:分别按照最高25元/㎡/月、20元/㎡/月、15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500㎡。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
4 |
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房屋租赁费用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6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九)上市(挂牌)融资支持
1、完成上市辅导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针对2011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
(2)支持额度:最高奖励8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
4 |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行政决定书 |
复印件(盖章) |
|
5 |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
复印件(盖章)
|
|
7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7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注: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其完成上市辅导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2、境内上市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针对2011年1月1日后获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2)支持额度: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2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8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
4 |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 |
复印件(盖章) |
|
5 |
募集资金净额证明材料 |
盖章 |
|
6 |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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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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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注: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其完成境内上市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3、境外上市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2014年1月1日后,以福田企业为主体,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企业。
(2)支持额度:最高奖励8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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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福田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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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境外上市证明材料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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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福田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
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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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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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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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注:申请企业完成境外上市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4、新三板挂牌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2014年1月1日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2)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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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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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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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
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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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挂牌通知书或相关批准文件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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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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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注: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其在新三板挂牌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八、补充说明
1、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的原则框架内微调当年受理种类、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申请单位应按最新公布准备相关材料。
2、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享受本实施细则支持后,可以申请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限制和除外条款规定,申请企业应认真理解、综合考量后提出申请。受理和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网上申报系统中记录的时间先后决定受理的项目,对其他限制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初审。
3、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九、联系方式
(一)递交材料地点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会堂一楼南门)
(二)窗口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
(三)业务咨询电话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2925718 82925728
区经济促进局:82918333-2628

